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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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54号)我省属地质灾害高发区,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由被动防护向主动防灾的转变,也是彻底消除广大分散农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

在前期试点和示范的基础上,省政府已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纳入“十大惠民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切实解决广大分散农户安居隐患的重要举措。

根据“十大惠民行动”实施方案,“十一五”期间,全省将实施搬迁安置农户2万户。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领导、组织、责任、措施四到位,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组织实施纳入“惠民行动”的目标任务严格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动员各方面力量,克服一切困难加快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明确责任,全力推动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要指定专门协调机构,明确实施主体及相关部门责任,制定完善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

密切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民政救济、扶贫开发等工作,为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保障和改善创造条件,确保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川建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12汶川地震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灾难和损失,地震灾区城镇房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现将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地震灾区因地震受损、在安全性应急评估中结论为中等破坏、轻微损坏的城镇房屋建筑,经抗震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并符合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

二、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规定的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为鉴定和设防目标。

本次地震的部分强震区的实际地震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的,应以震后经有关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该地区抗震鉴定和抗震设防依据。

三、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

一般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资质可放宽到丙级)承担该项工程的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

原设计单位已撤销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要求时,应由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已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了抗震鉴定需要修复加固的房屋建筑,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复或抗震加固设计。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简称项目库,下同);协调省财政安排重大项目资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建议;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大项目进行审查;下达勘查、设计、治理工程项目任务;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少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后的勘查项目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实施和监管及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

承担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川国土资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6〕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应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于报批的批次建设用地,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时,应针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同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应积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12月发布公告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积极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某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

某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

某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1. 引言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活动和财产造成威胁或破坏的自然灾害。

为了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某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档旨在规范某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 术语和定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指为减少地质灾害对人类活动和财产造成的威胁或破坏而进行的工程建设,包括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防治等工程项目。

•验收: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合格,并决定是否移交。

•移交:指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从建设单位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前需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团队。

3. 验收与移交流程3.1 验收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准备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测数据、材料和设备购置清单等。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协调验收工作,确定验收人员名单。

3.2 验收申请阶段•建设单位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包括相关资料和报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机构接收验收申请,并安排验收人员组成验收团队。

3.3 验收实施阶段•验收团队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核对工程施工图纸、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团队对工程的质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配合验收团队的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并解答问题。

3.4 验收评定阶段•验收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工程的质量、安全性和可行性,形成验收意见和报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确定验收结论。

3.5 移交阶段•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结论完成工程整改工作。

•建设单位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交移交申请,并提供移交资料和报告。

•使用、管理单位接收移交申请并进行移交手续办理,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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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黑水县芦花镇谷汝村
工程级别
工程结算
单位资质
甲级
甲级
甲级
II 级
检查符合情况 属实 属实 属实
属实
序号Biblioteka 二、竣工最终验收所需文件及资料检查情况
1 施工单位的竣工最终验收申请书
2 建设单位的试运行管理报告
3 设计单位的试运行设计总结报告 4 施工单位的试运行竣工报告 5 监理单位的试运行工程监理报告 6 监测单位的试运行工程效果监测报告 7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5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_“l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经费支付方面,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已支付了 95%的 工 程费用。各项经费开支情况符合规定。
4
4、对工程治理效果监测成果的评价: 经过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编制相应的监测方案,采用全
站仪专人监测和宏观巡视,监测点选点补设合理,监测数据准确、详实、资料齐全、 记录真实,符合规范要求。经试运行和水文年的监测显示,目前没有发现工程结构 物变形和位移现象,处于稳定状态。
2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_“l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情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我厅于2009年8月6日下达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任务书(川国土资函[2009]1042号)。

近期,各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勘查工作成果报告,并经技术专家审定。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报告技术审查情况,结合我省震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62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随文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及时完善并提交前期成果对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将修改完善后的勘查成果报告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

