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应部分禁烟(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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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祖宗几千年前就告诉我们“欲速则不达”。今天对方辩友却对于禁烟问题显得过于猴急。今天对方辩友在立论上犯有两个错误。第一,首先让我们看看今天辩题中公共场所的意思。今天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那么按对方的说法,我们是不是除了家里就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吸烟呢?第二,今天对方辩友手捧杭州市控烟条例当圣书。可是一个地方法规,它在指定之后执行力有几何尚待我们静观其变。况且对方辩友今天法律条文用字谨慎,今天它说的是控烟,而不是禁烟。

而今天我方认为公共场所应部分禁烟基于以下三点:

第一,我们分析解决一个问题,必须标本兼治。今天我们发现对于吸烟这个人们长期养成的习惯。一棒子政策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教育远比对方不近人情的禁止要有意义的多。孔子所说“导之以刑齐之以理,民免而无耻。”全面禁止这样的做法,一来执行力不佳,而来并没有从真正源头解决问题。而我们看看杭州市控烟条例第五条,它只是以列举式的方式告诉我们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不是一概而论全面禁止。而第二款中所说在广场等人群密集区域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中才禁止吸烟。这更是从反面告诉我们了只要部分禁止就好。

第二,今天我们必须明确,公权力不可能肆无忌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今天每个公民有自由选择权这个基本人权。而公民选择在公共场所吸烟并不会绝对推导出影响公共利益。今天既然没法推导出只要一在公共场所吸烟就必然会危害公共利益,那么公权力这种绝对性的干涉就是对我基本人权的侵害。今天台湾法律中规定,只要是没有房顶天花板的露天公共场所吸烟极为合法。那对方辩友是不是还要苛责台湾法律太没法理的。对方辩友的说法法理难容。

第三,时机不到。任何观点的提出都应该符合当时的时机情况。当公民的素质还没被教育到那个程度的时候。全面禁烟只是一纸空文,法律毫无执行力。当一个法律只停留在立法阶段的时候,当世界无烟日的时候在禁烟牌前依然炊烟袅袅生起的时候。对方辩友还不把有限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感化中,却无端的浪费立法资源,可悲可叹。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公共场所应部分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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