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_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化妆品卫生要求规范(2007版)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按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表中所列防腐剂均为加入化妆品中以抑制微生物在该化妆品中生长为目的的物质。
b化妆品产品中其它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质如许多精油和某些醇类不包括在本表之列。
c表中“盐类”系指某防腐剂与阳离子钠、钾、钙、镁、铵和醇铵所成的盐类;或指某防腐剂与阴离子所成的氯化物、溴化物、硫酸盐和醋酸盐等盐类。
表中“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
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以5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2)这些防腐剂作为限用物质时,具体要求见限用物质表。
3
仅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时间接触时,需做如此标注。
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规范》是在充分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最新进展,应用了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专家的研究成果,在卫生部2002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作为主要起草人现对新版《规范》中的变化进行释义,以利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版《规范》。
《规范》分为五大部分:总则、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一、总则《规范》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主要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新版《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欧盟化妆品规程》,但只引用到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
也就是说,2005年11月21日以后的修订内容将不被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卫生部将另行规定。
新版《规范》对化妆品采用的定义是: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该定义等同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
与2002年版《规范》相比,删除了使用部位中的口腔粘膜,并将产品进一步定位在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该定义,化妆品的使用方式特指涂擦(如防晒霜)、喷洒(如香水)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洗发香波、沐浴液的使用方式;染发、烫发产品的使用方式),而以口服、注射等方法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的施用部位则指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不包括人体内部。
因此作用于口腔粘膜的产品如牙膏未被包括在化妆品管辖范围;使用于人体内部的产品如妇科卫生洗液具备了对阴道粘膜的清洁保护作用,但根据定义不属于化妆品。
03_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
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生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产企业卫⽣规范⽬录第⼀章总则第⼆章⼚址选择与⼚区规划第三章⽣产的卫⽣要求第四章卫⽣质量检验第五章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要求第六章个⼈卫⽣与健康的要求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化妆品⽣产企业的卫⽣管理,保证化妆品卫⽣质量和消费者的使⽤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对化妆品⽣产企业的卫⽣管理包括化妆品⽣产企业⼚址选择、⼚区规划、⽣产卫⽣要求、卫⽣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及个⼈卫⽣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各级⼈民政府卫⽣⾏政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章⼚址选择与⼚区规划第五条化妆品⽣产企业应建于清洁区内,其⽣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
第六条产⽣有害⽓体、粉尘或有严重噪声的⽣产车间与居民区应有⼀定的防护间隔,防护间隔的距离应不影响居民⽣活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产企业⼚区规划应符合卫⽣要求,⽣产区、⾮⽣产区设置应能保证⽣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产车间应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条⽣产车间布局必须满⾜⽣产⼯艺和卫⽣要求。
化妆品⽣产企业原则上应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办公室等。
防⽌交叉污染。
⽣产车间不分隔时,车间内空⽓质量应达到灌装车间的卫⽣要求。
第九条化妆品⽣产过程中产⽣粉尘或使⽤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单独⽣产车间,专⽤⽣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安全措施。
第⼗条动⼒、供暖、空调机房、给排⽔系统和废⽔、废⽓、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产车间卫⽣。
第三章⽣产的卫⽣要求第⼗⼀条化妆品⽣产企业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管理⼈员,管理⼈员名单应报颁发《化妆品⽣产企业卫⽣许可证》的省级⼈民政府卫⽣⾏政部门备案。
第⼗⼆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积不得⼩于100平⽅⽶,⽣产车间⼈均占地⾯积不得⼩于4平⽅⽶,车间净⾼不得⼩于2.5⽶。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六条,增加生产车间必须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有关规定。
厂址选择与厂规划
第七条,应规定有强制通道。
第八条,生产区和储存区有与生产规模相 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 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 性,防止交叉污染应在生产洁净区。
第九条,消防等已有规定可不写入;生产 花露水产品的卫生条件可不必太严,建议 品种单列。
部分企业库房未能分设,有的企业只一间库房,中间 只用软性材料遮挡分开,货物码放不规整,品种混放, 没有出入库记录,有的库房透风、没有防尘设施。大 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库只有一个,限用原料、 易燃易爆原料不能做到单独存放。
生产过程管理问题不一。
这方面问题多且分散。由于现行《规范》对生产车间 环境的要求缺乏更具体的指导说明,如紫外线消毒灯 的使用方法没有具体的使用要求,致使企业常出现使 用错误或流于形式。有的企业净化设备安装后为了节 省成本很少运行使用。还有企业人流物流在生产动态 过程中,为了捷径,违背当初设计,不按规定要求行 使。部分企业在各种制度建立后,没有专人监督管理, 形同虚设。多数企业有生产过程记录,但记录得项目 内容各个企业不太相同,部分企业只是当时记录,不 注意保存记录。企业在确定生产过程关键质量控制点 时需要较明确的指导原则。
要求; 十七条,彻底清洗,消毒如何界定; 紫外灯高度,强度与消毒效果的关系; 染发剂瓷砖要求深色到顶设置;
生产的卫生要求
提高“制作间、罐装间、包装间总面积不 得小于100平方米"的标准,以淘汰小 规模企业。
明确严格设备要求,如罐装设备采用自动 化机械罐装,减少人工罐装行为。
