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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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

1责令限改是处罚吗?

在税务处理中,责令限改与行政处罚常常是一起做出的,所以很多人都认为责令限改是行政处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而且《行政处罚法》第八条里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没有责令限改。

2税务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改有两种适用形态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了要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外,更重要的还要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其消极后果。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的处罚并不能直接消除违法后果(如罚款),这时消除违法后果就需要借助于责令改正行为。

但是,这种责令改正是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采取的一种措施,本身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其只能理解为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并行,不能理解为责令限改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税务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改有两种适用形态:大多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个别是作为行政措施的前置程序。

3并行适用

对于大多数可以纠正的行为,适用责令限改,如责令按期纳税申报等,在《征管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都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时要作出责令限改。

4前置程序

有时是某些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如《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这说明,责令限改是做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前置程序。

5区分限改和处罚的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

[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类比到税务行政管理中,既然责令限期改正这种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则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由此,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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