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要求规范(2007版)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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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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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新时间:2010-08-08来源:网络转载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Directive76/768/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 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即将实施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即将实施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即将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日用化学品科学》
【年(卷),期】2007(30)3
【摘要】最近,卫生部印发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决定自2007
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较卫生部2002年发布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藕勤,新规修订了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名单。

首先是根据欧盟《化妆品卫生规程》,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其次,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入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再次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以及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和吡啶酮乙醇胺)等。

【总页数】1页(P45-45)
【关键词】《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物质;卫生部;染发剂;原料;名单;防腐剂;防晒剂【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658
【相关文献】
1.卫生部通知实施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J], 无
2.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不会限制化妆品行业发展 [J], 无
3.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将于今年公布 [J], 无
4.公共卫生工作的转变趋势——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消毒产品生产
企业卫生规范》的实施 [J], 杨艳蓉;纪春芳
5.新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12月1日起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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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要求规范(2007版)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化妆品卫生要求规范(2007版)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按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表中所列防腐剂均为加入化妆品中以抑制微生物在该化妆品中生长为目的的物质。

b化妆品产品中其它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质如许多精油和某些醇类不包括在本表之列。

c表中“盐类”系指某防腐剂与阳离子钠、钾、钙、镁、铵和醇铵所成的盐类;或指某防腐剂与阴离子所成的氯化物、溴化物、硫酸盐和醋酸盐等盐类。

表中“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

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以5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2)这些防腐剂作为限用物质时,具体要求见限用物质表。

3
仅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时间接触时,需做如此标注。

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规范》是在充分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最新进展,应用了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专家的研究成果,在卫生部2002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作为主要起草人现对新版《规范》中的变化进行释义,以利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版《规范》。

《规范》分为五大部分:总则、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一、总则《规范》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主要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新版《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欧盟化妆品规程》,但只引用到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

也就是说,2005年11月21日以后的修订内容将不被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卫生部将另行规定。

新版《规范》对化妆品采用的定义是: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该定义等同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

与2002年版《规范》相比,删除了使用部位中的口腔粘膜,并将产品进一步定位在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该定义,化妆品的使用方式特指涂擦(如防晒霜)、喷洒(如香水)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洗发香波、沐浴液的使用方式;染发、烫发产品的使用方式),而以口服、注射等方法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的施用部位则指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不包括人体内部。

因此作用于口腔粘膜的产品如牙膏未被包括在化妆品管辖范围;使用于人体内部的产品如妇科卫生洗液具备了对阴道粘膜的清洁保护作用,但根据定义不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1) (按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a 表中所列防腐剂均为加入化妆品中以抑制微生物在该化妆品中生长为目的的物质。

b化妆品产品中其它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质, 如许多精油(essential oil)和某些醇类, 不包括在本表之列。

c表中“盐类”系指某防腐剂与阳离子钠、钾、钙、镁、铵和醇铵所成的盐类; 或指某防腐剂与阴离子所成的氯化物、溴化物、硫酸盐和醋酸盐等盐类。

表中“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

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 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 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2)这些防腐剂作为限用物质时, 具体要求见限用物质表3。

