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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实施日期】2019.01.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00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章燃气器具第七章燃气安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及燃气器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郑政办〔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3〕5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系列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我市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郑州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助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经过一个时期的不懈努力,市、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我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正文:----------------------------------------------------------------------------------------------------------------------------------------------------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1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郑政办〔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现代化河南建设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贡献法治力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3〕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的通知》(郑政〔2017〕4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郑政〔2021〕12号)等相关文件,推动建设法律服务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当前,郑州市正处于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质进位、迈上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肩负着“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职责使命,面临国家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国家战略等重要机遇期。

“法治强”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上海、厦门、深圳、成都、重庆等城市积极探索中央法务区建设,搭建高端平台载体,有序引导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和资源汇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显著效应。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郑政办[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实现城市管理条块融合、联动负责,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水平,现就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依法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当前,我市存在大量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

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而且形成了“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解决这一问题,要坚持依托网格,深入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创新工作机制,依靠民意民智发现问题,依靠民心民力破解难题,对郑州城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形成依法治理、科学管理、规范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

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二)建立科学的问题抄报机制街道办事处对三级网格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问题,要组织人员及时汇总、分类,并抄报市、区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郑政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9日郑州市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结合《郑州市“十四五”都市区公共交通一体化专项规划》(郑交发〔2023〕6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围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要求,以满足老百姓对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要为目的,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一体化、数字化、绿色化、多元化建设,高质量打造人民满意、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绿色安全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确立公共交通在交通体系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为加快推进郑州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保障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公共交通高效引领城市集约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

1.主体地位更加凸显。

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超过60%,绿色出行比例超过70%,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城市公共交通成为居民出行首选。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激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持续推进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结合郑州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实施范围农业、林草、水利、医疗卫生系统的乡镇基层单位和农村中小学。

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倾斜政策(一)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倾斜政策。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

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

(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职称。

对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的,连续聘任满1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副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职称;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申报。

(三)基层农业、林草、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郑政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3〕1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体检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四章实施要求第五章实施过程第六章更新政策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其他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战略部署,以“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为总目标,加快“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和郑州都市圈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行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的目标,具体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项目;(二)以老旧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低效或者闲置用地、建(构)筑物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项目;(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项目;(四)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五)以绿色空间、滨河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项目;(六)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等为更新目标,提升城市韧性的项目;(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实施日期】2020.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园林、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郑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67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3号)1.将第六条中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民族事务部门”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将第七条中的“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市属事业各学校,市属各民办学校,市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等文件精神,推进郑州美好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管理,郑州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工作室的性质与宗旨第二章工作室的组织与管理第三章工作室的职责与任务第四章工作室的考核和评价第五章工作室的保障与激励第六章附则郑州市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郑州市市级名师、杰出教师辐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培养造就郑州市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加强郑州市市级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郑州市名师工作室及杰出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与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作室的性质与宗旨第一条工作室是由郑州市名师及杰出教师牵头主持,由同一学科领域内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教师共同组成的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科研、成果辐射、专业发展等职能于一体的教师创新发展共同体。

第二条工作室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以鲜明的教育教学主张为纽带,以“教学研究、专业提升、示范引领、共同发展”为宗旨,以学习、研究活动为载体,以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目标,推动郑州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三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6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土地”修改为“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2.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发公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3.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款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三款中的“《房屋他项权证》”修改为“不动产登记证明”。

4.将第十一条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2020修正)

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2020修正)

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实施日期】2020.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2010年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保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立法程序拟定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三条政府规章的名称按下列规定分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而做出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外,均称“条例”。

