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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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负责审批需缴纳的员工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等审批。

3.2.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受伤员工的抢救及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3.3.财务部:负责每月对员工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

3.4.安全保障部:

3.4.1.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等级待遇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

3.4.2.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等。

3.4.3.负责对工伤员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核,工伤员工救治费用垫付等。

3.5.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主部门和领导,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处理、教育等工作。

4.定义

4.1.

5.内容

5.1.公司严格按照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如安全保障部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开展员工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5.2.工伤的界定

5.2.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2.1.4.患职业病的。

5.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2.1.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2.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2.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2.3.1.故意犯罪的。

5.2.3.2.醉酒或者吸毒的。

5.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3.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5.3.1.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生产部在30日之内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

5.3.2.员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5.3.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3.4.员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公司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由生产部报送到市(区)社保中心。

5.3.5.工伤医疗费报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

5.4.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5.4.1.办理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相关表格由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如下:

5.4.1.1.填写《员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5.4.1.2.带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5.4.1.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5.4.1.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4.1.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4.1.

6.工伤证明材料;

5.4.1.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5.4.1.8.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5.4.1.9.受伤员工个人照片一寸照1张。

5.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5.5.1.工伤认定决定书;

5.5.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5.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5.4.工伤员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5.5.受伤员工个人照片一寸照4张;

5.5.

6.病历资料及辅助检查等。

5.6.申报伤残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5.6.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6.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5.6.3.工伤员工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6.4.《工伤员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5.6.5.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5.7.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5.7.1.工伤认定通知书;

5.7.2.医学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7.3.人事档案;

5.7.4.《工伤员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5.7.5.遗属关系证明;

5.7.

6.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最早的招工表、结婚证明(如户口本关系明确不需)。如供养人和工亡员工分属两个户口本时,还由供养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关系的原件。

5.8.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5.8.1.新工伤认定书原件(2010年12月31日之后认定的)或复印件(前述日期之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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