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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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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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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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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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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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继承法ppt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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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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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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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第6页/共30页
•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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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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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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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共30页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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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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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勤劳动, 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随后,白甲子包起
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
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 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 和存款100万元中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 所有,商业批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 人找白甲子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3页,课件共19页
一、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
❖(三)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这个问题,如果要用一句话回答,那就是看“夫妻感 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是“破裂”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 么呢?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4页,课件共19页
一、婚姻家庭法 ❖ (感情破裂)案例六:
杨某(男)与周某(女)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子。 1997年2月,杨某与周某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携家中4万多 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后周某在单位下岗,生活极度贫困的情 况下,杨某多次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并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四 次起诉周某要求离婚。2003年1月24日,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杨某在服刑期间,提出 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杨某称:我与周某性格不合,经常因家 庭琐事与周某产生矛盾,夫妻分居已达近六年,感情确已破裂,坚决 要求离婚。周某不同意离婚,说:杨某提出离婚,完全是为了逃避抚 育儿子的责任,在其未将儿子抚育到18岁之前,不同意与杨某离婚。
问: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5页,课件共19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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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体面生活,又觉得打拼辛苦;想要健康身体,又无法坚持运动。人最失败的,莫过于对自己不负责任,连答应自己的事都办不到,又何必抱怨这个世界都和你作对?人生的道理很简单,你想要什么,就去付出足够的努力。 2、时间是最公平的,活一天就拥有24小时,差别只是珍惜。你若不相信努力和时光,时光一定第一个辜负你。有梦想就立刻行动,因为现在过的每一天,都是余生中最年轻的一天。 3、无论正在经历什么,都请不要轻言放弃,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谁的人生不是荆棘前行,生活从来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永远安稳,只要努力,就能做独一无二平凡可贵的自己。 4、努力本就是年轻人应有的状态,是件充实且美好的事,可一旦有了表演的成分,就会显得廉价,努力,不该是为了朋友圈多获得几个赞,不该是每次长篇赘述后的自我感动,它是一件平凡而自然而然的事,最佳的努力不过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愿努力,成就更好的你! 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 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 7、“一定要成功”这种内在的推动力是我们生命中最神奇最有趣的东西。一个人要做成大事,绝不能缺少这种力量,因为这种力量能够驱动人不停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先在心里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成就自己! 8、人生的旅途中,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所以,别畏惧暂时的困顿,即使无人鼓掌,也要全情投入,优雅坚持。真正改变命运的,并不是等来的机遇,而是我们的态度。 9、这世上没有所谓的天才,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回报,你所看到的每个光鲜人物,其背后都付出了令人震惊的努力。请相信,你的潜力还远远没有爆发出来,不要给自己的人生设限,你自以为的极限,只是别人的起点。写给渴望突破瓶颈、实现快速跨越的你。 10、生活中,有人给予帮助,那是幸运,没人给予帮助,那是命运。我们要学会在幸运青睐自己的时候学会感恩,在命运磨练自己的时候学会坚韧。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11、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来没有努力过,还怡然自得地安慰自己,连一点点的懊悔都被麻木所掩盖下去。不能怕,没什么比自己背叛自己更可怕。 12、跌倒了,一定要爬起来。不爬起来,别人会看不起你,你自己也会失去机会。在人前微笑,在人后落泪,可这是每个人都要学会的成长。 13、要相信,这个世界上永远能够依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管别人怎么看,坚持自己的坚持,直到坚持不下去为止。 14、也许你想要的未来在别人眼里不值一提,也许你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有人不满意,也许你的理想离你的距离从来没有拉近过......但请你继续向前走,因为别人看不到你的努力,你却始终看得见自己。 15、所有的辉煌和伟大,一定伴随着挫折和跌倒;所有的风光背后,一定都是一串串揉和着泪水和汗水的脚印。 16、成功的反义词不是失败,而是从未行动。有一天你总会明白,遗憾比失败更让你难以面对。 17、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一下子把你打垮,也不会有一件事情可以让你一步登天,慢慢走,慢慢看,生命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 18、努力也许不等于成功,可是那段追逐梦想的努力,会让你找到一个更好的自己,一个沉默努力充实安静的自己。 19、你相信梦想,梦想才会相信你。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20、生活不会按你想要的方式进行,它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孤独、迷茫又沉默忧郁。但如果靠这段时间跟自己独处,多看一本书,去做可以做的事,放下过去的人,等你度过低潮,那些独处的时光必定能照亮你的路,也是这些不堪陪你成熟。所以,现在没那么糟,看似生活对你的亏欠,其 实都是祝愿。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问:甲的声明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婚姻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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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 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3)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