生产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为洁净厂房(三十万级 洁净度或更高)。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https://img.taocdn.com/s3/m/4a5bb0ddce2f0066f533225b.png)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食药监妆[2007]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02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深食药监妆〔2007〕6号)
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规范》新规定涉及标签变更的除外)。
2
1 / 1。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5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晒剂更正表

Phenylbenzimidazole sulfonic acid and its potassium, sodium, and triethanolamine salts
Bis-ethylhexyloxyphenol methoxyphenyl triazine
10%
8
樟脑苯扎铵甲基硫酸盐
N,N,N-trimethyl-4-(2-oxoborn-3-ylidenemethyl)anilinium methyl sulfate
Camphor benzalkonium methosulfate
10%(以酸计)
27
二氧化钛(3)
Titanium dioxide
Titanium dioxide
25%
更正说明:
涉及修改的共11项,其中
1、规范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INCI名称的9个(序号2、5、6、8、11、13、19、23、26)
2、修改打印错误的2个(序号9、27)-错误率(2/28)
Alpha-(2-oxoborn-3-ylidene)-toluene-4-sulfonic acid and its salts
Benzylidene camphor sulfonic acid and its salts
6%(以酸计)
6
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2,2’-(6-(4-Methoxyphenyl)-1,3,5-triazine-2,4-diyl)bis(5-((2-ethylhexyl)oxy)phenol)
解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070703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主要配套 相关文件: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2006、6)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2006、6)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 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条例。它是一种强 制性的法律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表明,国家实行化妆品 卫生监督制度,也就是说,化妆品实行卫生许可 制。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技术标准,是《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的技术支柱。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对化妆品产品以及化妆品 原料的卫生质量技术指标的技术法规。
化妆品卫生要求 一般要求 原料要求 终产品要求
一般要求——新增加内容,更强调了安全性 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化妆品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原料要求 包括:在化妆品组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限用着 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4.2.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76/768/EEC及其 2005年11月 21日以前修订内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 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 November 2005)。 引用了欧盟化妆品规程,76/768/EEC及其 2005 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之后修订内容将不被 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需另作规定。 明确规定了《化妆品卫生规范》所包括的内容。
化妆品是美化、维护和护理人的皮肤、毛发、 指甲、口唇为主要目的产品,一般说来,应适 应长期使用,因此决不允许副作用存在。包括 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已明确表明不是疗效化 妆品,没有疗效,也没有治疗作用。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日用化 学品科 学
D EI ERGE NT & COS M聊 CS
V0 _ . I3l No 2 Fe 2 08 b. 0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0 7年版 ) 20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卫生部 , 北京 104) 004
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问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 涂衬 ,其他生产车问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l 。 ,m 5
收稿 日期 :2 0 — 1 2 080—6
・
28・
维普资讯
第 2期
第十 四条 阻拦设 计 。 第十五条
中 民 国 生 化 生 企 卫 规 (0 版 华人 共和 卫 部: 妆品 产 业 生 范 2 7 ) o年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 求 ,防止交叉 污染。应 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 室 、缓冲区、原料预进 问、称量 问、制作问 、半成品 储 存 间 、灌 装 问 、包 装 间和 容 器 清 洁 消毒 问 。 干燥 问、储存 问、原料仓库、成品仓库 、包装材料仓库 、
检验室 和留样室等各功能 间 ( 区)不得少 于 l 2 0m。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 ,人流 、物流分开 ,避 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 、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
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依据 《 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 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规定 了化 妆 品生 产企 业 的选址 、 设施和设备 、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 、成品贮存 和出入库 、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化妆品生产 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力相适应的生产 、仓储 、检验 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 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 ,设置一条 或多条生产 车问作业线 ,每条生产车问作业线 的制 作 、灌装和包装问总面积不得小于 10 z 0 ,仓库总面 m 积应 与企业 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 单纯分装 的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6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着色剂更正表

橙
酸性橙7
+
2-萘酚(2-Naphthol)不超过0.4%;磺胺酸钠(Sulfanilic acid, sodium salt)不超过0.2%; 4,4’-(二偶氮氨基)-二苯磺酸(4,4’-(Diazoamino)-dibenzenesulfonic acid)不超过0.1%
2、着色剂索引通用中文名或其它限制和要求中的化学物质名称有误的(打印或翻译错误)4个(序号21、121、140、142)-错误率(4/156)
