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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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制

(一)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只要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二)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

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2000年以来,我市已先后开展了十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行政审批项目由原2049项精简到206项,精减率达90%。全面梳理规范市本级718项事权,确定行政审批事项206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370项、服务事项142项。实现行政审批类事项压缩减少194项,压缩率32%。同时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各类事项平均承诺期限由19天压缩到12天,压缩率36%,实现简单事项即收即办,一般事项“一审一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联审批事项由300个工作日减少到40个工作日。严格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制定下发《焦作市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动态管理规定》(焦审改组〔2014〕7号),对权力清单实行“零容忍”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下发《焦作市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直接”改革实施方案》(焦审改组〔2014〕5号),推行“三集中、三直接”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下发《关于实行审批授权首席代表负责制的通知》(焦审改组〔2014〕6号),推行“审批授权首席代表负责制”。强化日常监管,制定下发《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实施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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