第四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政府规章:(一)为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二)为贯彻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的;(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的;(四)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五)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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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 第 101 号
2002.3.29
有效
24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02 号
2002.4.25
有效
25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04 号
2002.7.12
有效
26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05 号
2002.8.12
有效
27 郑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有效
50 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42 号
2005.4.30
有效
51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43 号
2005.7.26
有效
52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44 号
2005.8.5
有效
53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45 号
2005.8.5
18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
19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文号
市政府令 第7号 市政府令 第 32 号 市政府令 第 41 号 市政府令 第 44 号 市政府令 第 53 号 市政府令 第 62 号 市政府令 第 63 号 市政府令 第 64 号 市政府令 第 71 号 市政府令 第 73 号 市政府令 第 75 号 市政府令 第 82 号 市政府令 第 85 号 市政府令 第 86 号 市政府令 第 87 号 市政府令 第 88 号 市政府令 第 89 号 市政府令 第 91 号 市政府令 第 97 号
有效
65 郑州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59 号
2007.3.23
有效
66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60 号
2007.6.5
有效
67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61 号
2007.6.25
有效
68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 定
市政府令 第 162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截止 2011 年 10 月 31 日)
序号
规章名称
1 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3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4 郑州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
5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6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7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8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有效
2010.8.6 有效
2010.11.3 有效
2010.12.25 有效
2010.12.25 有效
2010.12.25 有效
2011.7.25 有效
2011.10.28 有效
5
88 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89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90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91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92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93
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程序规定
94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95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96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80 号 市政府令 第 181 号 市政府令 第 182 号 市政府令 第 183 号 市政府令 第 184 号 市政府令 第 185 号 市政府令 第 186 号 市政府令 第 187 号 市政府令 第 188 号 市政府令 第 189 号 市政府令 第 190 号 市政府令 第 191 号 市政府令 第 192 号 市政府令 第 193 号 市政府令 第 194 号 市政府令 第 195 号 市政府令 第 196 号 市政府令 第 197 号 市政府令 第 198 号 市政府令 第 199 号
市政府令 第 170 号
2007.11.16
有效
76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71 号
2007.11.28
有效
77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 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72 号
2008.3.14
有效
78
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73 号
市政府令 第 155 号
2006.11.13
有效
62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56 号
2006.11.30
有效
63 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 2006.12.14 有效
3
第 157 号
64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58 号
2006.12.14200来自.10.20有效72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66 号
2007.10.20
有效
73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68 号
2007.10.20
有效
74 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69 号
2007.10.20
有效
75 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35 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20 号
2003.5.16
有效
36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22 号
2003.5.21
有效
37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25 号
2003.7.11
有效
38 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27 号
2003.7.11
有效
39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28 号
2003.7.7
有效
4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3 年 8 月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 第 130 号
2003.9.9
有效
41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 第 131 号
2003.10.3
有效
2
42
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13 号
2002.11.20
有效
32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14 号
2002.11.29
有效
33 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15 号
2002.12.27
有效
34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17 号
2003.4.3
有效
市政府令 第 107 号
2002.9.9
有效
28 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08 号
2002.9.13
有效
29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11 号
2002.10.21
有效
30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12 号
2002.11.20
有效
31 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46 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 3 件规章 第 136 号 2004.6.17 有效
的决定
47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37 号
2004.7.5
有效
48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39 号
2004.10. 11
有效
49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40 号
2004.12.3
有效
54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市政府令 第 147 号
2005.9.20
有效
55 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48 号
2005.12. 30
有效
56 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49 号
2006.2.19
有效
57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50 号
发布时间 备注 1990.11.8 有效 1993.1.28 有效 1993.10.21 有效 1994.6.3 有效 1995.11.14 有效 1997.9.25 有效 1997.9.25 有效 1997.10.6 有效 1998.12.4 有效 1999.5.6 有效 1999.7.9 有效 2000.1.15 有效 2000.2.21 有效 2000.3.24 有效 2000.3.24 有效 2000.6.16 有效 2000.7.21 有效 2000.8.15 有效 2002.1.23 有效
1
20 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98 号
2002.1.23
有效
2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1 年底以前发布 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 第 99 号
2002.2.7
有效
22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00 号
2002.3.29
有效
23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 法
2006.2.19
有效
58 郑州市城市管理照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52 号
2006.6.7
有效
59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市政府令 第 153 号
2006.10. 11
有效
60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市政府令 第 154 号
2006.10. 11
有效
6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等 10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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