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制度定现状和完善
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
作者简介: 闻立强(96 , 黑龙江兰西人, 16一)女, 副教授, 硕士; 张金莉(9 1 , 辽宁锦州人。 17一) 女, 助理工程师。
基金项 日: 辽宁省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日( 04,0 ) 2 0 C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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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闰立强, 张金莉: 我国司法( 法医) 鉴定制度的历史、 现状与改革设想
定致使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可 以随意拖延时 间。鉴 定标准不确定 , 鉴定人便可任意引用标准 , 随意作
出结论 , 的公正性 、 法治 严肃性根本无法保证。 ( 司法鉴定监管体制不完善 四)
鉴定机构无专 门监管机 构, 无统一监管办法 ,
鉴定错误如何处罚 均无 明确 的规定。法 院以鉴定 机构 的级别来 判定鉴定 效力 , 不 以权威性来 判 而
响到社会稳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体制巴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对司法鉴定 的基本概念、 特征、 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
进行 了阐述 , 出了借 鉴 国外做 法对我 国司法体 制进行改革的设想 。 提
关 键词 : 司法鉴定; 鉴定法; 鉴定体制; 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 D 1. 989
司法 鉴定 的概 念及特 征
定。鉴定部 门的越权鉴定、 无权鉴定 、 渎职行 为、 以 鉴定谋私利在监管不完善时更显突出。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 38 2 0 )1 04 — 4 1 8 57 (o 7 O — 0 8 0 0 讼制度特点所决定 。我国现 阶段 以及今后 , 在审判 方式 由职权 主义模式 向当事人 主义模式转化 的过 程 中, 随着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完善和系列证据规则 的全面适用 , 基于“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 的要 求, 鉴定事项的提 出和鉴定机 构、 鉴定人 的选 任等 事项都应当且只能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 不包括 人民法院) 的诉讼权利 。 二、 我国司法鉴定 的历史沿革 中国司法 ( 法医) 鉴定体制 和机构设置源于 民 国时期。12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 98 检验尸体 由医 师或检验吏施行 , 剖尸体 由医师施行 , 解 检验妇女 身体 由医师或妇女施行 , 明确 指出了检验吏可以做 外表检验 , 而医师可 以兼行外表 检验和尸体解剖。 规定尸体检验使用 “ 验断书” 。当时还没有 正式的 法医学鉴定机构 。13 年前后 , 90 高等法 院开始设立 法医师。13 年 , 90 北平大学 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研 室, 既承办案件 , 又培养人才。13 92年 , 国民党政府 在上海成立了“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 即现在的 (
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以下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公平的基石。
要通过建立合理的司法任命和评审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力,避免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此外,还应尽快完善对法官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其次,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众对司法制度公信力的直接反映。
要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增加司法判决的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公正执行职务。
第三,完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对于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问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要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和收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应建立科学的鉴定制度,提高对证据的鉴定水平,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
法官和律师是司法制度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要加大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此外,要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加强司法监督和反腐倡廉。
司法监督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要强化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建立健全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同时,要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预防和打击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完善司法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透明度、完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以及加强司法监督和反腐倡廉,可以进一步强化我国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刍议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
则 包括 海洋 污 染损害 鉴 定 ( 运用 海洋 学等 学科 的理 论 与 方法 ,采 用现代 海洋 调 查分 析仪 器 ,对相 关海 域 、海 区 的海 洋环 境质 量 、污 染物 、污 染源及 被 损害 的海 洋动植 物进 行定 性 、定量 分析 ,通 过 分析 ,对相 关 海域 、海 区 的海洋 生 态 、海洋 水产 资源 、海 洋保 护 区的破 坏 及海洋 动植 物 的损害 程度 ,作 出勘 验 分析和 评估 鉴 定 ) 、溢 油 鉴定 ( 即根据 油 品的 不 同化 学 性质 ,通 过对 海面 溢油 和 溢 油 源 的油 样 进 行 对 比检 验 和 鉴 定 ,确 定 溢 油 源 ) 等
学 科 ,具 有极 强 的专业 性 、技 术性 。完 善 的海 事司 法鉴 定 制 度 ,对于 鉴定 机 构顺利 出具海 事司 法鉴 定 结论 、人 民法 院准 确及 时认 定 案件 事 实、 充分有 效地 保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 益等 方面 具有 重要 的 意义 。本 文就 我 国海事 司法 鉴 定 制度 之 现状 、存 在 问题 及 未来 发展 路径 作 一简 要论 述 , 以期 对 实际工作 有 所裨 益。
拆解 等 合 同纠 纷及 对拍 卖船 只进 行有涉海性 ,除一般法
院外还 包括 海 事法 院 ,其 中一部 分案 件 由海 事法 院专 属
管辖 ;三是法律依据具有涉海性 ,除司法鉴定方面 的法 律外 ,更多地 适用 《 海商法 》、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 》、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 国 家海洋水质标; 隹》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四是鉴定 方
二 、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发展之 不足
据统计 ,2 世纪9 年代 以来 ,海洋产业年平均增 O 0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几点思考
别 和判 断并 提供 鉴 定 意见 的活 动 。从 《 决定 》 布 颁
实施 之 前 的情 形 看 , 司法 鉴定 制度 运 行 中存 在 的主
和正义 的关 键 , 更是 当前深化 司法体 制 和工 作 机 制 改革 的重点 之一 。但 目前 的 司法鉴 定体 制仍 然存 在
一
要 问题 , 主要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 定 》 。《 决 ) 决定 》 的实施对 我 国司法 鉴定 工作 体制
的完善 起 了很大 的 作 用 , 争 议 已久 的 司法 鉴 定管 对 理 问题 作 出 了规 定 , 必将 为 司法 鉴定 走 向法制 化 、 规
范 化提 供强 有力 的法 律支 持 。 ( )《 定》 司法 鉴定 制度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一 决 前
启 动 机 制 , 法 鉴 定 行 业 级 别 制 度 和统 一 的 司 法鉴 定标 准 , 定 人 出 庭 质 证 的 制 度 , 定 人 员 的资 格 确 认 。 司 鉴 鉴
关键词 : 司法 鉴 定 ; 法 公 正 ; 谐 理 念 司 和 中 图 分 类 号 : F 1 D '3 / 文献 标 识 码 : A
代 的。司法 鉴定 工作对 于 案件 事实 的正确 认定 和法
( )《 二 决定 》 司法鉴 定 制度 的完 善 对 ( )建 立 中立 的司法 鉴定机 构 , 1 鉴定机 构独 立 ,