仅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并与皮肤长时间接触时, 需做如此标注。

解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070703

解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070703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主要配套 相关文件: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2006、6)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2006、6)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 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条例。它是一种强 制性的法律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表明,国家实行化妆品 卫生监督制度,也就是说,化妆品实行卫生许可 制。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技术标准,是《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的技术支柱。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对化妆品产品以及化妆品 原料的卫生质量技术指标的技术法规。
化妆品卫生要求 一般要求 原料要求 终产品要求
一般要求——新增加内容,更强调了安全性 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化妆品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原料要求 包括:在化妆品组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限用着 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4.2.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76/768/EEC及其 2005年11月 21日以前修订内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 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 November 2005)。 引用了欧盟化妆品规程,76/768/EEC及其 2005 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之后修订内容将不被 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需另作规定。 明确规定了《化妆品卫生规范》所包括的内容。
化妆品是美化、维护和护理人的皮肤、毛发、 指甲、口唇为主要目的产品,一般说来,应适 应长期使用,因此决不允许副作用存在。包括 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已明确表明不是疗效化 妆品,没有疗效,也没有治疗作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2(1)化妆品禁用组分更正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2(1)化妆品禁用组分更正表
80
非克立明
Feclemine (INN); 2-(alpha-Cyclohexylbenzyl)-N,N,N',N'-tetraethyl-1,3-propanediamine (CASNo 3590-16-7)
87
2-羟基-3-苯基苯甲酸-2-二乙氨乙基酯及其盐类
2-Diethylaminoethyl 2-hydroxy-3-phenylbenzoate and its salts
263
苯并[e]荧蒽
Benz(e)acephenanthrylene (CAS No 205-99-2)
278
苯并[j]荧蒽
Benzo[j]fluoranthene(CAS No 205-82-3)
299
溴乙烷
Bromoethane(ethyl bromide)(CAS No74-96-4)
313
敌菌丹
132
3-咪唑-4-基丙烯酸(尿刊酸)及其乙酯
3-Imidazol-4-ylacrylic acid and its ethyl ester (urocanic acid)
151
4’-乙氧基-2-苯并咪唑苯胺
4’-Ethoxy-2-benzimidazoleanilide(CAS No 120187-29-3)
95
乙酸2-甲氧基丙酯
2-Methoxypropylacetate (CAS No 70657-70-4)
121
3,4-二氢-2-甲氧基-2-甲基-4-苯基-2H-5H吡咯(3,2-c)-(1)苯并吡喃-5-酮(环香豆素)
3,4-Dihydro-2-methoxy-2-methyl-4-phenyl-2H,5H -pyrano[3,2-c]-[1]benzopyran-5-one (cyclocoumarol)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整理一、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修订内容(一)删除的27项限用组分1、氟化铝2、氟化铵3、氟硅酸铵4、单氟磷酸铵5、过氧苯甲酰6、氟化钙7、单氟磷酸钙8、斑蝥素9、鲸蜡基胺氢氟酸盐10、氢醌11、氢醌二甲基醚12、氟化镁13、氟硅酸镁14、尼克(甲)醇氢氟酸盐15、氟化十八烯基铵16、奥拉氟17、二氢氟酸棕榈酰基三羟乙基丙烯二胺18、氟化钾19、氟硅酸钾20、单氟磷酸钾21、氟化钠22、氟硅酸钠23、单氟磷酸钠24、氟化亚锡25、乙酸锶半水合物26、6-甲基香豆素.27、三氯卡班(二)修订的限用组分1、《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2、《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6、《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7、《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8、《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9、《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10《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111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1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21、《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01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二、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修订内容(一)删除的限用防腐剂1、乌洛托品2、聚季铵盐-153、碘酸钠4、氯乙酰胺5、甲基二溴戊二腈(二)修订的限用防腐剂.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精品文档.7、《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8、《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9、《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10、《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11、《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12、《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1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1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三、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晒剂修订内容(一)删除的限用防晒剂1、对氨基苯甲酸(二)修订的限用防晒剂1、《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2、《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6、《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三、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着色剂修订内容(一)限用着色剂修订内容1、《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航空洗涤液安全技术规范

航空洗涤液安全技术规范

航空洗涤液安全技术规范一、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洗涤用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洗涤用品,包括食品、食品工具和设备用洗涤剂,个人清洁用洗涤剂,以及其他用途的洗涤剂。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以有机溶剂为主要成份的干洗剂类产品,也不适用于一些为特殊用途制造的工业洗涤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T 15818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GB/T21801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呼吸计量法试验( idt OECDNo.301F:1992 )GB/T21802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改进的MITI试验(I) (idt OECD No.301C:1981)GB/T21831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密闭瓶法试验( idt OECD 301D) GB/T 21856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二氧化碳产生试验( idt OECD No.301B:1992 )QB/T 1505食用香精QB/T 1507-2006日用香精QB/T 2951洗涤用品检验规则QB/T 2952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规定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GB/T21827化学品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OECD 430体外皮肤腐蚀经皮电阻法试验OECD431皮肤腐蚀试验人皮肤模型试验注: OECD430、431均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有关化学品测试指导文件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洗涤用品 soaps and detergents为了达到洗涤和清洁的作用而含有肥皂和/或表面活性剂的制备产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限用成分

