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狱内侦查管理与队伍建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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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狱侦机构的职责分工
1、司法部监狱局狱侦机构的主要职责。 2、省(市、区)司法厅(局)监狱局的狱侦机构 的主要职责。 3、监狱狱侦机构的职责。




二、狱内侦查队伍建设
(一)狱侦人员的必备素质 (二)狱侦人员素质的优化 第一、制订狱侦人员素质优化规划,进行正规化、 系统化的培训。第二、注重实践,在实际工作中 锻炼提高。 (三)狱内侦查人员的管理 配备狱侦人员,要坚持革命化、专业化、年轻化、 知识化的条件,特别要将监狱和监区一级的狱侦 人员配齐配强,同时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狱内 侦查基层工作,保持狱侦人员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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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素质; 知识素质; 业务素质; 智能素质; 身体素质。 狱侦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 任制和考核制度。发挥每一个狱侦人员的主观能 动性,有效地调动全体狱侦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 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

狱内侦查管理与队伍建设
狱内案件的管理
第一节


一、狱内案件的立案标准
立案是狱侦部门进行侦查活动的最初法律 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为了防止 立案中的混乱现象,达到正确立案的要求, 必须严格执行司法部2001年3月根据狱内实 际情况,统一颁布的《狱内刑事案件立案 标准》规定的立案标准。



(三)案件的报告制度
一般案件的立案,报监狱的狱侦部门;重大案件、 特别重大案件要及时报省、市、自治区监狱局的 狱侦部门;特别重大案件,省、市、自治区监狱 局接到报案后,必须先用电话报司法部监狱局, 随后报送《立案报告表》。侦破工作的进展情况 要及时续报。破案后,要先用电话报告司法部监 狱局,随后报送《破案报告表》和破案总结。 各监狱的狱侦部门每季度要按时向省、市、自治 区监狱局的狱侦部门报送《狱内案件统计季报 表》,监狱局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部监 狱局报送全省的《狱内案件统计报表》。

第二节

狱内侦查的组织机构与队 伍建设
一、狱内侦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 责分工
(一)狱内侦查组织机构设置 狱内侦查机构的设置,要适应侦查工作任 务的要求和同狱内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 建立一套严密的体制,坚持必须重点加强 基层狱内侦查工作机构建设的原则,自上 而下,都应当设置狱内侦查专门机构。






4、涉外案件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 件,由司法部监狱局负责指导和协调侦破。 5、在押罪犯与监狱职工、就业人员或社会 上犯罪分子结伙作案的案件,主犯是在押 罪犯的,侦查工作以监狱为主,当地公安 机关予以协助配合;主犯是职工、就业人 员或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的,侦查工作以当 地公安机关为主,监狱机关予以积极配合; 涉及国家案例的案件应在国家安全机关地 统一部署下进行侦破。重、特大案件可视 情况邀请检察院参加。

二、狱内案件的等级分类
(一)一般案件 (二)重大案件 (三)特别重大案件 狱内侦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罪犯 改造的质量。因此需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 察的素质。



三、狱内案件的管理
(一)立案和审批制度
1、立案。立案是指将犯罪行为立为案件, 进行侦查破案的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狱侦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


2、立案的审批制度。狱内一般案件,由各 监区、分监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报狱 侦机构主要领导审批;监狱管理的案件, 由狱侦机构受理案件登记表,报主管改造 的领导审批;监狱局管理的案件,由各监 狱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报主管改造工作 的局领导审批。

(二)狱内案件侦查责任制
1、一般案件原则上由监区或分监区直接查处,狱 侦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侦破。 2、重大案件由各监狱负责侦破,省、市、自治区 监狱局的狱侦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侦破,并视其 需要,可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3、涉及两个以上监狱的重大案件,由省、市、自 治区监狱局直接组织侦查,或指定一个监狱为主 组织联合侦查,监狱局进行指导和协调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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