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纳税信用体系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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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纳税信用体系防控风险
近日,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21
部委召开联席会议,推进税收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这是继去年签署《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来,21部委利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税收秩序的又一次重要部署。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一员,近年来笔者亲身经历了新常态下市场环境和税源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亲身感触到传统税收管理方式的“乏力”与创新监管方式的迫切。因此,21部委推出的联合惩戒措施无疑是顺应形势要求的创新之举,也是利用纳税信用体系防控税收风险的制度设计。尽管如此,面临日趋多样和复杂的税收风险,我们的纳税信用体系还不能满足完全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要想收获市场和社会的全面点赞,还需要深入推进和加速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改革政策推动下,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市场活力充分释放,税源格局随之发生深刻变化:改革激发下纳税人数量激增,创新引领下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利益驱动下违法犯罪形式日趋隐蔽和复杂。
以北京为例,受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刺激,2014年新设企业17.67万户,同比增长56%,远高于以往10%的增长水
平。数量增加的背后,身份不实、注册经营地分离、无法联系等信息失真现象大量存在,互联网影响下的支付方式和盈利模式也不断虚拟化网络化。近年来,利用集中办公区注册空壳公司、利用新设企业套领虚开发票、利用作废或红字发票冲减收入等违法犯罪手段不断被发现,并表现出团伙作案、涉及企业众多的特点。
面对新形势,传统的包片盯户、催告检查、保全强制等税收管理方式的征管质效逐渐下降:税务机关时常会因纳税人数量众多而忙于应付,因纳税人信息失真而无法有效执法,因纳税人空壳走逃而使保全强制无法执行,纳税人失信成本长期偏低。形势迫切要求税务机关加快变革,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信用体系,以其减少行政干预、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防范风险等优势越来越被重视。对税务机关而言,通过纳税信用体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应该发展成为防控税收风险、加强后续管理的有力武器,也应该成为税收现代化的必要选择。
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办法》发布实施,这两个办法与《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纳税信用体系的基本骨架。但是,现有信用体系还存在着无统一信息平台、外部信息共享困难、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
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是运用信用记录参与
日常管理的必要条件,该平台应对各个环节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和完善,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库。平台还应具备内部信息自动采集、外部信息人工维护、信用等级自动评价、评价结果查询等功能。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和评价等级,为税务机关分级分类管理和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工作
指向。
共享外部信息。详实有效地获取外部信息,一直是纳税信用评价的瓶颈,现阶段破解这一难题有以下两个途径:第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改革以后,国家工商总局上线了覆盖全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北京市的公示系统则汇集了55个政府部门的
企业信用信息,其中包含21个部门掌握的违法失信记录。
第二,税收合作协议。近年来一些省市先后出台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以此为依据,与其他政府部门签署税收合作协议,建立共享机制,以实现数据交互共享。
完善配套制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从部委层面对跨部门联合惩戒做了制度设计,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此为契机,抓紧制定符合本级需求、操作性强的细化方案。同时,除重大案件之外,还应研究制定一般违法案
件的信用约束制度,让信用体系成为日常管理的有力武器,推进后续管理精细化和风险防范常态化。
发挥信用体系在防控税收风险中的作用,核心在于加快信用信息的应用,尤其是取消审批、业务前移之后,利用信用体系实现奖惩联动已成为放管结合的最后防线和兜底手段。
用信用评价结果辅助日常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征管服务与纳税信用直接挂钩,按照信用级别配置征管资源,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强化动态监控,跟踪了解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将评价结果作为风险核查、纳税评估和稽查工作的参考依据。对出现过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录,严格发票供应,严格审核报送资料,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处罚的最低标准。
加快共享实现多部门奖惩联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规定,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税务机关应从自我做起,加快共享步伐,将掌握的失信企业信息逐步推送给相关部门,建议在企业注册、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高消费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通过奖惩联动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其回头解决税务问题。
通过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相关自然人捆绑,形成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曝光失信行为实现社会监督。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公示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转变监管理念,顺应和引领新形势,加快公示速度,将纳税信用信息加入政府各信用平台,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依法有序曝光税务失信行为,促进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降低税收成本和社会成本。
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加快完善和有效运用纳税信用体系,既是新常态下防控税收风险、维护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也必将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明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