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是指对于施工现场、工业生产车间等场所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监察的一组规定。
起重机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设备,可以使得重物通常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一个地方转移至另一个地方。
但是,在起重机械的使用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监察以及规范的使用操作。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规范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起重机械的使用规范以及如何保障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规范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1.起重机械的检验:每一台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要经过全面的安全检验,以保证其能够正常运转。
在进行检验时,必须采用专业化的方法进行操作,并且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标准,如GB/T 6100-2008《起重机械安全检验通用条件》等。
2.起重机械的维护:在起重机械使用中,经常需要进行一些维护工作,以保证其可以正常运转。
如每日对起重机械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每月对其进行维护和清洁等等。
此外,每个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起重机械维护计划及标准,明确维护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表,并将维护内容归档,并留存证据稿以备查证。
3.安全管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不仅取决于设备本身的质量和技术性能,更重要的是在使用操作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范和严格要求。
因此,要完善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周密、有效的安全监管,并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加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二、起重机械的使用规范1.操作人员的资质:决定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证书或合格资格。
操作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且要根据起重物的重量、质量、高度等需要确定吊装方案,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安全防护:在起重机械使用中,不仅要注意防止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还要为操作人员、现场人员还有附近的行人设置相应的安全排障设施,防止误伤的出现。
3.备用措施: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要立即停机,做到扶子固定,机器停止,并进行必要的检查,慎重判断问题原因,排查各个方面的问题,才能参考说明书进行维修,保障操作的安全,切勿相信简单的小修小补方法而忽略重大问题。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机械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转。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1.1 企业管理制度每一家企业都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流程和管理标准,以实现事故预防和风险控制。
1.2 人员管理规定企业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并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
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以保证技能和知识的时效性。
1.3 设备检测规定在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经常对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
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同时,还需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护。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
现如今,已经出现了许多现代化的监察技术,如智能检测、云计算、物联网等。
2.1 智能检测技术智能检测技术能够将起重机械的数据进行精准分析,判断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行为是否符合标准。
其中,包括精准测量、实时监控、故障检测等功能。
2.2 云计算技术云计算技术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种更为便利、智能化的管理方式。
在起重机械监管中,通过云计算技术,企业可以轻松实现起重机械的可视化管理、数据共享和重要信息指标的监测。
2.3 物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能够将起重机械的数据进行整合和管理,实现多设备联动,将设备、数据和人员紧密连接在一起。
通过物联网技术,企业能够对起重机械进行智能监测和分析,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为了将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国家、省市和行业专业组织均制定了相应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 国家级规程包括《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起重机械安全法》等。
3.2 省市级规程各省市制定的监察规程,具体内容包括本地区起重机械的技术标准、检测标准、维护标准等。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1,TSG Q7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0002-2008一、规程简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0002-2008》是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文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程是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察,保障安全生产,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二、监察要求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监察设计、制造和安装起重机械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满足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3.设计文件齐全、制造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等监察材料齐全。
2.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监察使用和维护起重机械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技术规范使用;2.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3.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3.起重机械的质量监察对于已使用的起重机械,应进行定期的质量监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检查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结构、吊臂、钢丝绳、滑轮和制动装置等重要部分的状况;2.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测量或检验;3.对起重机械的使用记录进行分析,查明设备的运行情况、故障原因和处理措施等。
三、起重机械安全领域的新技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在不断创新和提高,涌现了很多新技术,以下是其中的几个示例:1.智能起重机械智能起重机械采用了先进的传感、计算和通讯技术,通过自动化、集成化和网络化的手段,提高了起重机械的自动化水平、作业效率和安全性。
智能起重机械可以实现远程控制、协调控制和优化控制等多种功能,让人工和机器更好地协同工作。
2.无人驾驶起重机械无人驾驶起重机械是指无需人为干预,通过自动导航系统实现起重机械的行驶、定位和作业。
无人驾驶起重机械可以大幅度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性,同时减少人员受伤的风险。
3.智能维护和预测性维修智能维护和预测性维修采用了预测性分析技术和机器学习算法,运用传感器采集的数据对起重机械的设备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了突发故障的发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各类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专责管理、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对象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拆卸、验收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二)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三)起重机械的管理机构;(四)起重机械使用现场的环境和安全设施。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主体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主体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一)国家级安全监察主体: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等。
(二)地方级安全监察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等。
第四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三)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机制,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责任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划分工作区域和监察对象范围,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生产、使用、管理等各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监察责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tsg5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5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5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该规程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监察标准,以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起重机械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建筑、能源、运输和制造等领域。
但是,如果运行不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起重机械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TSG5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监察规程要求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各生产厂家必须在制造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可靠性。
此外,规程还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安装和调试要求,包括基础的稳固性、传动装置的正确设置和电气系统的可靠性等。
其次,TSG51规程强调了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的重要性。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的定期保养,包括对润滑油、制动器和传动装置的检查和更换。
同时,规程还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修要求,以及设备故障的报告和记录。