化妆品卫生规范限用成分

表3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 (按INCI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1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1)α-Hydroxy acids andtheir salts, estersNone 总量6%(以酸计) pH≥3.5(淋洗类发用产品除外)如用于非防晒类护肤化妆品, 且含≥3%的α-羟基酸或标签上宣称α-羟基酸时, 应注明“与防晒化妆品同时使用”26-甲基香豆素6-Methyl coumarin 6-Methyl coumarin 口腔卫生产品0.003%(1) 碱金属的硫化物类(1) Alkali sulphides (1) Alkali sulfides 脱毛剂 2%(以硫计) pH≤12.7 防止儿童抓拿; 避免接触眼睛3(2) 碱土金属的硫化物类(2) Alkaline earthsulphides(2) Alkaline earthsulfides脱毛剂 6%(以硫计) pH≤12.7 防止儿童抓拿; 避免接触眼睛4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溴化物或氯化物(2)Alkyl(C12-C22)trimethyl ammonium,bromide and chlorideAlkyl(C12-C22)trimonium bromideand chloride(a) 驻留类产品(b) 淋洗类产品(a) 0.25%5氟化铝Aluminium fluoride Aluminium fluoride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铝6氯化羟锆铝配合物(Al x Zr(OH)y Cl z)和氯化羟锆铝甘氨酸配合物Aluminium zirconiumchloride hydroxidecomplexes;Al x Zr(OH)yCl z and the aluminiumzirconium chloridehydroxide glycinecomplexesAluminium zirconiumchloride hydroxidecomplexesAl x Zr(OH)y Cl z and thealuminium zirconiumchloride hydroxideglycine complexes抑汗剂 20%(以无水氯化羟锆铝计)5.4%(以锆计)铝原子数与锆原子数之比应在2和10之间;(Al+Zr)的原子数与氯原子数之比应在0.9和2.1之间; 禁用于喷雾产品不得用于受刺激的或受损伤的皮肤7氨Ammonia Ammonia 6%(以NH3计) 含2%以上氨时, 应注明“含氨”8氟化铵Ammonium fluoride Ammonium fluoride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铵9氟硅酸铵Ammonium Ammonium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含氟硅酸铵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fluorosilicate fluorosilicate 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10单氟磷酸铵AmmoniummonofluorophosphateAmmoniummonofluorophosphat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单氟磷酸铵(a) 淋洗类发用产品(a) 3%(以苯扎氯铵计) (a)如果成品中使用的苯扎氯铵、苯扎溴铵、苯扎糖精铵的烷基链等于或小于C14, 则其用量不得大于0.5%(以苯扎氯铵计)(a) 避免接触眼睛11苯扎氯铵, 苯扎溴铵, 苯扎糖精铵(2)Benzalkoniumchloride, bromide andsaccharinateBenzalkoniumchloride, bromide andsaccharinate(b) 其它产品 (b)0.1%(以苯扎氯铵计) (b) 避免接触眼睛12苯甲酸及其钠盐(2)Benzoic acidSodium benzoateBenzoic acidSodium benzoate(a) 淋洗类产品(b) 口腔护理用品(a) 2.5%(以酸计)(b) 1.7%(以酸计)13过氧苯甲酰Benzoyl peroxide Benzoyl peroxide 人造指甲系统 0.7%(使用时浓度) 仅供专业使用仅供专业使用; 避免接触皮肤; 仔细阅读用法说明14苯甲醇(2)Benzyl alcohol Benzyl alcohol 溶剂、香水和香料(a) 爽身粉 (a)5%(以硼酸计) (a)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产品中游离可溶性硼酸盐浓度超过1.5%(以硼酸计)时, 不得用于剥脱的或受刺激的皮肤(a) 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皮肤剥脱或受刺激时勿用(b) 口腔卫生产品 (b)0.1%(以硼酸计) (b)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b) 勿吞服; 三岁以下儿童勿用15(1) 硼酸, 硼酸盐和四硼酸盐(禁用物质表2(1)所列成分除外)(1) Boric acid,borates andtetraborates with theexception ofsubstances in table2(1)(1) Boric acid, boratesand tetraborates withthe exception ofsubstances in table2(1)(c) 其它产品(沐浴和烫发产品除外)(c) 3%(以硼酸计)(c) 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产品中游离可溶性硼酸盐浓度超过1.5%(以硼酸计)时, 不得用于剥脱的或受刺激的皮肤(c) 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皮肤剥脱或受刺激时勿用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a) 沐浴产品(a) 18% (以硼酸计) (a)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a) 