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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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

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概况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集体合同制度均已经成为一项十分成熟的法律制度。就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而言,与我国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立法的落后状况比较一致——劳动法长期没有得到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所以劳动法学研究至今仍然属于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又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而集体合同制度一直没有受到劳动法学界的足够关注,所以集体合同制度研究又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但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还是在不断地取得进展,表现在:第一,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地位,因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员在逐渐增加;第二,已经有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学术专著已经开始出现。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集体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介绍和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三是研究在我国怎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集体

协商机制,四是研究怎样构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

十年来,我国学者撰写了下列专门介绍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著作:

(1)《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刘继臣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3月;

(2)《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理论与实用全书》:强磊、关彬枫著,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5月;

(3)《集体合同集体谈判》: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杨汉平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6月;

(5)《集体协商谈判规程与谈判技巧》:纪明波、强磊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年8月;

(6)《市场经济与集体合同》:高小平主编,济南出版社,1997年;

(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

(8)《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刘毅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年9月;

(9)《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余云霞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

(10)《论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姜俊禄著,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

(11)《劳资谈判》:郑桥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

(12)《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程延园著,2004年。

除上述著作之外,我国学者也撰写了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论文。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观点

(一)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上的地位

董保华教授系统论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他认为:“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是通过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第一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三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式,作为一种中观的层次,既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层次,又兼顾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特征。”劳动基准法在调

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如果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合同来调整的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不足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集体合同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可见,在董保华教授看来,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中承上启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层次。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枢纽,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劳动法……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劳动法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方式为主导,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为何要以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工具?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订约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

几万个订约机会……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谈判力极其悬殊……”。

王全兴教授也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无法取代的功能;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制度的实行顺序上,集体合同是“纲”,劳动合同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因此政府、企业和工会都有必要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工作而优先实行,至少应当使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同步实行。

(二)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

“团结权,又称组织权,一般是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而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还包括了集体谈判权和团体争议权(简称争议权,如罢工),是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劳动三权’。可见,劳动三权与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于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程延园副教授认为,“团结权是集体谈判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

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没有集体谈判权,争议权也无法最终落实。团结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劳动三权’的核心。”常凯教授也指出,“团结权,是集体劳权中的首先的和基础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其他权利,如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等就无法实施”。

(三)集体合同的劳方主体

在集体合同的主体中,一方是雇主或雇主组织,关于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

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那么,劳动者一方的主体究竟是不是工会?学者们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主要有‘工会主体说’、‘劳动者主体说’、‘劳动者和工会共同主体说’三派观点。” 程延园副教授对我国《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将职工一方作为与雇主相对应的另一方,那么职工一方究竟指的是谁?笔者以为,它要么是指劳动者个人,要么是指某个劳动者集体。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则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谈判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集体协议;如果是指劳动者集体,但这种集体又不是工会,则只能是现行体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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