对已通过专家复核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尽快对勘查工作成果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对于同一项目的勘查、设计工作由不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勘查工作成果报告经专家复核通过后,勘查单位要主动与设计单位衔接,全面移交勘查工作成果资料,以供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对于因勘查工作成果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取消参与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格。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川建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4.02
【实施日期】2010.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
定》的通知
(川建发[2010]1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灾后重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征求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援建指挥部和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了《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
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书编制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书编制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书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书编制要求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28号)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项目承担单位: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书编制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书编制要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书编制要求一、编制基本要求(一)基本规定1. 地灾体的描述与评价:主要对地灾体的基本要素、变形情况、稳定性、危险性、危害性等作出初步的认识和评价。

2. 危害对象的描述与评价:包括威胁人员及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数量等。

3. 治理工程(方案)设想:针对保护对象及现场实际情况要有一个初步设想和治理思路;对已有治理工程要有相应的描述与评价,必要时可布置一定的工作量揭示其结构特征。

4. 勘查工作布置:勘查工作布置应满足一次性应急勘查要求;勘查工作布置要有针对性;勘查工作布置应全面考虑勘查成果能满足可研、初设及施工图设计要求。

(二)勘查设计书编制的基本要求1. 各类勘查设计书应满足勘查工作的要求,包括勘探工作布置、各类原位测试、室内岩石试验、室内土工试验等。

2. 各类勘查设计书文字部分应满足“勘查设计书编制提纲”基本格式要求;并应编制勘查预计工作量统计表。

3. 图件应满足相应的图件要求。

(三)勘查设计书成册基本要求1. 资质证书正本2. 内审意见及内审专家签到表3. 扉页相应人员签章签字4. 设计书及勘查报告标题应与省厅下达文件项目名称一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9.12.14【实施日期】2009.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项目承担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加强项目监管,提高工程效益,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现随文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施工图设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有关规定,在对初步设计方案深化细化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及施工图预算书,并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在编制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必须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勘查成果、施工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定测。

踏勘完成后,应及时提请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召开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会,并按要求形成《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以作为施工图设计成果送审的要件。

要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时完善和细化施工图设计方案和预算书。

其中,建筑材料单价、人工预算单价、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等应充分参照项目所在地最新实际标准执行。

凡未按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组织审查。

三、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和指导施工图设计踏勘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及乡、村、社协助设计单位做好工程构筑物设计测线定位打桩、施工条件调查以及材料、人工单价的确定等,并根据设计单位申请主持召开施工图设计现场踏勘会商会。

四、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审查和施工招标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1563号)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确定后及时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放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川办函[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是基础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领导责任,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我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深入、全面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充分运用好历年来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排查、汛前检查、汛期督导等已有工作成果。

以县为单元在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以及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

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地质灾害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呕心沥血整理版】

地质灾害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呕心沥血整理版】

会东县可河乡喇叭村张家大沟、会东县黄坪乡毛椿树、会东县黄坪乡毛椿树毛家小沟泥石流治理工程
(会东县黄坪乡毛椿树村毛家小沟泥石流治理工程)
竣工总结报告
工程名称会东县可河乡喇叭村张家大沟、会东县黄坪乡毛椿树、会东县黄坪乡毛椿树毛家小沟泥石流治理工程
施工单位名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邓振民
单位总工程师施甫昌
项目经理杨云峰
项目技术负责人谢涛
开工日期 2014 年 11 月 10 日竣工日期 2015 年 3 月 15 日编写日期 2015 年 6 月 20 日
附件:
1、工程竣工图册
2、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典型照片册。

地质灾害治理监理规划

地质灾害治理监理规划

目录第一章工程项目概况 (1)第二章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 (1)第三章监理工作依据 (2)第四章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2)第五章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3)第六章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3)第七章监理工程程序 (5)第八章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35)第九章监理工作制度 (54)第一章工程项目概况一、参建单位建设单位:xx国土资源管理局设计单位:xx工程勘察院施工单位:xx有限公司监理单位:xx有限公司二、项目概况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改造工程治理方案分为两个部分,即:(1)排导槽修复(2)箱涵工程。

