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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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省直机关工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召开联席会议是工会法赋予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召开好联席会议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召开联席会议,也是省直机关工会对各单位工会创建职工之家的考核标准之一。是否开好联席会议将直接影响职工之家的创建考核,从而影响全体职工的奖金和福利。
第三条联席会议就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
第四条参加联席会议的对象是:公司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干部、职工代表。
第五条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在联席会议上应该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遵循工会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和单位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将联席会议上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及解决结果向各工会小组或职工代表进行通报和传达。
条七条联席会议由公司党委主持,公司工会负责会议的准备和召集。
第八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为公司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