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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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审的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力合理行使。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概念、历史、理论基础、功能等方面全面解析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审。

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如监察机关、审判监督机构)来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它的核心任务是解决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失职渎职等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

其次,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封建王朝时期,存在各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如明清时期的监标制度、提督制度等。

然而,由于官僚体系的腐败和权力集中等问题,司法审查制度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和公正。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审查制度才逐渐发展和完善。

第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是多元化的。

它首先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审,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滥用职权、保障诉讼公平,确保普通民众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平等待遇。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司法机关的法治化和效率化。

审查过程中,可以查找司法机关在职权行使中的问题,追究责任,推动司法和标准化。

此外,司法审查制度还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

总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

它通过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古代到现代,司法审查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司法审查制度逐渐完善,功能多元化。

然而,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设仍面临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进一步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论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论文关键词:行政规范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建构论文摘要:随着行政规范纳入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也将失去原有的意义。

行政规范纳入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必然要进行重新建构。

本文就行政诉讼的起诉和管辖制度、裁判和执行制度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构方案。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对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和保护行政相对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宪政建设的需要,其中行政规范文件不被司法审查就是问题之一。

行政规范文件被司法审查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学者已对其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大量而有成效的探索和论证,但对制度的具体建构还缺乏比较细腻和深人的研究。

一、行政规范文件的概念确立(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反思我国行政法学一般从整体上将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t}(emo)并且在应用中往往不加区分,将静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等同于动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

然而,这种划分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尴尬,随着这两种行政行为逐步纳人司法审查,他们的划分也将没有任何实践意义。

第一,二者的划分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

f27(P20})第二,一旦行政规范文件纳人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二者划分的实践意义便会不复存在。

第三,从一定意义说,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具体的行政活动,他有具体的制定机关、具体的制定程序、具体的成文文件和具体明确的约束力。

如果行政主体应进行行政立法等活动而不为,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行政行为,从应然角度讲也具有可诉性,应当纳人司法审查范围。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王敏远【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及执行,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实践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加强、完善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还需要研究增加关于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司法审查.【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5页(P160-164)【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审查;拘留;查封扣押【作者】王敏远【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水平。

我国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后,才开启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门。

当然,这个门最初开得很有限,主要限于对逮捕(这种较长时间羁押)的司法审查。

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刑事诉讼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

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探讨进一步予以完善的途径和方法,对继续推进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积极地意义。

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这两个部分,而侦查对刑事诉讼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产生于侦查阶段。

因此,对刑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以预防、控制其产生不公正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制度安排。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将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理、作用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审判。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合法、合理地执行公共事务。

而公正审判则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客观公正、严格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将这两个原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正当、公正的审查机制。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监督了政府的行政行为。

政府在执行公共事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如果政府违法行使权力,就会受到司法的制约和惩罚,从而提高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再次,司法审查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准则和判例,为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便于认识和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司法途径和法律程序。

司法途径要求任何人都可以依法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司法程序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坚持独立、自由、公正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司法授权也是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判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宪法规定,并做出相应裁决。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查中还需要与其他政府机关和社会各方保持紧密沟通,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总之,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依法行政和公正审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司法途径和法律程序,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法制监督;行政复议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特点第一,没有明示的宪法依据和明确具体的行政法依据。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仅仅规定为“参照规章”。

第二,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体讲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符合“立法、司法、行政互相分工、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间接的、附带的,而不是直接的。

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它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一旦违法,将会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众多公民造成损失。

但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权力,公民不能够通过诉讼来有效制止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就很难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也就更难保证依此类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立法权、行政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法律赋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撤销或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国家司法活动。

包括四个因素:(四个特征)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式为诉讼程序。

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⑴宪法依据:一、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二、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族人;三、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⑵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下列四个原则上:一、民主原则;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不仅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而且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三、权力制约原则;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四、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的原则: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⑴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⑵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和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的案件;⑶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最新版2篇】目录(篇1)1.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5.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正文(篇1)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中国国家专门司法机关的框架下,为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防止国家强制权滥用,对国家强制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中国扮演着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角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建国初期,我国主要依赖于政治手段对国家行为进行审查。

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司法审查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得到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对司法行为的审查等方面。

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在中国,违宪审查是指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审查并处理的行为。

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具体模式,主要由普通法院负责对国会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因此,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而进行的审查。

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审查范围广泛,涵盖了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方面;二是审查主体多元,既有国家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又有普通法院负责司法审查;三是审查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审查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审查效率低下、审查范围有限、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五、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针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提高审查效率,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间;二是扩大审查范围,将更多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三是增强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四是建立健全审查结果的执行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司法制度1