(1)排导槽修复该段位于干溪沟泥石流治理工程水石分流处,包括两个修复工程,分别为:排导槽铺底修复及防冲肋坎基础修复。

(2)箱涵工程:箱涵位于停淤场拦挡坝下游与机耕道结合处。

为使箱涵工程发挥最大的效用,共包括4个工程,分别为:箱涵、防护堤、防冲墙和铺底。

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排危除险工程主要为清淤和沟道疏浚。

清淤为1#拦砂坝后的沟道疏通,以还原其库容,疏通总长度约58m,平均宽为20.5m,清理平均厚度为1.6m,总方量约2000m³,开挖坡度按实际沟道地形,保证按坡稳定性的坡比开挖;清淤机械经临时道路到至清淤场地,开挖产生的弃土弃渣须运送至规定地点统一堆放。

清淤弃土场选址位于北东侧约500m,沟槽底部修建弃土护坡M10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挡墙长20m、高3m、底宽1.65m、顶宽0.75m,挡墙背坡直立,面坡比1:0.3,底部呈倒角坡比1:0.1,每5m设置一条伸缩缝。

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排危除险工程主要为拦砂坝后的沟道清淤及局部修建挡墙防止沟道侧蚀。

为防止沟道侧蚀诱发灾害,形成新的物源,在该小桥段修建C20混凝土护坡挡墙。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

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

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工程质量等级及评级方法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全面加快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步伐,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对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工作程序(一)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54号)的要求,依据经审查通过的由专业调查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编制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规划,报经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年度搬迁安置计划的下达。

除扩权强县年度计划由省厅直接下达至各县(市)外,其余各县由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省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及时分解搬迁安置任务到各县(市、区)。

(三)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市(州)国土局应及时按县(市、区)组织编制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年度实施方案。

年度实施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1.拟搬迁安置农户情况,主要包括:每个农户户名、家庭组成、原居住的村、社、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拟搬迁安置地点等(见附表: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搬迁工作进度安排。

3.组织机构的建立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落实。

4.相关保障措施。

5.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6.调查单位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成果及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规划的意见。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

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

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三)工程质量等级及评级方法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2.评定方法由竣工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川国土资办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0〕9号)各受委托主体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2008-2010年,修订版)》,在规划重建期内,我省将在地震重灾区组织开展2296处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工作。

目前,已向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勘查、设计任务1698处,部分项目已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成果进入治理工程施工阶段。

为了进一步强化施工图设计工作,保障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人工、材料等价格定期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当地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人工、材料、水电等价格标准,定期将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用水电等价格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通报,以保障工程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二、强化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机制。

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办发[2008]114号)的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要根据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

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派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指导施工工作。

对不按要求派驻设计代表的,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经费不予结算,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浪费、施工质量或安全隐患的,视情况给予通报乃至建议相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设计后期服务工作监管。

地质灾害勘察项目勘查可研初设报告编制要求

地质灾害勘察项目勘查可研初设报告编制要求

地质灾害勘察项目勘查可研初设报告编制要求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10〕2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项目承担单位: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要求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共印6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第一部分勘查报告编制要求一、编制基本要求(一)基本规定1. 勘查成果原始资料应真实可靠。

2. 最终勘查成果应满足可研、初设及施工图设计要求。

(二)勘查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1. 勘查报告对危害对象要进行描述与评价:包括威胁人员及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数量等。

2. 勘查报告对地灾体要进行分析与评价:主要对地灾体的基本要素、变形特征、稳定性、危险性、危害性、发展趋势等进行认真的分析与评价。

3. 勘查报告对勘查成果要作出明确的结论,并对下一步工作要提出合理的建议。

4. 各类勘查报告文字部分应满足“勘查报告编制提纲”基本格式要求。

5. 图件及附件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三)勘查报告成册基本要求1. 资质证书正本2. 内审意见及内审专家签到表3. 扉页相应人员签章签字4. 勘查报告标题应与省厅下达文件的项目名称一致。

(四)勘查报告基本文件组成1. 勘查报告文本2. 勘查报告附图3. 勘查报告附件4. 勘查费用决算书5. 项目规模大的分册装订,其余的合订成册二、崩塌(危岩、崩塌堆积体)勘查报告编制要求(一)对危岩描述与评价的基本要求注意危岩带与危岩块体(单体)的划分,若危岩规模较大,或分布较分散,可考虑按区域划分为危岩带,再在危岩带中细分危岩块体(单体);一般情况下,除了千枚岩、板岩及地震震裂了的岩石形成破碎带(危岩带)外,其它岩石形成危岩,基本上是以块体(单体)形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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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

