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课后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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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答: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
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
⑶实施方式不同;
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
答: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⑵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必然要求依法而治。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它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
⑶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现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法制的强化和完善,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⑷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教育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管理必然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逐渐转移到运用法律手段,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也迫切需要实行依法治教。
总之,实行依法治教是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答:1、教育法的特征
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⑵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⑶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⑷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的原则
⑴方向性原则;
⑵公益性原则;
⑶平等性原则;
⑷终身性原则。
二、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他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
⑴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
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
⑷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指引作用;
⑵评价作用;
⑶教育作用;
⑷预测作用;
⑸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⑶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⑷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⑸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答: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答:这些教育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①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⑴物
物又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⑵行为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②学校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行为;
③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④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⑶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七、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
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⑴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⑵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
⑶学校一经批注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法人;行政相对人。
⑴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①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②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⑵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⑶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权利:
①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
②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
③听证的权利。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