司法制度1

司法和司法权
三、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 、 2、救济权利 、 3、形成规则 、 4、解释法律 、 四、司法制度的特征 1、政治性 、 2、人民性 、 3、法律性 、
五、司法制度的目标 1、公正 、 2、高效 、 3、权威 、
(二)司法机关 二 (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 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 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1、 核心司法制度:审判、检察、侦查、执行 、 核心司法制度:审判、检察、侦查、 2、民间司法制度:仲裁、 2、民间司法制度:仲裁、人民调解 3、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监狱、劳动教养 、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监狱、 4、司法辅助制度:司法鉴定、律师、公证、法 、司法辅助制度:司法鉴定、律师、公证、 律援助 5、国家赔偿制度 、
二、为什么研究司法? 为什么研究司法?
三、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 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
四、如何研究中国司法制度? 如何研究中国司法制度?
第二节 一、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 、 2、终局性 、 3、独立性 、 4、中立性 、 二、司法权的结构 1、审判权和检察权 、 2、案件受理权 、 3、司法事务管理权 、 4、司法解释权 、 5、程序规则制定权 、 6、司法审查权 、
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
பைடு நூலகம்
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 件中的执法活动。 件中的执法活动。 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 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 动。 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 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

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讨论摘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技术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便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限,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立法问题,因此需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司法系统对其监督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从国际上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入手,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有制度,讨论我国如何建立并完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以保证对行政立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关键词: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监督现代社会中需要大量的立法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在现行立法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 80%以上涉及行政关系的调整)。

在此基础上围绕行政立法的争议也在不断的增加。

有权力就要有约束,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立法行为便成了一个焦点的话题。

一、建立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又包括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也涵盖了对授权法和授权立法的审查。

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已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所规定,但是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依旧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现行机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无效性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寄全部希望于全国人大上。

全国人大是一个会议机关,而非常设机关,无法履行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其人员组成的实际状况而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样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

立法机关因为精力和能力有限才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同因,立法机关也不可能很好的监督行政立法。

我国尚无一个全国人大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实例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对与行政立法相关授权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己监督自己也违反了监督的本意。

而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系统内部的监督,这种自我监督机制的作用很小。

而司法机关恰恰具备了专业性、经常性、超然性的优势,其严格的程序性是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所无法取代的。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篇一: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审查,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最初是英王为了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王座法院来审查下级法院和各级地方机构的行为,后来演变为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而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如今司法审查制度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

英美两国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范围英国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的法治原则,而不拘泥于成文法的规定。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更依赖于成文法。

美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源于宪法第三条第二项——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宪法法源。

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于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

但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

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

美国学者认为,事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审查。

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G T 1 4 1 条, 《 A F9 第 O 在 中国加入议定 书 》 2 D段 , 9 第 条 都 月 l 日出 台的 《 1 反倾销 司法解 释 》 以司法解 释 的形 式对
有明文规定 。按 照该 制度 的规定 , 涉及国际贸 易的大量行 反倾销立法作 了进一步补充 。 《 反倾 销司法解释 》 制定 的 政行为均须 司法部 门本着独立 、 平 、 明的原则予 以审 根据是《 公 透 行政诉讼法》 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反倾销司法 《 查。 0《 WT 反倾销协定 》 1 条专 门对负 责认定倾销及行 解释 》 第 3 仍然属于 司法解释 的性质 。这种立法体例不利于 中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余丙南
( 池州师范专科学校 政法系, 安徽 池州 2 70 ) 4 00
【 摘要】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是 WT 体制 中贯彻 透明度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 的制度 。我 国在加入 WTO 时对这 一 O 制度作 了承诺 , 并在相应的法规 中作 了规定。但 我国的规定还存在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 面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进行 了全面论述。 【 关键词】反倾销 ; 司法 审查 ; T W O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5 文献标识码】 【 2 A 文章编号】10— 70 20 )6 01— 5 087 1( 06 0 —09 0
中国加入 WT 0后 面临着诸 多方面 的法律 问题 ,充分 法是 以《 行政诉讼 法 》 立 的司法审查 制度为基础 , 限 确 局 履行我 国加入 WT 0时 的承诺 是 我 国政府 的一项重 要任 于 《 对外 贸易法 》 出的原则规 定 , 作 然后 由国务 院依据 这 务 。 司法 审查 是 WT 0体 制 中 的 一 项 根 本 性 制度 , 在 个原则规 定制定 《 反倾销条例 》 。最高人 民法 院 20 年 9 02

