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讲解)
(3)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 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9、经营性项目筹集项目资本金 有何规定?
(4)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 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 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 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15、什么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 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 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 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 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16、什么是设备投资支出?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 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 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 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活动中 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5)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 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 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6)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办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及 设备政府采购;
(8)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 项目竣工验收等。
9、经营性项目筹集项目资本金 有何规定?
财政部财建〔〕号
财政部财建〔〕号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财政部财建
财政部财建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394号文及补充、结算办法(应用条款).doc
文件目录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财建[2003]724号)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0日财建[2004]369号)4、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7、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8、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9、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10、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五篇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五篇第一篇: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随着全过程跟踪审计业务的逐步开展和深入,为提高事务所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和管理水平,事务所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制定了《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并要求如下:一:事务所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中的有关内容。
二:在实施过程中重点强调以下几点问题:每月一次定期向委托单位汇报当期工程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为主,电子版为辅),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当期(月)工程的进展,当期(月)发生的重要事项,当期(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期遗留问题在本期的处理情况等,汇报资料同时报送事务所。
1:对于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等,跟踪人员应在收到上述工程变化的资料后,测算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委托单位;同时报送事务所。
2: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有关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会议和工程例会,会审有关涉及造价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做好记录,定期向委托单位汇报,同时报送事务所。
3: 做好现场收集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例会汇报材料、例会会议纪要、专项施工方案、专题会议纪要、监理周报及月报、建设单位发出的各类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指令单、现场签证、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并建立台帐。
4:所有向委托单位及相关单位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做好签收发记录工作。
一工程审核咨询服务的内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建设节点及重点环节的造价控制(一)进点后的前期准备节点控制1、了解工程的基本情况和业主对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服务的基本要求。
2、收集和整理必要的项目前期资料,了解工程所涉及的专业类别,对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服务的时间和工作量进行初步预计。
3、针对项目特点编制跟踪审核实施细则。
二、工程施工阶段节点控制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跟踪管理是本项目工作的重点,核心任务是依据事先拟定的计划和分阶段的控制标准,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对被控制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对比、检查、监督、引导。
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00374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0037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0037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00374号 --探讨财政部对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解释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蓬勃发展,财政部于20xx年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
然而,这一规定的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惑。
为了消除这些疑虑并确保更加有效的财务管理,财政部特发布此通知,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二、背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财政部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包含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统计、审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遗漏或不完善的地方给项目中的各方带来了困惑,为了落实好这一规定,财政部有必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相关问题。
三、关于规定解释的主要内容1. 针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分类与管理问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基本建设资金的分类与管理并不明确。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明确解释:- 基础设施项目开支类支出资金: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担保费、项目内部初步设计和项目勘察等;-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类支出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长期资金;-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类支出资金:投入到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日常经费。
2.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限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引发一些使用范围的模糊问题。
财政部在此解释中明确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仅限于项目本身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不得用于贷款发放或投资理财等;- 对于资金使用范围模糊的情况,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并咨询,以确保合规使用。
3.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督与审计问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没有详细说明,这给项目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困扰。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一、总说明 (2)二、会计科目 (3)三、会计报表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 (36)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36)附件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3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已作废 (4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5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394号) (57)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60)部会计控制规——工程项目(试行) (6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70)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7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 (7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7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 (77)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7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80)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82)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84)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年9号) (8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89).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关于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统一核算的探讨
关于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统一核算的探讨作者:李钰王洪滨来源:《活力》2013年第03期[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微机记账;统一核算众所周知,在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中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笔者在对我省各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稽查和进行竣工验收前审查账目时发现,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财建〔2003〕724号”文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有的单位则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去做,将基本建设资金与单位的行政经费账户资金混在一起,未能做到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介于上面提到的两种建账、核算形式之间,还有一种形式,即在微机记账的前提下,将多个建设项目合并到一个账套下,以基建会计科目的子目来分别代表各个不同的建设项目进行核算。
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单位只有一个基建资金账户,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由于资金账户的限制,各项目共用一个资金账户,所以只能统一在一个账户下利用会计科目的子目不同来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别进行核算。
因为在仅有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财建〔2003〕724号”所要求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就是在一个账户下利用会计科目的子目不同来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的变相形式,两者并不矛盾,而且在一个账户下核算,可以非常便捷地看到目前整个资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情况,倘若分别各建设项目单独核算,则计算银行存款余额要将各单独核算项目的存款余额相加才能算出。
倘若有银行存款利息,则一张利息单要分给多家单独核算的项目,怎么也不够分,必须在摘要上注明单据在某项目某号凭单上。
但如果在一个账户下核算,一张利息单在做凭证时可以用配比原则分计入各建设项目当中,不会出现前述单独核算的项目会有个别缺少单据,仅能用说明来顶替原始凭证的情况。
再有,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是汇总决算,在一个账户下利用会计科目的子目不同来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别进行核算,非常有利于年终填制决算报表,因为各会计科目的汇总额在微机上很容易就调取出来,不必把所有项目的单个余额再分别相加,避免了计算错误的出现。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编制
(一)、应注意的以下列支项目:
1、经营性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支付 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 应在其他投资支出中无形资产项下;
2、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损失项目、设备的盘亏 及毁损项目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和设备的净损失,发生盘赢 应冲减待摊投资;