三岁以下儿童勿用(2) 四硼酸盐(2) Tetraborates (2) Tetraborates(b) 烫发产品(b) 8% (以硼酸计) (b) 充分冲洗16氟化钙Calcium fluoride Calcium fluoride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钙(a) 含有氢氧化钙和胍盐的头发烫直剂(a) 7% (以氢氧化钙重量计) (a) 含强碱; 避免接触眼睛; 可能引起失明; 防止儿童抓拿(b) 脱毛剂用pH调节剂(b) pH≤12.7 (b)含强碱; 避免接触眼睛; 防止儿童抓拿17氢氧化钙Calcium hydroxide Calcium hydroxide(c) 其它用途, 如pH调节剂、加工助剂(c) pH≤1118单氟磷酸钙CalciummonofluorophosphateCalciummonofluorophosphat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单氟磷酸钙19斑蝥素Cantharides tincture None 仅用于育(生)发剂中1% 儿童产品中禁用含斑蝥素; 防止儿童抓拿; 儿童勿用;避免接触眼睛20鲸蜡基胺氢氟酸盐Hexadecylammonium fluorideCetylaminehydrofluoride口腔卫生用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鲸蜡基胺氢氟酸盐21氯胺T TosylchloramidesodiumChloramine T 0.2%22碱金属的氯酸盐类Chlorates of alkalimetalsChlorates of alkalimetals(a) 牙膏(b) 其它用途(a) 5%(b) 3%23二氨基嘧啶氧化物2,4-Diamino-pyrimidine-3-oxide Diaminopyrimidineoxide护发产品 1.5%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 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 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24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 Dichloromethane 35%(与1,1,1-三氯乙烷混用时总浓度不得超过35%) 最高杂质的含量不得超过0.2% 25 双氯酚Dichlorophen Dichlorophen 0.5%含双氯酚(a) 护发产品 (a) 2% (a) 禁用于喷雾产品 26二(羟甲基)亚乙基硫脲1,3-Bis(hydroxymeth yl)imidazolidine-2-th ioneDimethylol ethylene thiourea(b) 护(指, 趾)甲产品(b) 2%(b) 使用时产品的pH 值必须低于4 含二(羟甲基)亚乙基硫脲 27羟乙磷酸及其盐类Etidronic acid and its salts(1-hydroxyethyli dene-di-phosphonic acid and its salts) Etidronic acid and its salts(a) 护发产品 (b) 肥皂, 香皂(a) 1.5% (以羟乙磷酸计) (b) 2% (以羟乙磷酸计)28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Fatty aciddialkylamides and dialkanolamidesFatty aciddialkylamides and dialkanolamides仲链烷胺最大含量0.5%不和亚硝基化体系(Nitrosating system)一起使用; 仲链烷胺最大含量5%(就原料而言); 亚硝胺最大含量50μg/kg; 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29甲醛(2) Formaldehyde Formaldehyde 指甲硬化剂 5%(以甲醛计) 浓度超过0.05%时需标注含甲醛 含甲醛(3); 用油脂保护表皮(a) 护发产品 (a) 12%(40体积氧, 以存在或释放的H 2O 2计)(a) 需戴合适手套; 含过氧化氢; 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冲洗(b) 护肤产品 (b) 4%(以存在或释放的H 2O 2计)(b) 含过氧化氢; 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冲洗30过氧化氢和其它释放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或混合物, 如过氧化脲和过氧化锌Hydrogen peroxide, and other compounds or mixtures that release hydrogen peroxide, including carbamide peroxide and zinc peroxideHydrogen peroxide and other compounds or mixtures that release hydrogen peroxide, including urea peroxide and zinc peroxide(c) 指(趾)甲硬化用品 (c) 2%(以存在或释放的H 2O 2计)(c) 含过氧化氢; 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冲洗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d) 口腔卫生用品 (d)0.1%(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31氢醌Hydroquinone Hydroquinone 人造指甲系统 0.02%(使用时浓度) 仅供专业使用仅供专业使用; 避免接触皮肤; 仔细阅读用法说明32氢醌二甲基醚HydroquinonemethyletherNone 人造指甲系统 0.02%(使用时浓度) 仅供专业使用仅供专业使用; 避免接触皮肤; 仔细阅读用法说明33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2)Inorganic sulphitesand hydrogensulphitesInorganic sulfites andhydrogen sulfites(a) 氧化型染发剂(b) 烫发和拉直产品(c) 面部用自动晒黑产品(d) 身体用自动晒黑产品(a) 0.67 %(以游离SO2计)(b) 6.7 %(以游离SO2计)(c) 0.45%(以游离SO2计)(d) 0.40%(以游离SO2计)(a) 头发烫直剂1. 