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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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基建经费管理规定(3篇)

基建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建项目的经费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基建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建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基建经费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基建经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一)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一)编制、审核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预算,办理基建项目经费支付手续。

(三)对基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一)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使用基建经费。

(二)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支付工作。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经费预算及审批第八条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量、设备清单、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并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基建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经审核通过的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财经[2005]222号发布日期:2005-6-1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特制定《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六条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支出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开支的主要内容、预计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df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df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建[2006]689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铁路工程财务管理

铁路工程财务管理

铁路工程财务管理总则⑴为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控制建设成本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⑵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资金损失和浪费;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财务管理的职责财务管理工作在指挥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包括。

⑴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铁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财务决议。

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牵制制度⑶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路局指挥部执行)和《企业会计制度》(铁路公司执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⑷及时编报建设资金预算,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筹措和使用债务性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

⑸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⑹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结算和清算。

⑺按合同约定,监督、检查拨付参建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参建单位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⑻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⑼按时编报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定期进行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

⑽加强财会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和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⑾责与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

⑿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⒀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建设资金的管理1. 帐户的开立⑴指挥部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批。

⑵为便于资金监管和价款支付,应约定施工单位资金帐户与指挥部结算帐户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12•【文号】财建[2007]216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三条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和中央对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

第二章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第四条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

第五条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一)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三)项目预算科目发生变化;(四)项目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更;(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项目变更;(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止;(七)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01•【文号】财建[2002]33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日财建[2002]3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2014年1月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第二十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第四十条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用于发挥全国统一战线作用,实现有关节点、域、区域和省区市间的中央计划落实的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完成省级任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的统一战线财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提出的单位组织实施,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过程。

第五条凡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实施建设项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主管机关报批。

主管机关的报批标准,凡是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目标。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投资总体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能够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有效支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详细规划可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资源能保证正常发挥其效益的。

第六条各地区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健全施工管理、有效控制质量、有效考核和评价实施成果。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调整实施机制,优化实施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第八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合理介入。

第九条对投资实施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并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范本模板】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范本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

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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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

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o
第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如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不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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