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号修改单)
(5)升降机的B1(2)、B7.5、B9.28(11)。
四、附件E《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修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注:(1)
注:(1)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受检单位回复意见,是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一式二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本通知书在有效期内有效;
B10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
续表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B10.2(3)
(3)对没有调速控制系统或用低速起升也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较低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对采用简单的调速控制系统就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对需采用较完善的调速控制系统才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
在B-3后增加注B-4、注B-5
注B-4: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在最近一次定检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进行检验检,发现存在不合格项,并且使用单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检验项目判定为合格,但是应当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注B-5: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验项目,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具体项目如下:
(1)桥(门)式起重机的B1(2)、B2(2)红色障碍灯、B4.3、B8(2)、B9.13、B9.15;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
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梅水麟李鸣吴峰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松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让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杨春平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凌忠社郑州铁路局特检所雷庆秋目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6)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不适用于叉车) (8)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2)附件D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2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法规标准集注-西安-李红昌-2013.11详解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法规标准集注B1 技术文件审查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不适用于首检)TSG Q5001第三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机工作性能;(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五)制动装置;(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七)联轴器;(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六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一)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二)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第十九条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见书(2)及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第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第十七条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起重机械,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见附件G,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word版本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第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三)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八条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见附件D)。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E),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分院李 松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
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卫国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秦绪起
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福泉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田福兴
中国一冶机械化施工分公司车友山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六)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七)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八)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三)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对有防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第十五条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最新JSTJ-ZDS-054-06-2.2《轮胎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J S T J-Z D S-054-06-2.2《轮胎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细则》轮胎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细则1 目的为了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轮胎起重机的定期(首检)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轮胎起重机的首检和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统称检验)。
3 编制依据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JSTJ-CX-12附件1 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4 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 定期检验周期轮胎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1年1次。
经检验,认为受检设备作业环境特殊(例如粉尘、潮湿、高温、腐蚀环境等),需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从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和缩短后的周期(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上报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批准并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后,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4.2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10年01月17日之前首检或者监督检验的轮胎起重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按照上次检验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的年和月确认;2010年01月17日之后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轮胎起重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以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4.3 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4.4 检验仪器设备见《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第4.4条。
5 检验程序、内容与要求检验的基本程序见《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第5条,轮胎起重机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见附录1。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雷庆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剑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叶助光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雷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彭力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朱云龙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刘德民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易水洪
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刘少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孙小伟
TSG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word版本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word版本————————————————————————————————作者: ————————————————————————————————日期:ﻩ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Appliances 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41号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_Q7015-2019)word版本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16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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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修改条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B9.6
B9.6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B9.6起重量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进行检查和试验。
B9.6.1首检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十八条
第二款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此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在B-3后增加注B-4、注B-5
注B-4: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在最近一次定检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进行检验检,发现存在不合格项,并且使用单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检验项目判定为合格,但是应当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注B-5: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验项目,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具体项目如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特种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Q7015—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关于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
FJSEI FQPJ29-R03-2008内部工作联系单№:— 1 —层— 2 —附件1:关于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部分检验项目的处理意见一、第五条中规定“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项目,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处理意见:1、首次检验时,按规定要求执行。
2、定期检验时,载荷应由使用单位提供,因现场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提供额定载荷进行载荷试验的,由使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监护使用,明确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最大载重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并以现场能提供的最大载荷进行试验。
二、B1(1)技术文件审查中规定“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
”处理意见:检查使用单位的相应记录是否齐全,并且检查是否有存档。
对“自行检查记录”暂不执行。
三、B1(2)中规定“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证明”。
— 3 —处理意见: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定义为设计中有要求防止雷击的起重机械。
对该类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提供有防雷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避雷系统有效证明。
四、B4 金属结构检验中规定“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处理意见:对检验人员能够到达的主要受力构件主要部位的焊缝进行抽查,如发现超标缺陷,应扩大抽查范围。
五、第十九条中规定“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处理意见:复检的具体项目一般为上次检验不合格项目。
六、第十四条和第八条对增加的检验项目(手段)的执行方式描述不同。
处理意见:对需增加的检验项目报省特检院的分院或检验部门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七、第9.6条中规定“检查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处理意见:1、对2009年11月1日之前出厂的起重机械,对20t以下(含)桥式起重机和10t以下(含)门式起重机的工作状况或环境确实不会超载的(除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和防爆起重机械外),如无特殊要求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带专用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生产线专用工装,经检验人员现场确— 4 —认,由使用单位出具监护使用保证函后,可不强制执行,其余起重机械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或更换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另对20t以上(不含)桥式起重机和10t以上(不含)门式起重机均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B9.6起重量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进行检查和试验。
B9.6.1首检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注:(1)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受检单位回复意见,是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综合判定为合格(复检合格)的一式二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一式三份,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各一份,一份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本通知书在有效期内有效;
(3)对没有调速控制系统或用低速起升也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较低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对采用简单的调速控制系统就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对需采用较完善的调速控制系统才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只适用于附件A中门式起重机的首检)。
在B-3后增加注B-4、注B-5
注B-4: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在最近一次定检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进行检验检,发现存在不合格项,并且使用单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检验项目判定为合格,但是应当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对2008年8月第1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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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41号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
”6. 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7. 第十五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8. 第十七条的注修改为: “注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9. 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10. 第十九条修改为:“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11.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
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12. 将二十六条中的“检验意见书”改为:“检验报告”。
13.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同时作废。
”二、附件A修改1. 附件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的修改(1) 在序号15后,增加16,设备品种(型式)栏中为“简易升降机”,设备基本代码栏中为“4870”。
(2) 将序号16至22改为17至23。
(3) 删除中序号为23至30的全面内容,将序号31至36改为24至29。
2. 将注的开始修改为:“注A-1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增加“注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
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
”三、附件B修改1. 删除标题中的“(不适用于叉车)”。
2. B1修改为:“B1 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3. B2中(2)内容修改为:“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B2中(3)内容修改为:“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 删除B3中的(1)、(3)及其内容,将“(2)”、“(4)”改为:“(1)”、“(2)”。
5. B5的内容改为:“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6. B6.2中(2)修改为:“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7. B6.3.2内容修改为:“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 绳卡数钢丝绳直径(mm)≤1919~3232~3838~4444-60绳卡数量(个)34567注B-2: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8. B7.1中(1)修改为:“ 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有效;”9. B7.3.2的内容修改为:“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
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3)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0.将B7.5修改为:“B7.5 失压保护“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11. 删除B7.7及其内容,将“B7.8”改为“B7.7”。
12. B7.9修改为:“B7.8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13. 将“B7.10”修改为“B7.9”,并且删除开始部分的“,达到失磁保护”。
14. 将“B7.11”、“B.12”、“B7.13”.修改为“B7.10”、“B7.11”、“B7.12”。
15. B8中的(3)修改为:“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16. B9.1.1内容修改为:“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还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第六十七条要求。
”17. B9.1.2中的(2)、(3)、(4)修改为:“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3)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18. B9.2内容修改为:“对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检查其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19. B9.3中的(3)修改为:“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20. B9.6内容修改为:“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