一般用(a)1. 2%(以重量计)(4)(a)1. 含强碱; 避免接触眼睛; 可能引起失明; 防止儿童抓拿2. 专业用 2. 4.5%(以重量计)(4) 2. 仅供专业使用;避免接触眼睛; 可能引起失明(b) 脱毛剂用pH调节剂(b) pH≤12.7 (b)含强碱; 避免接触眼睛; 防止儿童抓拿34氢氧化锂Lithium hydroxide Lithium hydroxide(c) 其它用途, 如pH调节剂(仅用于淋洗类产品)(c) pH≤1135氟化镁Magnesium fluoride Magnesium fluoride 口腔卫生用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镁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36氟硅酸镁MagnesiumfluorosilicateMagnesiumfluorosilicat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硅酸镁37单链烷胺, 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Monoalkylamines,monoalkanolaminesand their saltsMonoalkylamines,monoalkanolaminesand their salts不和亚硝基化体系(Nitrosating system)一起使用; 最低纯度:99%; 仲链烷胺最大含量0.5% (就原料而言);亚硝胺最大含量50μg/kg; 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38麝香酮Musk ketone Musk ketone 所有化妆品(口腔卫生用品除外)(a) 香精1.4%(b) 花露水0.56%(c) 其它产品0.042%39麝香二甲苯Musk xylene None 所有化妆品(口腔卫生用品除外)(a) 香精1.0%(b) 花露水0.4%(c) 其它产品0.03%40尼克(甲)醇氢氟酸盐NicomethanolhydrofluorideNicomethanolhydrofluorid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尼克醇氢氟酸盐41硝甲烷Nitromethane Nitromethane 防锈剂0.3%42氟化十八烯基铵Octadecenyl-ammonium fluorideOctadecenylammonium fluorid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十八烯基铵43奥拉氟3-(N-Hexadecyl-N-2-hydroxyethylammonio)propylbis(2-hydroxyethyl)ammoniumdifluorideOlaflur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奥拉氟44草酸及其酯类和碱金属盐类Oxalic acid, its estersand alkaline saltsOxalic acid, its estersand alkaline salts护发产品5%仅供专业使用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a) 在淋洗类护发产品中, 用作过氧化氢的稳定剂(a) 0.3% (以碱基计)45羟基喹啉, 羟基喹啉硫酸盐Quinolin-8-ol andbis(8-hydroxyquinolinium) sulphateOxyquinoline,oxyquinoline sulfate(b) 在非淋洗类护发产品中, 用作过氧化氢的稳定剂(b) 0.03% (以碱基计)46二氢氟酸棕榈酰基三羟乙基丙烯二胺NN’N’-Tris(polyoxyethylene)-N-hexadecylpropylenediaminedihydrofluoridePalmityltrihydroxyethylpropylenediaminedihydrofluorid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二氢氟酸棕榈酰基三羟乙基丙烯二胺47苯氧异丙醇(2)l-Phenoxy-propan-2-ol Phenoxyisopropanol (a) 仅用于淋洗类产品(b) 禁用于口腔卫生用品2%48聚丙烯酰胺Polyacrylamides Polyacrylamides (a) 驻留类护肤产品(b) 其它产品(a) 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1mg/kg(b) 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5mg/kg49氟化钾Potassium fluoride Potassium fluoride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钾50氟硅酸钾PotassiumfluorosilicatePotassiumfluorosilicat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硅酸钾51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Potassium or sodiumhydroxidePotassium hydroxide,sodium hydroxide(a) 指(趾)甲护膜溶剂(a) 5% (以重量计)(4)(a) 含强碱; 避免接触眼睛; 可能引起失明; 防止儿童抓拿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b) 头发烫直剂1. 一般用(b)1. 2% (以重量计)(4)(b)1. 含强碱; 避免接触眼睛; 可能引起失明; 防止儿童抓拿2. 专业用 2. 4.5% (以重量计)(4) 2. 