浅论司法审查制度

浅论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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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 学研究生 学刊 ( 会科 学版 ) 社 第2 7卷第 1 期 J U矾A FT EG A U T S O .2 O l LO H R D A E V L 7№1
2,0 6 U A 0 S N Y T—S N U I E ST ( O I LS I N E ) 20 E N V R IY S C A CE C S 0 6
制度 的出现并非源于马歇尔法官 的灵机一动 ,这 一制度与 中世 纪的 “ 通法优越 ”观 普 念和 自然法思想密切相关 。早在 l 世纪英 国大法官柯克 ( d a ek )在 Bn a a 7 E w r oe d ohm c8 e ( 博海姆 医生一案)中便极力倡导由法官所创立 的普通法优越于国会制定的法律 ,如果 制定法违反普通法 ,则普通 法法 院有权审查 国王及宗教法 院是 否越权 。尤 其是在此案
浅 论 司 法 审查 制度 ’
王鲁豫
【 内容提要】司 法审查帝度在西方社会巳存在了两个世纪,本文以西方司法 】
审查制度的渊;及理论依据为切入点 。对比分析我 国司法审查制度 的历史及现 习 } 状,认为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是现实之 必须。同时论述在我国如何建立司
法审壹制度,以求证于方家。
中, 柯克特别指出,不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均应受 自 然法或根本法等地位更高的法 (i e l )的约束 ;而一般的制定法是否与 自然法或根本法相抵触 ,须由法院审查决 h hra g w 定。这一审查后来被标榜议会至上 的英 国议会所 否定。但司法审查的方法却 留给 了后 人。并且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 因,英 国所开 出的司法审查之花却在美国结 出 了丰硕之
者们 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将 司法审查定义为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 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 的一种基本制度 , 该定义属于一种广义上的司法审查。第 ①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原创版4篇)目录(篇1)第一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1.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背景1.3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2.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范围和对象2.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程序和流程2.3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结果和影响第三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3.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优势和劣势3.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正文(篇1)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目录(篇2)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1.司法审查的对象2.司法审查的程序3.司法审查的结果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和作用1.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对公共权力的制约3.对法治建设的推动正文(篇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和特点具有中国特色。

该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推动法治建设。

以下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

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定义: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在中国,司法审查是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

2.发展历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为了实现现代化,建立了一支由西方培训的法官队伍。

自那时起,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直到今天仍然在不断完善。

3.特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是监督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在实践中,该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了公共权力的滥用。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1.司法审查的对象:中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司法审查的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检验其是否合法、合规、公正和有效,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主体做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是否明确约束法律、是否保障公民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2、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政策、规范等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判决中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环境公正、对等公正、效果公正等要求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情况和方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如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保障相关方利益均等。

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1、法律保障标准行政行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查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核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2、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审查标准,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行为制定时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权益之间的平衡。

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

但是,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存在受案范围小、起诉主体范围受限制等缺陷,本文在于通过对国外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具体行政行为一、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财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以及所适用的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具有如下特征:(一)属于行政诉讼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法院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三)对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国外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一)wto《政府采购协议》wto《政府采购协议》尽可能大的将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中,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

但考虑到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采购协议(gpa)在确定了其基本标准后将具体的范围交由各成员国通过承诺表的形式列出,这样,各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就由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美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无论在政策的制定、机构的设置,还是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监督监管体系的组成,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美国的采购管理机关和采购执行机构是分开设置的;在采购主体上,包括联邦政府机构,加利福尼亚等37个州地方政府,田纳西河流管理、能源部下属的机构、圣老伦斯航路开发公司等共计11个政府下属机构;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我国相同,但对货物的规定比我国详细。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壹、前言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

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英文是’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

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

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

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审查」所管辖的范畴往往包含了「命令是否抵触法律」的部分。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但是,由于各国宪政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世界各国在「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龙源期刊网.cn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作者:许小华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5期摘要当前行政程序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使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存有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国行政程序审查制度如何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程序复议前置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一、审查机构的设置(一)专门法院审查方式专门法院审查也被称为集中抽象审查制度。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

法国的行政法院对条例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这与行政法院的性质密切相关。

行政法院在法国不被看作是司法机关,视为是特殊的行政机关。

因此,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可以尽可能地广泛,而不用担心发生司法干预行政的问题。

豍(二)日本的审查方式二战后,英美和欧陆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审查制度之间距离逐步缩小,出现了趋同化的发展。

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二战后的日本,司法权限与战前相比,既有性质上的变化,也有范围上的变化。

在法院设置上,采用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单轨制,即撤销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权归属普通法院;在适用程序上,采用以法国为代表的双轨制,即审理行政案件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针对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笔者主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机构行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主要理由如下:1、要遵循现行的宪法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分工和制衡的规定,不突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架构,通过扩大受案范围、明确一定层级的普通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理权力,从而将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理论障碍减至最低。