60
CI 42053
FOOD GREEN 3
绿
食品绿3
+
无色母体(Leuco base)不超过5%; 2-,3-,4-甲酰基苯磺酸及其钠盐(2-,3-,4-Formylbenzenesulfonic acids and their sodium salts)总量不超过0.5%; 3-和4-[乙基(4-磺苯基)氨基]甲基苯磺酸及其二钠盐(3- and 4-[(Ethyl(4-sulfophenyl) amino)methyl]benzenesulfonic acid and its disodium salts)总量不超过0.3%; 2-甲酰基-5-羟基苯磺酸及其钠盐(2-Formyl-5- hydroxybenzenesulfonic acid and its sodium salt)不超过0.5%
69
CI 44090
FOOD GREEN 4
绿
食品绿4
+
4,4’-双(二甲氨基)二苯甲基醇(4,4’-Bis(dimethylamino) benzhydryl alcohol)不超过0.1%; 4,4’-双(二甲氨基)二苯酮(4,4’-Bis(dimethylamino) benzophenone)不超过0.1%; 3-羟基萘-2,7-二磺酸(3-Hydroxynaphthalene-2,7- disulfonic acid)不超过0.2%;无色母体(Leuco base)不超过5.0%;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更正表

苯酚磺酸锌
Zinc 4-hydroxybenzene sulfonate
Zinc phenolsulfonate
除臭剂、抑汗剂和收敛水
6% (以无水物计)
避免接触眼睛
更正说明:
涉及修改的共23项,其中
1、规范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INCI名称的12个(序号3、13、27、32、33、38、39、41、43、45、46、72)
(a)需戴合适手套;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b)肤用产品
(b) 4%(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b)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c)指(趾)甲硬化用品
(c) 2%(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c)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专业用淋洗类发用产品
4.5%(以备好限用产品中的锶计)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释放过氧化氢的要求
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仅供专业实用;戴适宜的手套
68
(1)巯基乙酸及其盐类
(1) Thioglycollic acid and its salts
(1) Thioglycolic acid and its salts
(d)口腔卫生用品
(d) 0.1%(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32
p-羟基茴香醚
Hydroquinone methylether/Mequinol
p-Hydroxyanisol
人造指甲系统
0.02%(使用时浓度)
仅供专业使用
仅供专业使用;避免接触皮肤;仔细阅读用法说明
33
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2)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16c7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b3.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
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略)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结束——。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9
【总页数】6页(P37-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4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J],
2.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J],
3.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 [J],
4.卫生部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J],
5.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
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生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
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
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
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
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IV align=left> 第二十一条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应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
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应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
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
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
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二十四条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第二十六条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三十条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三十三条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库(区)存放。
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生产过程应当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条生产中应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
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三十七条产品的原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
称量记录应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
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应清洁无污染。
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应重新加盖密封。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保持清洁。
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 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 cfu/平方厘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应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
半成品储存容器应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
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未经处理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
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第四十五条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
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
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