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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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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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君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济南君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在推荐挂牌业务的尽

职调查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区域挂牌机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访谈,查阅,

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拟挂牌企业符合股权挂牌服务机构的挂牌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业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股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并

据此作为判断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

第五条项目组业务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内容进行逐项分工,并在

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组负责人对整个尽职调查工作负责。在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书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条项目组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其应当根

据调查工作底稿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和编制挂牌申请文件的基础。

第二章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第七条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

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第八条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第九条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通过与公司管理

层交谈、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第十条调查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性。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

费用的变动趋势、比例关系等,比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评价公司收入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与相关资产摊销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理,如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或勾稽关系,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调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查阅审计报告,核

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第十三条调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投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和折

旧会计政策、无形资产会计政策、收入会计政策、公司广告费、研发费用、利息费等费用项目会计政策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第二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要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在经营性

业务中的地位。调查公司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判断其采用该种模式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最近二年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十五条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了解公司未来二年的业务发展目标、

发展计划,调查公司实现目标和计划的主要措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评价业务发展目标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十六条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基

本情况,关注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自身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第十七条调查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计算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评价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情况、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评价公司的研发能力。

第三节公司治理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

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

会”)有关文件,了解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关注公司章程和

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查阅三会会议记录、决议等,

并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信息,核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

资报告,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查询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

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公

司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公司管理层,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一条调查公司的独立性。从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等五个方面对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分析判断。

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

第二十三条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第四节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第二十五条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年度检验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 12 个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营不足 12 个月的,应查阅公司整体变更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判断公司整体变更的合法合规性;查阅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调查公司变更时是否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公司净资产;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调查公司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化或变更,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调查公司最近一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调查公司最近一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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