3、项目土地平整、障碍物的拆除及建筑场地布置所 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应列入建筑 安装工程支出;
• 二是重视上项目,轻视项目管理;重视项目前期过程, 忽视项目建成后的运作管理。不能将问题和困难留给运 营单位。
• 三是基建财务人员对基建会计制度不熟悉。(基建项目 相对较少,有的干了几十年财务工作,也不一定干过基 建项目。目前会计制度改革后,学校教的也少。)
四、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时间要求
建设单位编制时间: 项目交工验收后6个月内;
建设单位上报时间: 项目竣工验收后1-2周内;
竣工决算批复时间: 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
五、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单位要求
原则上都应由省交通厅批复,但项目多,工 作量太大。因此规定:高速公路、新建的国省干 线公路以及收费公路项目由省厅批复;其他项目 由立项的单位进行审批。
3、对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全 面清理,列出清单(见附表公建峻6-2表),确保 各项资产安全;
4、对建设项目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
七、结余资金的处理原则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 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 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 清理。清理出来的基建项目的竣工结余资金,区别经 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的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原则和办 法处理。
主要资料和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或设计资料;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其批 复文件,项目建设过程中概算调整及批复文件; 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 合同、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后批准的 竣工结算及批复文件;历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历年会计凭证、报表及年度财务决算;内部财 务管理制度、办法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7〕23号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9号1998-01-19四、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1997-07-17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8号1996-10-22六、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1997-05-28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 号2002-03-05八、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08-21九、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7号1996-06-10十、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2006-08-17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对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兼顾单位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要逐步采用按具体因素逐项核定支出的方法,消除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基数”;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优先确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切实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编制。
部门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一般经过部门按照要求上报预算建议、财政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限额、部门在限额内细化编报预算、财政批复部门预算等四个阶段,遵循“二上二下”的基本规程十一、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8〕10号1998-02-04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三、预算执行;四、预算调整;五、预算报表组成;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内容 讲解
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 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内容 讲解
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
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
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 项目的监督检查
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4)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 项目的监督检查
3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4、主管部门在基本建设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一、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2)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
(3)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年度投资计划安
编号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11 121 201 202 203 211 212 213 214 218 219 231
科目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待核销基建支出 转出投资 交付使用资产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器材采购 采购保管费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委托加工器材 限额存款
科目名称
上级拨入资金 应付器材款 应付工程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票据 应交税金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应交基建收入 其他应交款 留成收入
财建【2003】724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财建[2003]724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赌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杰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位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做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基建项目账务处理讲解
基建项目账务处理讲解1、乡道以上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局(基建项目)2、《十年行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9+3”免费教育、扫盲教育、校舍建设及维修项目——教育局(补助和基建项目)3、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植被恢复、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项目——林业局(基建和采购项目)4、水利建设与修复、抗洪防汛、牧民新村建设及乡村机耕道建设项目——水利局(基建项目)5、疾控中心、乡村卫生站建设项目——卫生局(基建项目)6、村道及机耕道建设、增量增收补助项目——农业局(补助项目)7、退牧还草、兽医站建设与动物防疫、生猪标准化养殖等项目——畜牧局(基建、采购与补助项目)8、敬老院、农村低保和自然灾害补助项目——民政局(基建和补助项目)9、扶贫两资、以工代赈项目——三办(补助项目)10、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资金项目——财政报账制11、包虫病防治——卫生局(补助项目)12、少生快富工程——计生委(补助项目)(二)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项目1、易地育人项目——教育局(补助项目)将儿童转移到非病区学校就读,兑现生活补助和离校期间的口粮。
2、易地搬迁项目——三办(基建项目)3、更换粮食项目——粮食局(采购项目)4、饮水安全项目——水务局(基建项目)5、社会保障项目——财政报账制(低保、医疗救助)6、移民安置项目——移民办(补助项目)7、调整结构项目——农业局(采购和补助项目)8、卫生防治项目——卫生局(综合项目)(建立病情监测点、购置医疗设备、病人救治)(三)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及帐篷新生活行动项目——定居办(基建项目和采购项目)定居房建设、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饮水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其它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文体广场)、牧家书屋、牧业技术服务设施及帐篷运输等项目(四)幸福美丽家园建设项目——众多部门(基建、采购和补助项目)目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提高农牧民收入和幸福满意度。
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探讨黄小新【摘要】铁路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存在会计核算、资金运用及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甲供料等三个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探讨解决办法,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基本建设是按项目分账套核算还是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而定;二是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可以用运营资金垫付建设资金,只要建设单位运营资金充裕,国家应允许运营资金用作基本建设,以减少建设项目银行贷款,降低建设成本;三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再实行甲供料已无必要,应予取消.【期刊名称】《铁道经济研究》【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5页(P12-15,29)【关键词】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营改增;甲供料【作者】黄小新【作者单位】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江西南昌330002【正文语种】中文铁路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基本建设是否必须按建设项目设置账套单独核算,二是建设单位的运营资金能否用于基本建设,三是营改增后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否取消甲供料。
虽然探讨的是铁路基本建设,但这些问题在其他行业的建设管理也是存在的,需要广泛开展讨论。
1.1 问题的提出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铁建设和运营公司,公司目前有三个会计账套(已经运营的铁路设置一套账,两个铁路在建项目各设置一套账),每个会计账套都单独核算,单独编制会计报表,核算工作量繁巨。
此问题由来已久,在全国的建设领域普遍存在,有的市政投资公司负责几百个建设项目,也是按每个建设项目设置账套核算。
财政部2003年12月10日《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规定,“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上述规定在要求上是清楚的,即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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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
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杰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位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做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
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
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
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
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
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
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十二、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
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问题。
为减少审批,财政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审批。
十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如何处理。
根据基本建设制度规定,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考虑到资产重复计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确为: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五、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
因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分行业、分规模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六、中央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如何划分。
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中央部门的,属中央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问题。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
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
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如何处理。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二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如何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和代建制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加强实行代建制项目财政管理指导意见,实行带建制的建设项目可按此执行。
财政部
20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