审鉴 分 离 。根 据 《 决定 》 司法 行 政 部 门负 责 鉴定 机 , 构 的登记 、 名册 编 制和公 告 等管理 工作 , 民法 院和 人 司法 行政 部 门不得 设 立 鉴 定 机 构 , 一规 定 既 结 束 这
完 善 我 国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的 几 点 思 考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重新鉴定、终局鉴定、鉴定机构自律以及《决定》的设计语境缺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问题;对策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作为法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还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法,而仅仅是对司法鉴定的概念、管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执业、回避、出庭、权责、处罚、收费等十八个方面的特定问题做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决定》明确定义了近年争论不休的司法鉴定的概念,规定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打破了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的历史格局。
这对于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旧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项突破性的革新,我国司法鉴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我国过去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是公、检、法、司、卫部门分立各自为鉴分散管理的模式,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臵。
长期以来,这种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卫生部门医疗事故自犯自鉴的多元化鉴定体制备受诟病。
当然,旧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高莺莺死亡事件”,还有五次尸检多次出具不同死亡鉴定结论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给人们的记忆是深刻的。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实施的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司法鉴定在维护法律公正、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需进行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司法鉴定结果往往以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方式出具,然而,由于一些鉴定人员水平不高、鉴定方法不科学等原因,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往往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时应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和监督,并建立起相应的质控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程序安排上存在欠缺。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较低,对鉴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为了加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时应建立起更加透明的程序安排,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优化鉴定过程,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存在一些与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联,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时应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并且将其从其他机构中独立出来,实行独立运作。
总之,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对于维护法律公正、推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
的关键是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和监督,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建立起更加透明的程序安排,加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提高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性;以及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社 会 生 活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 司法 鉴定 ”一 词 却 被广 泛 应用 。…∽ ’
2 、司法 鉴定 的特点
律责任等,都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此外 ,鉴定程序必 须符合诉讼法律 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精神 ,鉴定的决定
权 、实施 权必 须依法进 行。
3 、中立性
现代 司法鉴定 的发展有 四个 显著 特点 :第一 ,鉴定 的技术 手段 飞速发展 ,现代化 检验仪 器的应用 使鉴 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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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9
辽宁警专学报 2 1 年 第4 00 期
( )立 法 滞 后 一
另 一方 面 ,公 正 和 效 率是 现 代 诉 讼追 求 的共 同 价值 目 标 ,司法 鉴定作 为确 认诉讼 证据 的一种 重要 活动 ,直接 关 系 到案 件事实 的正 确认定 和法律 的正 确适 用 ,因而须 全力 兼顾 公正 和效率 。所 以司法 鉴定工 作改 革 目标是 , 逐步 建立起 独立 、科 学 、规 范 的司法鉴 定体 制 ,促 进 司 法鉴 定工作健 康 发展 。 ( )对具 体制度 的 完善 二 1 完 善 司法鉴定体 制 、 首先 ,设立 独立 于公 检法机 关 的司法 鉴定 系统 。这
二 、我 国司法鉴定 制度 的现 状及存在 的问题 同西方发 达 国家相 比 ,尽管 我 国的司法鉴定 制度建
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发展还较慢 、弊端较多 ,主要表
现在 以下三个方 面 。
收 稿 日期 :0 0— 5~9 2 1 0 0 作 者 简介 : 吕露 露 ( 9 5 ),女 ,辽 宁 沈 阳人 ,实 验 师 ,学 士 。 1 5一
20 年2 2 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05 月 8 第 十 四次会 议通 过 的 《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全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与作用
03
司法鉴定的作用
提供科学证据支持
科学技术手段
司法鉴定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 段,对涉案物品、痕迹、文件等 进行检测、分析和比对,为案件 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
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评定其伤残等级 ,为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
医疗过错鉴定
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为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例
火灾原因及损失鉴定
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勘查和物证分析, 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造成的损失 。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
保险理赔鉴定
对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协 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进行理赔。
为审判提供依据和参考
审判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 生重要影响。
参考意见
鉴定人员还可以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和帮助。
04
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
申请与受理流程
申请
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和范围。
专业知识
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能够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供准确 的鉴定意见。
协助查明案件事实
揭示真相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揭示案件中的事 实真相,帮助办案人员正确认定案件 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
