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编WORD版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中国各地相继推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也在不断探索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推动人口流动更加自由、平等和便利。
本文旨在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了解改革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改革背景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人口流动的快速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为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权益差异和不平等现象严重。
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流动需求,重庆市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1.户籍迁移政策调整在户籍制度改革中,重庆市对户籍迁移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首先,取消了许多原有的限制和限制,使得户籍迁移更加自由和便利。
其次,逐步建立了市区与农村居民享有相同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制度。
最后,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高素质人才落户,以促进人才流动和城市发展。
2.服务体系建设为了更好地服务人口流动和户籍迁移人员,重庆市加强了服务体系的建设。
建立了多层次、便捷高效的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教育资源等便利和保障。
此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户籍管理和服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了效率和便利性。
3.社会保障政策改革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重庆市改革了社会保障政策。
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流动人口在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平等的待遇。
同时,落实了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保障他们的教育和生活权益。
四、改革的效果与问题1.改革效果在重庆市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户籍迁移的自由度得到了大幅提升,流动人口的迁户比例明显增加。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巴南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巴南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巴南府办发〔2015〕156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巴南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58号),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巴南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总召集人:宋葵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涂开祥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何内平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范勤区政府副区长副召集人:杨松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主任袁泉区法制办副主任成员:杨亚平区发改委主任王成虎区城乡一体发展中心主任唐松春区教委主任王会前区民政局局长马义华区财政局局长刘莉区人力社保局局长何先平区农委主任甘思区卫计委主任张智彪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X 区国土分局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杨亚平、张智彪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统筹推进全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工作,研究制定重要政策措施,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具体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
(三)加强督促检查、跟踪评估和分析总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三、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副召集人主持召开日常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户改办: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展良好。
为进一步稳妥推进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务必坚持自愿原则。
各区县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居民转户。
办理农村居民转户必须尊重本人意愿。
凡违背居民意愿的行为,务必纠正。
二、进一步强化户籍改革宣传。
请各区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宣传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户籍改革特点,调整完善明白卡内容,印发各乡镇街道、村社以及企事业单位和户籍改革的转户居民,固化转户惠民政策。
三、切实抓好户籍改革培训工作。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远程教育培训已全面启动,请各区县认真组织区县级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干部和农村居民代表收看,确保户籍改革政策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基层干部和农村居民。
四、及时兑现户籍改革有关优惠政策。
对市政府及各有关市级部门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兑现。
特别是对《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中明确的各项政策,务必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班级:2011经济九班一、引言重庆市是2007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
2010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2010年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
为了深入了解重庆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2012年1月12日-2月10日,我校经济9班全体学员深入重庆,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考察了两江新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川区等区县,实地调研了民心佳园公租房、西永微电园、大学城、南川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等21个项目,通过拜访部门、走访农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深入街道社区进村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重庆市正在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调查结果此次调查的群体分布均匀、广泛,共调查200多人重庆市主城区的重点区域两江新区、渝北区等,渝西地区的铜梁县,大足区等,少数名族区域的酉阳、彭水等区县,重庆市中部的涪陵区、忠县渝东地区的万州区、开县、巫山县等。
调查的样本除区域分布广泛、均匀以外,人员结构从18周岁到75周岁,男女比例恰当,调查的对象有农民工、工人干部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学生等,文化层次分布均匀有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大学文化的各文化层次人员,转户的基本情况如下:到2011年12月31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户1453686人,其中整户转移的有 36 万户,平均每天转户10458人。
2011 年摸底的时候,符合条件的人口大概是 338万,最后到年底能够转户145万。
从年龄段来看,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转户218800 人,占15%,18—60岁劳动年龄段人口是转户的主体,大概占51%。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员大概有49万,占33%。
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查分析报告
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查报告————————————————————————————————作者:————————————————————————————————日期:2重庆市户籍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姓名:学号:本调查报告着重讨论了户籍改革对重庆人民生活的影响,得出了人们对重庆户籍改革持有的态度,以及它的利与弊。
当蜂拥而至的大学生与农民工进城时,对我们的城市是一种考验,是对城市有限资源,社会治安的挑战。
在城市之中,当工作岗位达到饱和,当农民工失去赖以生存的农村户口时,我们将如何面对,重庆的户籍改革还不是很成熟,而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在实践中检验。
从2010年8月开始,重庆以其独有的重庆户籍改革模式以解决农民工城镇户口为突破口,并且对全市所有高校的大学生作动员,开始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随着时间的推移,重庆市的户籍改革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现状又是如何?下面就是本文的主要调研内容。
一、调查方法此次调查主要采用个人问卷调查方式进行。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围绕“重庆户籍制度改革”问题,调查了4名在城里工作的人。
从中了解他们对本次改革认识态度和思路。
三、调查结果梁霞,女,21岁,职高,群众,未婚,家庭成员有4人。
她在本公司是一个质量巡检。
月收入1800-2200。
梁小姐对本次户籍改革持非常支持的态度,她认为一个女孩没有在学业上有所成就,就必须要在城里混出一片天空,在城里工作的时间里会有更多发展机会,同时也会配合国家政策执行下去,我们从一个21岁姑娘身上看到的不仅仅是她的态度,而让我们看到的是国家的前途一遍光明。
李明中,男,43岁,初中,车间管理,已婚,家庭成员3人。
他在我们公司是一个车间班组管理员,月收入3500左右,他对本次户籍改革持无所谓的态度,转了他最担心的是融入城市问题,一个43岁的中年人,常年居住在农村,最怕就是进了城找不来钱,一家子人又没土地了,怎么活啊,最关键的还是赔偿问题。
重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重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重庆市政府日前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发布了实施意见,意见从完善分区落户条件、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提升城镇承载能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功能导向、规范有序、综合配套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意见对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城区以及渝东北和渝东南生态发展区三类区域落户的条件分别作出要求:分别在上述三类区域务工经商满5年、2年、3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所在区常住户口。