仅供专业使用;避免接触眼睛; 可能引起失明(c) 脱毛剂用pH调节剂(c) pH≤12.7 (c)避免接触眼睛;防止儿童抓拿(d) 其它用途, 如pH调节剂(d) pH≤1152单氟磷酸钾PotassiummonofluorophosphatePotassiummonofluorophosphat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单氟磷酸钾53奎宁及其盐类Quinine and its salts Quinine and its salts (a) 香波(淋洗型)(b) 发露(驻留型)(a) 0.5% (以奎宁计)(b) 0.2% (以奎宁计)54间苯二酚Resorcinol Resorcinol 发露和香波0.5% 含间苯二酚55水杨酸(2)Salicylic acid Salicylic acid (a)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护肤产品(b)淋洗类发用产品(a)2.0%(b)3.0%除香波外, 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含水杨酸56硫化硒Selenium disulphide Selenium disulfide 去头皮屑香波1%含硫化硒; 避免接触眼睛或损伤的皮肤57硝酸银Silver nitrate Silver nitrate 只可用于专染睫毛和眉毛的产品4%含硝酸银;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冲洗58氟化钠Sodium fluoride Sodium fluoride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钠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59氟硅酸钠Sodium fluorosilicate Sodium fluorosilicat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硅酸钠60单氟磷酸钠SodiummonofluorophosphateSodiummonofluorophosphate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单氟磷酸钠61亚硝酸钠Sodium nitrite Sodium nitrite 防锈剂0.2% 不可同仲链烷胺和(或)叔链烷胺或其它可形成亚硝胺的物质混用62氟化亚锡Stannous fluoride Stannous fluoride 口腔卫生产品 0.15%(以F计), 当与本表允许的其它氟化物混合时, 总F浓度不得超过0.15%含氟化亚锡63乙酸锶半水合物(5)Strontium acetatehemihydrateStrontium acetatehemihydrate牙膏 3.5%(以锶计), 当与其它允许的锶产品混合时, 总锶含量不得超过3.5%含乙酸锶; 儿童不宜常用(a) 牙膏 (a)3.5%(以锶计), 当与其它允许的锶产品混合时, 总锶含量不得超过3.5%64氯化锶六水合物(5)Strontium chloridehexahydrateStrontium chloridehexahydrate(b) 香波和护面产品(b) 2.1%(以锶计), 当与其它允许的锶产品混合时, 总锶含量不得超过2.1%含氯化锶; 儿童不宜常用65氢氧化锶(5)Strontium hydroxide Strontium hydroxide 脱毛产品中的pH调节剂3.5%(以锶计) pH≤12.7 防止儿童抓拿; 避免接触眼睛66过氧化锶(5)Strontium peroxide Strontium peroxide 专业用淋洗类护发产品4.5%(以备好现用产品中的锶计)所有产品必须符合释放过氧化氢的要求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仅供专业使用; 戴适宜的手套67滑石: 水合硅酸镁Talc: hydratedmagnesium silicateTalc: hydratedmagnesium silicate(a)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粉状产品(b) 其它产品(a) 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a) 头发烫卷剂或烫直剂1. 一般用2. 专业用(a)1. 8%备好现用, pH7-9.52. 11%备好现用, pH7-9.5(a) 需作如下说明: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并找医生处治; 需戴合适的手套(a) 含巯基乙酸盐;按用法说明使用;防止儿童抓拿; 仅供专业使用(b) 脱毛剂 (b)5%备好现用, pH7-12.7 (b) 需作如下说明: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并找医生处治(b) 含巯基乙酸盐;按用法说明使用; 防止儿童抓拿(1) 巯基乙酸及其盐类(1) Thioglycollic acidand its salts(1) Thioglycolic acidand its salts(c) 其它用后清除掉的护发产品(c) 2%备好现用, pH7-9.5以上百分数以巯基乙酸计(c) 需作如下说明: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并找医生处治; 需戴合适的手套(c) 含巯基乙酸盐;按用法说明使用;防止儿童抓拿68(2) 巯基乙酸酯类(2) Thioglycollic acidesters (2) Thioglycolic acidesters头发烫卷剂或烫直剂1. 一般用2. 专业用1. 8%备好现用, pH6-9.52. 11%备好现用, pH6-9.5以上百分数以巯基乙酸计需作如下说明:与皮肤接触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避免接触眼睛; 如果产品不慎入眼, 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并找医生处治; 需戴合适的手套含巯基乙酸酯; 按用法说明使用; 防止儿童抓拿; 仅供专业使用69三链烷胺, 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Trialkylamines,trialkanolamines andtheir saltsTrialkylamines,trialkanolamines andtheir salts(a) 非淋洗类产品(b) 其它产品(a) 2.5% 不和亚硝基化体系(Nitrosating system)一起使用; 最低纯度:99%; 仲链烷胺最大含量0.5% (就原料而言);亚硝胺最大含量50μg/kg; 