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

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工程质量等级及评级方法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2.评定方法由竣工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

(四)竣工验收组构成1.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州)国土资源局监督,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初步验收组。

竣工最终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市(州)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最终验收组。

2.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须有技术专家3-5人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审查。

原则上,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技术专家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参加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应有一人以上曾参加过该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3.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并适时对竣工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4.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的代表(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合同内容,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二)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含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按照有关专业“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完成了由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构成的《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各分部工程的质量均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署。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合格。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竣工质量验收规定。

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工程观感竣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按照附录4的要求,编制了完整的治理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按治理工程项目文件资料顺序分类汇总、立卷并整饰后装订成册。

7.施工单位已编报工程结算书,并通过建设单位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

8.施工单位已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9.施工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10.附录4规定的初验阶段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齐备。

(三)竣工初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和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外,还应提交:1.项目管理文件;2.立项文件;3.勘测文件;4.可行性研究文件;5.设计文件;6.工程管理文件;7.监理文件;8.施工文件(含施工检测报告);9.工程监测资料;10.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工程结算及审计报告);11.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

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2和附录4。

相关资料提交单位以附录4中的资料保存单位为准。

(四)竣工初步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质量,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

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单位关于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各参建单位采取多媒体依次分别汇报,项目分标段施工的按标段进行汇报。

3.审查竣工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重点是:(1)对所有参建单位的总结报告进行评价。

尤其是对项目投资控制、施工合同执行、监理工作、设计变更、施工安全与工期控制等情况的评价。

(2)对质量验收工程档案(图纸、资料和成果)进行评价。

尤其要将隐蔽工程和建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始资料和质量检验评定记录作为审查评定的重要内容。

(3)对竣工图表和工程结算及审计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对。

(4)对施工过程简易监测报告进行评价,对下步试运行中治理效果监测提出意见;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单位。

5.初步验收质量合格的治理工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试运行期的管理和维护。

6.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应按整改意见由原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整改后重新进行初步验收。

三、竣工最终验收(一)竣工最终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已对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组织了整改,工程试运期满且运行正常符合设计要求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最终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符合竣工最终验收条件的,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二)竣工最终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工程。

2.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等已整改补充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

3.根据工程设计及有关规定,工程试运行期已满(达到了一个水文年或以上)。

4.建设单位已组织编报项目财务决算,并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5.建设单位按照附录3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

主要内容为: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整改实施情况、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工程试运行效果、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技术档案补充完善情况。

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施工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竣工报告,主要内容为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等的整改补充情况、试运行期工程质量及效果情况、工程维修情况。

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设计单位按照附录3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设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对试运行中工程总体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的总体评价。

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监测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测报告。

报告应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至少一个水文年)的工程效果监测进行总结。

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监测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监理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重点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附录4规定的终验阶段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齐备。

11.已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完成竣工档案资料立卷归档。

(三)竣工最终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除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竣工最终验收申请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交的试运行期工作报告外,还应提交: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整改文件;2.工程试运行期管理文件;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4.工程试运行期监理文件;5.工程试运行期监测文件;6.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

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3和附录4。

(四)竣工最终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试运行后的质量,包括观感竣工质量。

听取建设、施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

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测、监理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试运行的总结或评价报告。

3.审查工程试运行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的重点是:(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情况(2)工程治理效果监测情况(3)工程维护管理情况(4)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5)工程竣工档案完备情况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

根据试运行情况,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在初步验收评定的质量等级基础上,确认最终质量等级。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明确治理工程整改完善、使用维护的措施及责任单位。

四、竣工档案归档及工程移交要求(一)竣工档案归档要求1.按照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必须按附录4要求分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和归档保存工作。

(二)工程移交要求终验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实物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

五、工程治理效果监测要求(一)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开展工程治理效果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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