辅助侦查
司法鉴定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 索和证据,协助侦查人员查明案情、 缉拿犯罪嫌疑人。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与规范
绩效考核
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人 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 果进行奖惩和激励。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质量方针
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质量控制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鉴定结果的 质量审核等,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改进
通过定期的质量评估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 进和优化,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负责鉴定技术工作,包括鉴定方案的制定、 实施和审核等。
支持层
负责为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如 设备维护、资料管理等。
人员配置及培训机制
人员配置
根据业务需求,合理配置鉴定人 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确 保机构高效运行。
培训机制
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包括岗前 培训、在岗培训、专题培训等, 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PART 04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
技术标准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鉴定技术的科学性、准 确性和可靠性。
操作规范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鉴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鉴定工作。
技术更新
关注行业最新技术动态,及时更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保持技 术领先地位。
设备设施管理要求
完善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内部培训等方式,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 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司法 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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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法医鉴定的作用与意义
法医鉴定的作用与意义摘要:一、引言二、法医鉴定的定义和范畴三、法医鉴定的作用1.刑事案件2.民事案件3.行政案件4.司法争议四、法医鉴定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促进法治建设4.提升司法公信力五、我国法医鉴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六、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医鉴定作为一门应用广泛的学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医鉴定在解决诉讼纠纷、查明事实真相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医鉴定的作用与意义,以期为大家提供对法医鉴定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法医鉴定的定义和范畴法医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医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技术与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法医鉴定的范畴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物证学等多个领域。
三、法医鉴定的作用1.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对于确定案件性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法医病理学可以确定死亡原因,法医临床学可以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2.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有助于解决涉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纠纷。
例如,法医临床学可以评估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法医毒理学可以检测当事人是否受到毒物侵害等。
3.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法医鉴定可以为行政机关提供科学依据。
例如,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时,法医毒理学、法医生态学等可以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支持。
4.司法争议在涉及司法争议的案件中,法医鉴定可以发挥化解纠纷、公正裁判的作用。
例如,在亲子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法医鉴定可以为法院审理提供专业意见。
四、法医鉴定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医鉴定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方式,为司法活动提供专业依据,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医鉴定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
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环节,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而市场分析是对司法鉴定市场进行评估与研究的过程,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当前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述。
司法鉴定市场现状分析1. 市场规模司法鉴定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从而导致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量逐年增长。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市场在过去几年中保持着一个稳定的增长态势。
2. 市场竞争随着司法鉴定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众多,一些大型综合性司法鉴定中心和私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逐渐崛起,形成了竞争格局。
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参与不正规竞争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3. 专业化水平司法鉴定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庞大,但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机构缺乏科学的鉴定标准和技术手段,影响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成为当前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
4. 司法鉴定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相对较高,对当事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亟需进一步完善。
高昂的费用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无法承担,进而影响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和效率。
5. 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由于司法鉴定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鉴定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总结当前司法鉴定市场面临着规模增长、竞争激烈、专业化水平不一、费用高昂和标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推动司法鉴定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发展。
同时,适当调整司法鉴定费用标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提高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
刑事司法体制改革语境下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鉴定 法》 十分必要 。 这是 问题 的一个 方面 : 另一 方面 , 现
在就 着手对 司法鉴 定法 的立 法进行 调研和设 计 ,当然