放开了小城镇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均可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要稳妥有序地推进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鼓励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落户标准。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社保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实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设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等人口信息,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
做好人口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衔接;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促进社会融合。
推动产业人口集聚。
落实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吸纳转移人口就业;制定考核办法,提升人力资源的集聚能力;鼓励定向培训和招工,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渝公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
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万州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缩小区域差距;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今年年底前完成市里下达的18.78万转户参考目标,到2015年年底前完成30万转户人员(以后每年新增3万人)。
2011年8月至12月,全区开展为期5个月的户改工作攻坚战。
转户工作主要突出“三类重点”,一是以农民工、新生代及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为重点,二是以城市规划区和镇乡规划区为重点,三是以大中专学校为重点。
转户后,将及时兑现各项政策待遇。
农村宅基地: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规定,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以按照保留、流转、退出方式处置。
承包地: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要积极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流转,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未退出之前,仍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闲置、撂荒。
养老保险: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办…2010‟317号)精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参保: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区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没有条件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规定,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第四条 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问
题分析重庆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深化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确保各类人口“一人一证、一户一档、全程记录、实名管理”,促进人口自由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这也意味着重庆正引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势。
改革方案一、实施“一证两档”制度。
重庆将做到“常住人口一人一证”和“户籍人口一人一档”,同时建设全国最先进的人口信息库。
二、全面开放“人才绿卡”。
全面取消本市蓝卡组及以上人才与本市户籍之间有关医疗、就业、住房等公共服务制度上的差异,实现人才进出与本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全过程的公共服务。
三、开展屯垦移民户籍分类打靶行动。
组建编制实力满足招飞移民工作需要的相关机构,构建集中打靶、分类管理、全流程服务的重庆招飞移民管理体系。
四、提高户籍政策服务水平。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保持普遍性、科学性、公平性,确保所有居民享有公平、公正、便利的户籍政策服务。
改革目标重庆市委、市政府要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全市户籍人口来到1500万,其中城镇户籍人口占比重要保持在80%以上,户籍人口年均户均住房面积达到46.5平方米,自用住房面积达到36.5平方米。
结论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起始于2003年,历经多年,如今已成为一项新型的、红色的、全程记录的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动态,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典型之一。
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高的引领和推广价值。
附:Markdown文本格式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近日,重庆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已成为重庆引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势。
以下是本次改革的主要方案和目标。
改革方案1.实施“一证两档”制度重庆将推进“常住人口一人一证”和“户籍人口一人一档”,同时建设全国最先进的人口信息库。
2.全面开放“人才绿卡”全面取消本市蓝卡组及以上人才与本市户籍之间有关医疗、就业、住房等公共服务制度上的差异,实现人才进出与本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全过程的公共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渝府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自2010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转户居民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以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实践证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保持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认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建立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户进城,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促进缩小城乡差距。
农民工向“一圈”转移,“两翼”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推动缩小区域差距。
农民工进城落户,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自愿退出闲置废弃宅基地,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源头上推动缩小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
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渝办发[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1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黄奇帆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市政府副市长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重庆警备区、市总工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一)组织领导。
主任: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杨庆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XXX 市公安局局长主任助理:凌凡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二)机构设置及任务分工。
按照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运转。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强任组长,抽调市发展改革委3人、市公安局3人组成。
具体职责任务:一是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全程督办检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二是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工作;三是统计、分析、核算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数据;四是及时反映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动态,起草综合文件资料;五是掌握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第五条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5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四)投资创业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他房屋
建筑面积(m2)
其他建构
筑物及附
着物情况
名称
结构(规格)
数量
名称
结构(规格)
数量
申请人及共有权人签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日期:年 月 日
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
关系
姓名
年龄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就业处所
申请退出
宅基地
房屋情况
宅基地
座 落
(迁出地)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社)号(小地名)
宅基地
总面积(m2)
土地使用权
登记面积(m2)
其他宅基地
(院林地)面积(m2)
房地产权
证书号
共有使用权人
房屋
建筑总面积(m2)
房屋所有权登记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编WORD版
附件2-3
编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人
(户主)
姓 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家庭
总人口
人
批准
转户人口人转户Fra bibliotek认通知书编号
住 址
(迁入地)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社区(村) 街(路)号
职 业
就业处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