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70三氯卡班(2)Triclocarban (INN) Triclocarban 淋洗类护肤产品 1.5% 纯度标准: 3,3’,4,4’-四氯偶氮苯少于1mg/kg;物质名称限制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INCI名称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3,3’,4,4’-四氯氧化偶氮苯少于1mg/kg71水溶性锌盐(苯酚磺酸锌和吡啶翁锌除外)Water-soluble zincsalts with theexception of zinc4-hydroxybenzenesulphonate and zincpyrithioneWater-soluble zincsalts with theexception of zincphenolsulphonate andzinc pyrithione1% (以锌计)72苯酚磺酸锌Zinc4-hydroxybenzenesulphonateZinc phenolsulfonate除臭剂、抑汗剂和收敛水6% (以无水物计) 避免接触眼睛73吡硫翁锌(2)Pyrithione zinc (INN)Zinc pyrithione 去头屑淋洗类发用产品1.5%(1) α-羟基酸是α-碳位氢被羟基取代的羧酸, 包括酒石酸、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等。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更正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更正表
72
苯酚磺酸锌
Zinc 4-hydroxybenzene sulfonate
Zinc phenolsulfonate
除臭剂、抑汗剂和收敛水
6% (以无水物计)
避免接触眼睛
更正说明:
涉及修改的共23项,其中
1、规范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INCI名称的12个(序号3、13、27、32、33、38、39、41、43、45、46、72)
(a)需戴合适手套;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b)肤用产品
(b) 4%(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b)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c)指(趾)甲硬化用品
(c) 2%(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c)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专业用淋洗类发用产品
4.5%(以备好限用产品中的锶计)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释放过氧化氢的要求
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仅供专业实用;戴适宜的手套
68
(1)巯基乙酸及其盐类
(1) Thioglycollic acid and its salts
(1) Thioglycolic acid and its salts
(d)口腔卫生用品
(d) 0.1%(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32
p-羟基茴香醚
Hydroquinone methylether/Mequinol
p-Hydroxyanisol
人造指甲系统
0.02%(使用时浓度)
仅供专业使用
仅供专业使用;避免接触皮肤;仔细阅读用法说明
33
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2)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着色剂和染发剂1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着色剂和染发剂1
1、在遵守良好的加工操作条件(GMP)下,在技术上不可能从原料中消除该杂质; 2、该杂质的含量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着色剂和染发剂1
2007年版与旧版的差别 2007年版禁用原料共1208种,2002年版有421种。2007年版有以下改变: 1、删除和有实质性改变的有6种 2、增加的有788种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着色剂和染发剂1
186 6-羟丙基-2-十氢萘酚(CAS No. 34131-99-1) 191 7-甲氧基香豆素(CAS No. 531-59-9) 134 4-(4-甲氧基苯基)-2-丁烯-酮(CAS No. 943-88-4) 6 1-(甲氧基苯基)-1-戊烯-3-酮(ficus carica)(CAS No. 104-27-8) 848 反-2-丁烯酸甲酸酯(CAS No. 623-43-8) 446 7-甲基香豆素(CAS No. 2445-83-2) 447 5-甲基-2,3-己二酮(CAS No. 13706-86-0) 448 亚戊基环己酮(CAS No. 25677-40-1)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着色剂和染发剂1
•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的卫生技术法规,它对化妆品的终产品规定了卫生要求 •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其中第一部分 总则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中
主要的技术文件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着色剂和染发剂1
禁用物质表的含义 不得将禁用原料作为化妆品的组分加入化妆品中。 当禁用原料是其他原料的杂质时,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是允许在化妆品中存在的。
288 中枢神经系统作用的拟交感胺类
893
354 仲链烷醇胺类
1066
移至表3,作为限用原料
改为:“铅和它的化合物”

