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起源: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著名的博海姆医生案。
违宪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英国没有发展起来。
但是科克的思想对于美国国父们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科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最早真正实现。
现代意义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
1787年制宪时,激烈辩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国会法律的先例。
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案发生于美国建国不久,当时,在美国制宪初期就已经存在的联邦党人Federalists和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两大阵营的权力斗争不断发展,后者后来形成了以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并且他们之间的冲突在十九世纪初已经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
1797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总统。
之后,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人与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之间政治角逐趋于白热化,至1800年总统大选时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之间的对立达到了高潮。
1800年7月,弗吉尼亚州选出的联邦党人众议院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的竞选连任。
结果,在这届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当选为总统。
联邦党人遭受重大的失败。
不但失却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因而联邦党人就将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以企图挽回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下台的总统亚当斯先行一步做出了惊人之举,任命刚刚上任不久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2月13日,国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同时,在华盛顿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
2月27日,国会通过了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华盛顿郡以及亚历山大郡的共42名任期五年的治安法官。
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斐逊将无法替换。
以上两个法案对美国当时的法院系统作了重大调整,亚当斯便借机任命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分别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
这些法官的任命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任命状并经国务卿马歇尔盖章后生效,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所限,马歇尔在仓促之间没有及时发出。
1801年3月4日,杰斐逊总统上任,他对联邦党人的不择手段“抢占政治地盘”的做法早就深感气愤,当他得知还有17分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时,就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任命状。
与此同时,新国会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并以法令的形式迫使联邦最高法院关闭了14个月。
当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是1803年的事了。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已得到法官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威廉·马伯里便是其中的一个。
他与其他三个法官以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发出命令状,令新总统以及国务卿按照法律
程序交出任命状,这便是本案的起因和背景。
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来说,这一案件的确是一难办的案件。
马歇尔面临的是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局面。
因为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的三个分支之中是最为软弱的一支,用汉密尔顿的话来说就是“既无钱又无剑”,是联邦政府中的一个冷衙门,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在1795年辞职,并拒绝再任。
马歇尔既要顾及联邦党人的面子,又要维护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
在反复思虑之后,写下了在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典长篇判决书。
法院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
法院调查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马伯里有权利而且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国家的法律是否应当为他提供救济?
法院调查的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法律应当给他以救济,那么应当如何给予救济呢?是否应当由联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强制执行令?
但是,马伯里等人主张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是司法条例的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可以并且应当发出强制令。
上述推论似乎与这一规定矛盾。
马歇尔机智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并进一步坚持了自己的主张。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提出了一个极有价值的宪法问题: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能否成为国家的法律?
既然违宪法的法律无效,法官就不能适用它,那么,谁有权认定法律是什么和确认违宪的法律?马歇尔认为这一权力当属于司法部门。
在马歇尔大法官的心目中,宪法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必须而且应当服从宪法、适用宪法,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
结论:尽管马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应该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这
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
而且,马所依据的司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宪的、无效的,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法院驳回了马的请求。
自此,最高法院拥有了司法审查权,它已成为美国政府制度的一部分。
本案被公认为美国司法审查制正式确立的标志,被誉为司法审查制的起源于开端。
最高法院把这项司法审查权积极的适用于法律生活之中。
最高法院还利用司法审查权和宪法中的模糊条款建立新的权利结构。
如前所述,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裁决立法的有效性,还包括审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例如,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机构是否遵循了正确的行政程序,审查该机构是否在它据以设立的那部法律的范围内运作。
美国的司法审查是一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制度,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自己的司法审查制。
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司法审查权是法治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有人称:美国宪法在域外最有力的影响也许就是它的司法审查非常成功。
64个国家实行此制。
影响欧洲。
影响了整个世界宪法监督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