由专门机关集中对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模式对我国来说理想化的色彩太浓,它要求司法体制根本的改革,牵涉到国家权力分配这一宪政中重大敏感问题,它会以操作和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导致最终无法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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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
目录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三、注释
四、参考文献
提纲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式,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论述: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长远和根本上看是一致的。

2、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几种。

3、《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

4、公民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是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制约机制的政体。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分析、论证以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论文摘要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的形式,对此说明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度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
〔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独立审判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制约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
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我国,最主要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它的创制过程实际就是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的过程,它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是为了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

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并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

很多具体规定虽然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实体规范。

同时,该法还含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侵权赔偿的原则规定。

因此,《行政诉讼法》身兼二职,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是居于核心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①,它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式,对此需进一步说明和论述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长远和根本上看是一致的。

但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长远和根本一致性,并不能排除和消灭两者之间的差异,两者在局部上也会经常发生大大小小的矛盾,因为代表国家采取行动和措施的国家公职人员无法完美无缺,由于情况复杂或者是执法者素质问题,很难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不越出法律的界限,而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局部矛盾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时有争议发生。

无视这些争议的存在或者故意回避这些争议,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消极对待这些争议,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会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基石。

要使国家和社会稳步向前发展,我们就只有面对现实,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适宜的途径解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包括与其他组织的争议,使国家和个人局部利益的冲突的妥善解决而处在一种良性协调的关系之中,而司法审查正是一条最为适宜的途径。

之所以这样说,也是经过慎重而多方面的比较的。

2、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可能有以下几种:(1)通过人民代表机关。

代表机关是权力机关,宪法地位崇高,其主要职能是立法,对国家重要事务行使着最高决定权和最后控制权。

虽然代表机关是有高度政治性的机构,且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但却不宜也没有时间和能力,同时制定法律又适用和执法法律,其应在更高的层次上去监督行政机关;(2)通过行政机关自身解决,这种方法是解决争议最普遍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如行政复议、申诉、上访等。

但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有时上级会编袒下级,其公正性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仅用此种途径解决争议,有时会取得反面效果,无法取信于民;(3)通过党的组织。

党是国家政治上的领导力量,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协调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若党组织分身去处理形形色色的各种行政争议,将导致党政不分,同时也会降低党的领导的层次,将党组织推向各种具体事务的前台,必然会削弱其政治领导作用。

实践也已证明,党应该把握大政、方针和政策,不宜陷入各种具体的行政和司法事务;(4)通过社会团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既是维护其成员利益的组织,也是联系人民与党组织、国家机关的重要纽带之一,他们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国家权能,无法定强制力作后盾,因而不能亦不宜处断行政争议;(5)通过信访。

在某种意义上说,信访应包含在上述四种方式之中。

但信访的方式长期以来是人民群众对个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满的主要申诉方式,信访是领导机关洞察民情,了解社会
动向,反馈政策、法律的一个良好的机制,多年来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信访制度和信访组织不拥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力和有效手段,也不能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6)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群众运动。

例如“四清”、“文革”等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

但这种形式已被实践证明破坏性大,易被坏人利用,已被遗弃到历史的角落。

根据以上情况,必须开辟一条新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这一新的途径就是司法审查。

此种途径中人民法院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遵循公正、公开的程序。

在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若不能妥善地平息争议,也要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比较理想、比较完善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3、《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

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理论上的重要基础。

过去,我们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的激烈而无情的批判,误以为是马克思否定了人权原则本身,因而将社会主义与人权原则对立起来,而经过多年来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领会和研究,马克思最关心的就是人,实现人的解放,特别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解放。

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制定的宪法和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日益扩大,也急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4、公民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最为有效的监督。

我国公民作为社会的成员,不但可以通过其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而且也迫切期待在其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监督纠正其违法行为。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请审查,这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的体现和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既是倡导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根据之一,也影响着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表现在国家管理领域,就是代表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尽可能详尽周密的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相应的制度监督,并在监督的前提下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相应的监督制度之一就是司法审查。

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时,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种是隶属于行政系统但又有独立性的行政法院。

如法国,因这种模式中行政法院的独立性无法保障且不符合我国宪法的法治原则,是不可取的。

我国宪法确认的法治原则之一就是审判权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另一种模式是设立专门法院,但这种模式与我国的国情不符。

最后考虑到我国体制、观念、人力、财物等方面的种种因素,最终选择了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法庭这种模式,由普通法院肩负起履行行政法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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