见 ” 不再称 为 “ ( 鉴定 结论 ” 作 为一 种证 据规 定 在证据 ) 编 内。 “ 在 控辩 双 方当庭举 证 ” 这种 诉讼理 念 和制 作为 辩方 , 在诉 前 , 与控方 应
同样 拥有 鉴定启 动权 , 庭 时 同样 拥 有 向法 庭举 示 鉴 开 定结 论这种 证据 以及 向法庭 申请 重新 鉴定 的权利 。 法 庭 同意或者 决定 重新 鉴 定 的 , 由法 院委托依 法登 记 成 立 的鉴定 机构 重新鉴 定 。 . 这里 需要 明确 的是 : 法登 记成 立 的鉴定 机构 不 依
改 革刑事 司法鉴 定体 制 问题 。2 o 0 2年 1 月 召开 的党 1
的十六大 。 出 了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 的全 面部署 , 中 作 其
权, 通过对现场 、 品 、 物 人体 等进行 勘查 、 查 、 验 , 检 检 发
现 案件信 息 , 并加 以保 全 、 固定 或 阐释 。 由此形 成 的勘 查 笔录 、 检查笔 录 、 检验笔 录 , 不但要 如实 记载勘 查 、 检 查、 检验的时 间 、 点 、 地 过程 、 方法 、 参加人 员等情 况 , 而
“ 定 ” “ 查行 为 ” 鉴 从 侦 中删 除 , 查 中使用 技 术检 验方 侦 法发 现犯罪信 息及 对其过程 和结果 所做 的记 录 ,可称 为“ 检验笔录 ”检验 笔录与 勘查笔 录 、 , 检查 笔 录并 列合 称“ 司法检证 ” 类证 据 。这类证 据共 同 的特 点是侦查 人 员 ( 包括服 务于侦查工作 的技术 人员 )依 据法 律 的授
2023年司法鉴定行业市场分析现状
2023年司法鉴定行业市场分析现状司法鉴定行业是一种重要的审判辅助手段,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增速也在逐年提高。
一、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根据《中国市场研究法院司法鉴定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2018年市场规模达到约11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6%。
其中,刑事鉴定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刑事案件数逐年增加,导致刑事鉴定需求增大。
此外,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其他领域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增长。
二、行业竞争格局逐渐形成目前,司法鉴定行业正在逐渐形成竞争格局。
在市场上,大型鉴定机构和中小型鉴定机构正逐步分化。
大型鉴定机构在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
其中,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是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特殊地位和权威性。
三、服务质量受到广泛关注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大,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客户对于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鉴定机构需要加强对于鉴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鉴定技术和水平。
同时,相关政策和规定的不断完善,也对鉴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定机构要适应新形势,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发展前景广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行业的市场需求将会持续增长,发展前景广泛。
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鉴定行业将不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行业市场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行业竞争格局逐渐形成,服务质量得到广泛关注,发展前景广阔。
鉴定机构需要不断提高鉴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并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以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试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计学鉴定 , 涉及诉讼 的事故 、 资产 、 品 、 产 工程等鉴定 , 以及司法机关认 为应 当进行 的其他鉴定 。
司法鉴定活动是 一种特殊 的科 学活动 . 而不是某
的情况 , 影响或威胁到司法公 正。因此 , 司法鉴定体 制 亟待改革完善 。
一
、
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特点
个单纯 的司法行为 。司法鉴定在整个诉讼活动 中起着
第2 3卷 第 1期 21 0 1年 2月
重 庆 广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u n l fC o g igRa i o ra h n qn do& T U iest o V nv ri y
VO . 3 N0 1 I . 2 F b2 e . 01 1
d i0 99 .s. 0- 3 2 0 1 1 o: . 6/sn1 86 8. 1. . 4 13 j i 0 2 1 0 0
效率的价值取 向相 冲突的情况 。目前改革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途径是 : 构建有序 的“ 多元化” 司法鉴定体制框 架, 健全 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体 制 , 完善 司法鉴定程序 。 关键词 : 司法鉴定 ; 鉴定机构 ; 鉴定人 ; 鉴定体制改革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机构 自行审查 。 在司法 实践 中 , 以担任鉴定人 的通常 可 有 以下几种 人: 一是公 、 、 机关 内部设立 的鉴定 部 检 法 门 的人 员 ; 二是经 国家 主管部 门( 司法部) 予司法 鉴 授 定资格 的研究机 构的专 业人员 ; 三是其他专业 机构( 如
医院 、 研究 院所 、 大学等) 的专 业人员 。 目前 , 国对鉴 我
查、 侦查等 司法行为 所发现 的案件真 实不 同。鉴定结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提升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鉴定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本文将从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必要性、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必要性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结果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需要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来适应社会的需求。
再者,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现有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和规范,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结果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存在水平参差不齐、诚信缺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另外,司法鉴定的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三、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水平,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加强司法鉴定工作。
首先,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标准和规范,明确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另外,要加强司法鉴定结果的审查和复核机制,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司法鉴定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提升是推动司法体系建设和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只有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迈向新的高度。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查报告
THANKS
研究问题和目的
本报告主要研究以下问题: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鉴定质量和能力、行业发展趋势等。
研究目的在于深入了解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政策 制定者提供参考,推动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调查范围和限制
本报告的调查范围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鉴定委托机构,以 及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
执业行为不规范
部分鉴定机构和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影响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行业监管不严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 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加强管理和监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司法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认定、管理和 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鉴定 质量。
