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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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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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为了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从业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1922—2011
3、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一、为使广大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凡是在厂从事劳
动的职工均按本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二、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各种发放标准、使用时间办理,不得任意更改标准
及扩大范围。
三、凡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工种不变时,仍按原工种规定发放保护用品;若
工种变动时,按新调换的工种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多退少补。
四、凡职工调离本厂,在厂工作不满六个月的,除收回所发给的个人防护用
品(工作服除外)以外,还要收取工本费用。
五、劳保用品的计划采购,厂部综合办按年、季、月报需求计划,提报给采
购部纳入物资采购计划,按时采购入库,保证供应(报计划应分品种规格)。
六、劳保用品的领用,均由部门开领用单,厂长签批,保管员凭其发放。
七、防护用品使用的期限,应按工人实际劳动的日期计算,休假六个月以上
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八、对所发的防护用品,遇到丢失现象,按发放日期计算酌情扣款。
九、使用人对自己的一切防护用品要爱护。如因不正当的佩带造成事故或损
害等,应由自己负责,根据规定,按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或赔偿。
十、凡是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事故应由个人负主要责任。
4、本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5、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