化妆品卫生规范培训总则朱

化妆品卫生规范培训总则朱

DEA, olicamide DEA, palimamide DEA, palm kernelamide DEA,
ricebranamide DEA, ricinoleamide DEA, sesamide DEA,
soyuamide DEA, stearamide DEA, tallamide DEA, taoolwamide
锆铝甘氨 Alx Zr(OH)y 酸配合物 Clz and the
aluminium
Alx Zr(OH)y Clz and the aluminium
zirconium zirconium
chloride chloride
hydroxide hydroxide
glycine
glycine
complexes complexes
lauralkonium bromide, lauralkonium chloride, myristalko
chloride, myristalkonium saccharinate, stearalkonium ch
tallowalkonium chloride, cetearalkonium bromide, cocoal
triethanolamine, triisopropanolamine
zinc acetate, zinc borate, zinc chloride , zin c i t r a t e , zinc gluconate, zinc glycinate, zin persulfate, zinc lactate, zinc hydrolyzed collagen, zinc glutamate, zinc glucoheptonat zinc formaldihyde sulfoxy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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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1)
(按 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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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表中所列防腐剂均为加入化妆品中以抑制微生物在该化妆品中生长为目的的物质。

b化妆品产品中其它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质, 如许多精油(essential oil)和某些醇类, 不包括在本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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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表中“盐类”系指某防腐剂与阳离子钠、钾、钙、镁、铵和醇铵所成的盐类; 或指某防腐剂与阴离子所成的氯化物、溴化物、硫酸盐和醋酸盐等盐类。

表中“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

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 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 0.05%(以游离甲醛计)时, 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2)这些防腐剂作为限用物质时, 具体要求见限用物质表 3。

仅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并与皮肤长时间接触时, 需做如此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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