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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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本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本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进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创新、协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强化防火安全责任,健全城镇消防基础设施,提高城镇消防服务能力,保障城镇整体消防安全。

第三条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目的是:(一)规范城镇消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维护城镇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二)科学划定城镇消防区域,提高城镇消防服务范围和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推动城镇消防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消防设施设备水平和水源保障能力;(四)强化城镇消防建设管理和监督,加强城镇消防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城镇消防规划第四条城镇消防规划是指依法编制的城镇消防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第五条城镇消防总体规划是在城镇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发展需求和城镇火灾危险性评估,科学合理划分城镇消防区域,规定城镇消防服务设施设备的布局、消防水源配置、消防通道划定等。

第六条城镇消防分区规划是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要求基础上,根据不同消防需求和城镇火灾风险情况,进一步划分各个消防分区,并制定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布局和消防通道划定要求。

第七条城镇消防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址,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建筑物,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覆盖率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性。

第八条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统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密集区、火灾风险等因素,科学确定消防区域边界、功能定位和分区划定。

第三章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包括消防设施设备、防火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

第十条城镇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建设部“—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由建设部和公安部主编,具体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重庆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为了便于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编制组根据“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号邮编:。

电话:、、传真:电邮:、、总则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一个城市或地区为防治与减轻各种灾害的危害所表现的行为效能,是评价其现代化水平、文明程度、公共管理效率、社会保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于现代城市而言,我们不仅要重视物质财富的生产和积累、城市形态的优美和舒适,还必须强调城市功能的完备,强调城市系统的安全可靠,即城市必须具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防灾、抗灾、救灾综合能力,必须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防灾救灾安全体系。

城市消防安全作为城市综合防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科学合理地指导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更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政府职能。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则是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完备城市消防安全功能、提高公共消防服务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并为决策管理提供基本的依据。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年底,国内大部分的设市城市和县城以上建制镇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也在大力推进。

全国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个完成了消防规划,占;个县级市中,有个完成了消防规划,占。

辽宁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公安消防队伍以外,由政府出资组建,由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组成的,依法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其中,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当经过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安全生产、新闻、广播电视、旅游、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普法、科普、宣传的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活动。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附件: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0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北京修订说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公安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70号,邮政编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0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 第四章建筑标准••••••••••••••••••••••••••••••••••••••••( ) 第五章建设用地••••••••••••••••••••••••••••••••••••••••( ) 第六章装备标准••••••••••••••••••••••••••••••••••••••••( ) 第七章人员配备••••••••••••••••••••••••••••••••••••••••( )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 附录一城市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录二城市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条文说明••••••••••••••( )(的为拟删掉的文字;划的为新增加或者修改的文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

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

根据《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预计2021年6月编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主编部门: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附: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为了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

1.0.3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是建筑消防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中的基本要求。

当建筑消防设施中采用的设计或施工方法、材料、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

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消防设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工程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和材料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

2.0.2用于控火、灭火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筑内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立法思路如下: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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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束——。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2006.0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06]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

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赵悦联系电话:************、58933759(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征求意见稿)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筑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现将《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征求的重点内容:一、多产权建筑业主的消防责任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责任三、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四、农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五、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六、乡镇、社区、社区、村民委员会消防职责七、消防安全宣传八、火灾公共责任保险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规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40493、互联网邮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增强城镇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镇消防规划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独立工矿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

村庄的消防规划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消防规划建设原则】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内容。

消防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四条【职责要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在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镇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电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落实。

第五条【遵守相关规定】消防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第二章消防规划的内容要求第六条城镇总体布局中,应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镇中远期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上述既有建筑和设施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应当列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场所,以及输送甲、乙类液体、气体的管道等设施应当合理布局。

第八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列入城镇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提高建筑物耐火性能、修建消防蓄水池、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九条露天营业市场、经营摊点的设置,居住区和单位的栅栏、石墩等围护设施的设置,以及建筑周围电气线路、广告牌等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2.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qyjci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12月27日。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关于《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关于《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关于《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8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送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登陆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410013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至:*************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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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增强城镇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镇消防规划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独立工矿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

村庄的消防规划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消防规划建设原则】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内容。

消防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四条【职责要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在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镇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电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落实。

第五条【遵守相关规定】消防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第二章消防规划的内容要求
第六条城镇总体布局中,应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镇中远期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上述既有建筑和设施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应当列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场所,以及输送甲、乙类液体、气体的管道等设施应当合理布局。

第八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列入城镇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提高建筑物耐火性能、修建消防蓄水池、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九条露天营业市场、经营摊点的设置,居住区和单位的栅栏、石墩等围护设施的设置,以及建筑周围电气线路、广告牌等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中心)镇的消防站布局、类型和规模,应根据保护区域建筑、设施的类型、规模、火灾特性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消防站、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中心)镇的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并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其它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车、手抬消防泵等各类消防装备。

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应建设满足扑救建(构)筑物、堆场、高架道路、较长桥梁和城市隧道等各类火灾需要的合用或独立的市政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管网,并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供水水量、水压,以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缺水地区或消防供水不足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或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

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及街区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消防车通道下面的暗沟、管线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城市隧道等的限高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需要。

第十六条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设置桥梁、备用车道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场地的选择,应当考虑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峰车流。

第十八条城镇应当规划建设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城市交通控制系统应有保证消防车通行的绿波功能。

第十九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

第二十条镇消防站应与县(市)公安消防站、临近消防站,以及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建立可靠的消防通信联络方式。

镇区应设置供群众报警用的公用电话。

第三章消防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编制管理责任】消防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消防规划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灭火救援实际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消防规划与城镇相关规划、近期建设与中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规划包括的区域】城镇消防规划的控制范围应当包括既有城区、规划新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对各层次规划的要求】地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消防内容,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专项规划。

其它城镇总体规划文本中对消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不再单独编制消防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或专项消防规划应对近期消防规划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省域、市域、县域体系规划应当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提出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并应建立区域协同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防灾灭火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内容,并应符合总体规划阶段的消防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基础资料提供】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当具备与消防规划内容有关的城镇基础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批程序】城镇消防规划审批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规划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因城镇建设发展或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对消防规划修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第四章消防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审批】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许可审批,严格控制生
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等的选址。

第二十八条【消防站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条【消防供水设施建设】供水部门应确保市政水源满足灭火需要,并负责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条【消防供水设施查验】消防供水设施建成后,供水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消防部门,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查验。

第三十一条【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供水部门应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对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的,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消火栓损坏或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消火栓。

拆除或移动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同意,并由拆除或移动单位负责修复或重建。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存在问题后,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
和单位维修保养,并应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部门提出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第三十四条【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按照消防规划需要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的,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修建。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市区和镇区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

单位及居民区内消防车通道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

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十六条【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城镇电信部门负责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三十七条【施工提前通知】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者因故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将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以及其它与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十九条【经费数额增长】各级财政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依据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具
体项目和开支范围见附表),及时调整经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十条【公安消防部队经费】公安消防部队所需行政和消防业务性开支,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及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开支范围
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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