此外,该监察规程还特别关注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规程规定了操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环境条件等。
同时,规程也强调了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
总之,TSG5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重要法规。
它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通过遵守规程的要求,可以有效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2 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file:///D:/标准/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DBJ-T13-67-2010_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DB J-T13-67-2010_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67-2010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699-2010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2010-09-28发布2010-11-15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DBJ/T13-67-2010J 11699-2010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5日2010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0]4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修编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67-2010,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同时废止。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学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0]14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0]132号)收悉。
DBJ13-67-2005 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为提高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 350001)。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2)在有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同时作业的场所,每两台塔式起重
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
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 2m 的距离;在高位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
径内,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端部件(吊钩最高位置及平衡重最低部位)
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后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 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 2.0.9 定期检测 periodical test
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对在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技术状态及其 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 2.0.10 安全操作距离 safety pass clearance
6.1 塔式起重机 6.2 施工升降机 6.3 井架物料提升机 6.4 高处作业吊篮 7 检测原始记录 8 检验报告 9 检测结论判定规则 附录 A 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 附录 A1 塔式起重机 附录 A2 施工升降机 附录 A3 井架物料提升机 附录 A4 高处作业吊篮 附录 B 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 B1 塔式起重机 附录 B2 施工升降机 附录 B3 井架物料提升机 附录 B4 高处作业吊篮 条文说明
2.0.6 自由端高度 height of free end 塔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至臂架根部铰点的
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XXX(以下简称XXX),由XXX委托XX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XXX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第七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三)安装及其利用维护申明(内容见第十条);(四)制造监督检考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五)整机型式试考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1]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 (以?????? (GB6 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 (??? (???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起重机械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中,比如建筑、桥梁、船舶、仓库、装卸车间等,它的出现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
但是,在起重机械的操作过程中也有很多的安全隐患,比如失灵、断裂、坠落等事故。
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技术措施来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
为此,国家制定了《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在我国,起重机械是非常重要的工业装备之一。
近年来,由于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对于起重机械材质、精确度、强度和安全性的要求也随之加大。
此外,一些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人员素质并不稳定,不具有必要的技术素质及经验,导致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增加。
为了控制这些隐患和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的管理,国家制定了《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作用《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作用是规范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及维护。
该规程的出台,使起重机械安全性的管理更加严格,并且能够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
三、《TSGQ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1. 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该规程明确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及验收要求。
起重机械的制造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格和技术实力。
对于特殊类型的起重机械,要根据其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制造。
2. 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试验安装和试验是起重机械运输前的重要工作,规程对此有明确要求。
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试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安装过程中,要求使用专业的起重机械安装公司,保证安装质量。
3.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在起重机械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定的操作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
同时,还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4.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和监察规程要求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起重机械是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但同时也是安全事故的高风险行业。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需要有严格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本文将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进行详细阐述。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2、设立专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制定并贯彻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人岗物一体的管理原则。
4、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危险源排查、安全检查等环节,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5、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鉴定,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1、安装监察规则:(1)安装前必须确保场地平整,地基坚固,严禁安装在泥地、沙地、沙土地等不平整的场地上。
(2)必须按照图纸和说明书正确安装,禁止任何改动和调整。
(3)必须在安装前进行强度试验,依据试验结果确定安装的可行性。
(4)安装后进行静态和动态试验,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1)要求验收前必须进行试车调试,检查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验收时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齿轮、制动器、电气控制设备、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限位器等,确保设备完好。
(3)验收时必须参照相关标准和规程,对起重机械进行强度试验、运行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等,确保设备符合要求。
(1)操作人员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操作人员在未接受培训的情况下接触起重机械。
(1)严格遵守员工操作规程,禁止逾越载荷和操作范围,避免超负荷和低负荷工作。
(2)定期检查维护,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湿度和震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每日检查纪录,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
3、运行后检查监察规则:(1)运行结束,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操作,将起重机械恢复到停止位置,关闭电源线路,放开压力等。
(2)设备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设备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FEE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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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后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的内容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即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