对未来司法鉴定工作的展望
01
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标准和
程序,加强对鉴定质量的监管和评估,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和效率。
02
加强司法鉴定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
加强司法鉴定与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程序的衔接,建立健全衔接
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有效运用,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查报告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司法鉴定概述 • 调查方法和实施 • 调查结果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司法鉴定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报告旨在调查司法鉴定工作的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 发展趋势,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由于调查条件的限制,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同时对于 某些问题的分析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鉴定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分析、鉴定和评价,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它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质量和公信力,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
1. 司法鉴定队伍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队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岗位不够合理。
司法鉴定队伍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比较低,导致队伍中高水平专业人才相对不足,难以满足不同领域和复杂案件的需求。
2) 人才培养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主要依赖于院校教育和单一的培训机制,无法满足鉴定队伍不断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
3) 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司法鉴定队伍中,存在一些技术力量较弱或不专业的人员,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2.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
司法鉴定队伍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鉴定队伍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有利于引进高水平专家和技术人员,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只有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司法鉴定队伍,才能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3.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措施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晋升制度和分级评估机制,激励鉴定人员持续提高专业素养,增强岗位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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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摘要]: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说,完善证据制度的关键在于改革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直接为诉讼和仲裁活动服务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辅助服务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司法鉴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许多问题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又散落于各个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之中,且互相冲突。
本文通过剖析司法鉴定的本质、比较中外司法鉴定制度、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旨在探求适合我国特点的司法鉴定制度,呼唤司法鉴定立法。
关键词:司法鉴定、证据、诉讼活动、司法鉴定的改革、司法鉴定立法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
在当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大量运用科学证据的证明方法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司法鉴定正是运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各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已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制度正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
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必然与其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内容相适应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司法鉴定制度包融于司法制度中,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和司法鉴定认证制度等内容。
下面,本文从司法鉴定的概念、本质属性,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下探讨。
一、司法鉴定概述研究司法鉴定制度,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司法鉴定,其本质属性是什么?(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但由于观察角度不同、由于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
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下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对上述定义进行比较可知,不同点主要在于鉴定决定权的范围不同、鉴定适用范围不同、鉴定主体范围不同和鉴定的客体范围不同,其共同点在于都反映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和本质属性。
考虑到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价值取向,考虑到司法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和立法宗旨,考虑到三大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考虑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义务,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中,对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当事人指定或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或其他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作出判断、鉴别的科学实证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从司法鉴定的概念我们不难归纳出其本质属性,那就是法律性、中立性和客观性。
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管理模式、鉴定体制和运行机制。
1、法律性(准司法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活动具有的法律特征和合法性要求:一是鉴定程序严格遵照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只能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并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和指聘,它不属于市场行为,不能因个人意愿随时启动和实施。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过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批准设立,社会专业鉴定部门也需经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司法机关临时指聘。