它排除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高级形式。

它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排除在外。

群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标志。

(二)对偶婚制有固定的主夫或主妻。

(三)一夫一妻制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1、生理学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生物学特征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二)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2、婚姻家庭关系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史发展(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奴隶社会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礼教和习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维护当时的父权制度,妇女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到了封建社会就逐渐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如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汉代萧何的《九朝律》;唐代的《户婚律》;同时结合礼教的约束作用,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父权之上的家庭思想。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从汉代到唐朝一直到清朝都有“七出”和“三从四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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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
v §1 第一节 v §2 第二节 v §3 第三节 v §4 第四节 v §5 第五节
遗产的性质 遗产管理人 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的分割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
v §1.1 一、遗产的性质 v §1.2 二、遗产的确定 v §1.3 三、遗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人受到损害的;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v 3.未按照遗产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致使 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v 4.在遗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债权 比例进行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的;
v 5.对于尚未到期债权或者有争议债权,在债权到期 前或者争议解决前先行清偿其他债权,造成上述债 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
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v 4.被继承人虽用遗嘱处分了遗产,但遗嘱无效且 又无法定继承人的
v 5.被继承人用遗嘱取消了一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权,但又未指定受遗赠人,或虽指定受遗赠人, 但受遗赠人放弃或丧失了受遗赠权,或者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且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
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v 二、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v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
v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特点 v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
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 v 主要包括: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因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原因欠下 的债务;因其他原因欠下的债务等。 v 遗产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v 1.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v 2.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用于 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
v §3.1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特点 v §3.2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v §3.3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v §3.4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v §3.5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v §3.6 六、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v §3.7 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v 6.在遗产不足的情况下,在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 和法定继承人中间未按规定顺序分配遗产,造成部 分权利人受有损害的;
v 7.在清偿遗产债务时,没有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适当遗产,致使这类继 承人生活发生困难的;
v 8.在遗产分割时未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公益事业; v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
有制组织所有。 v 取得无人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
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 债务。 v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提出请求 的,人民法院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v §4.1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v §4.2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v §4.3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v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v (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v (二)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 v (三)不得损害遗产效用原则 v (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原则 v (五)故意隐匿、侵吞、争夺 遗产者酌减原则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v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v (一)限定继承原则 v (二)保留必要份额原则 v (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v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v 在遗产管理人编制遗产清单期间,应当禁止继承人
清偿债务。 v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v 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可以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
人 v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 v 4.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
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 管理人 v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v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v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v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v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v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v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v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v 三、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v 遗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v 1.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遗产价值减少的; v 2.未尽到通知义务,致使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v 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的清偿 v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应按以下规则清偿: v 1.附条件的遗产债务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 v 2.附期限的遗产债务可以在扣除从清偿债务到清偿期
届至这一段的利息后,提前进行清偿 v 3.当事人对于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清偿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与确定
v 一、遗产的性质 v (一)遗产的性质的不同学说 v 1.无主财产说 v 2.财产法人说 v 3.继承人共有说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与确定
v (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v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采继承人共有说。但对
共有的性质,则有按份共有说和共同共有说的争议 v 二、遗产的确定 v (一)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v (二)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v (三)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v 三、遗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v (一)继承人为一人 v (二)继承人为多人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v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v 1.实物分割 v 2.变价分割 v 3.作价分割 v 4.转为按份共有 v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v (一)遗产分割效力的发生时间 v 两种立法例: v 1.溯及主义或宣告主义 v 2.不溯及主义或移转主义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v (二)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担保责任 v 1.瑕疵瑕疵担保责任 v 2.债务人资力担保责任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v §5.1 一、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v §5.2 二、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归属
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v 一、无人承受的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v 无人承受的遗产又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
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接受遗 赠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存在于以下情形中: v 1.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 人,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v 2.继承人都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也放 弃或者丧失受遗赠权 v 3.被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且没有 法定继承人的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v §2.1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v §2.2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v §2.3 三、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v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v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 v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作出了规定: v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v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管理
产,也可以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v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v (一)所欠职工工资、生活费 v (二)所欠税款 v (三)有物上担保的物权 v (四)普通债权 v (五)未知的普通债权 v 六、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v (一)继承人为多人时共同继承人对外责任的立法例 v 分割责任主义 v 连带责任主义 v 折中主义 v (二)我国的连带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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