三是鉴定客体(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过法律或法定程序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四是鉴定主体必须是具有鉴定人职业资格的自然人,而不是鉴定组织或业务部门及技术部门,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
五是鉴定活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
六是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2、中立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即社会化),不能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如参与诉讼的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3、客观性:客观性是客观规律、客观事实和科学定理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司法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来自并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一个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又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科学性。
司法鉴定是科学认识证据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司法鉴定是以科学技术为生命的,司法鉴定过程就是一个科学认识的过程,司法鉴定的结论,往往就是科学认识的结论。
其二是专业性。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取决于它产生的过程和方式,取决于它的专业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
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主要指的是专业技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方法,采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识别、比较和认定、评断,并得出专业性结论的活动。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司法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
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
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和扩大。
根据《秦简·封诊式》中有关案例的记载,我国秦朝就有了法医人体检验的实践。
在唐、宋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善的程度。
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宋朝人宋慈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他编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尽管一些司法鉴定的技术和实践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不过是近二三百年的事情。
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也仅仅始于二十世纪的初期。
在1906年,清朝诉讼制度中对鉴定问题就作出了规定。
1907年,清政府对鉴定作了较多具体的规定,如对鉴定人的规定有:“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象者,得用鉴定人”;“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技能者,均得为之”。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
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等作为发展战略,形成了相应的规模。
但在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上,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都显得明显的滞后。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
1989年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应的鉴定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此类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加之无配套法规,导致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无明确大法,无小法可依”的局面。
严格地讲,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司法鉴定制度,或者说是没有形成与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并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一)司法鉴定立法严重滞后。
1、对司法鉴定我国至今还没有统一独立的法规,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规定十分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无论是司法鉴定的实体法律制度,如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从业资格条件、法律责任等,还是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均无明确的统一规定。
如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技术鉴定,但对如何指派和聘请?如何进行具体的鉴定等内容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机构的做法各不相同,法律制度的空白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尴尬与被动,给诉讼活动带来许多不便。
2、绝大部分专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
目前,除部分法医鉴定和司法精神疾病有几个部联合颁布的部颁标准外,其他学科尚无统一标准,多数还只是各自确定的标准或经验型的标准。
“各类学科、全国性的行业标准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公认型的鉴定标准还没有”4。
众多的鉴定机构由于其行业或专业的特点,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鉴定标准,如同样的人身损伤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适用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和劳动部制定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鉴定标准》结果往往不同,当事人亦常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也以此迎合委托人。
在众多的鉴定标准中,有的还不科学、不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法医鉴定中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概念模糊。
这些问题必然导致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产生分歧和动摇,对公正司法产生直接影响。
(二)鉴定机构的设置混乱且部门规范杂乱。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拥有鉴定权的机构有5类:一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二是经司法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四是部分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五是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
这种鉴定机构的多重设置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同时也造成了国家人、财、物的巨大浪费,更重要的是“自审自鉴”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科学诉讼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特别是部门保护主义形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由于鉴定结论不一样,案件久拖不决,一旦出现错案、假案等,很难纠正。
2、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公正性。
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检察机关的“自检自鉴”、人民法院的“自审自鉴”,因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大打折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社会对鉴定制度的信任不高。
尤以“自审自鉴”更甚,审判活动系平息冲突、化解纷争、定罪科刑的最后防线,自审自鉴使“鉴定成为一种奇怪的混合物---既是法院的一个下属机构,又是一方当事人的证人,他由法院的下属成员变成当事人一方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