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1. 司法建设落后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法律建设作为支撑,而在我国,法律及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时候显得滞后。
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有些制度落后、不适应时代要求、不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利监督等基本原则,并且法官认知、应用由于传统思维和旧有的法律体系限制,对改革的跟进发展较慢。
2. 立法形式单一问题现行立法机制往往仅有一种形式,形成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法律形式,一类是审查形式。
这样的立法机制不仅不适应今天司法权监督的新形势,而且容易形成监督权不足和限制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利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司法机关的拖延、偏袒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3. 长期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美形成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包括清晰的监管机制和规范的监管程序等,但我国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导致监督调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公务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滥用他们的权利,以谋取不当的利益,而由于监管机构的缺失,他们的行为很难受到惩处,最终使得司法透明度受到破坏。
4. 法官短缺问题因为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数量不足,不少法院的补充性名额都难以填上,这种人员缺乏现象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增大、服务质量下降、对案件细节的疏忽和过失增加,这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效性。
5. 司法机关过度依赖行政过程过度依赖行政过程,或者称为“行政化”现象深刻根植在司法工作中。
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的依据是行政文件,这不但打乱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而且极大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二、对策1. 推进司法建设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司法建设,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以便更好地完善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司法公正。
论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论文关键词:行政规范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建构论文摘要:随着行政规范纳入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也将失去原有的意义。
行政规范纳入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必然要进行重新建构。
本文就行政诉讼的起诉和管辖制度、裁判和执行制度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构方案。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对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和保护行政相对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宪政建设的需要,其中行政规范文件不被司法审查就是问题之一。
行政规范文件被司法审查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学者已对其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大量而有成效的探索和论证,但对制度的具体建构还缺乏比较细腻和深人的研究。
一、行政规范文件的概念确立(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反思我国行政法学一般从整体上将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t}(emo)并且在应用中往往不加区分,将静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等同于动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
然而,这种划分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尴尬,随着这两种行政行为逐步纳人司法审查,他们的划分也将没有任何实践意义。
第一,二者的划分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
f27(P20})第二,一旦行政规范文件纳人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二者划分的实践意义便会不复存在。
第三,从一定意义说,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具体的行政活动,他有具体的制定机关、具体的制定程序、具体的成文文件和具体明确的约束力。
如果行政主体应进行行政立法等活动而不为,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行政行为,从应然角度讲也具有可诉性,应当纳人司法审查范围。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审判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力过于集中,过多的审判权力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手中,导致基层法院审判权力受限,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纠纷。
因此,应该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加强基层司法能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存在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审理时间的监管,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充足,而一些地方则资源匮乏,导致司法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司法服务能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建议: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建议:
1. 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3.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引言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
问题一:司法流程繁琐司法流程繁琐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存在大量的文书、证据、庭审等环节,使得整个流程冗长而漫长。
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还使得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一:简化司法流程为了解决司法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简化司法流程。
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技术手段来简化和加快司法流程。
此外,还可以考虑合并某些重复环节,减少庭审次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问题二:司法资源不足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许多地区和国家,法院人员和设施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判周期过长。
建议二: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增加对司法系统的投入。
可以增加法官和法院人员的数量,改善法院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
问题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但在现实中,司法公正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司法裁判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外部干扰的影响。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建议三: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
政府应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任命机制,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问题四: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许多司法机构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文书和庭审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脱节,无法充分利用科技的便利性。
建议四: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应该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G T 1 4 1 条, 《 A F9 第 O 在 中国加入议定 书 》 2 D段 , 9 第 条 都 月 l 日出 台的 《 1 反倾销 司法解 释 》 以司法解 释 的形 式对
有明文规定 。按 照该 制度 的规定 , 涉及国际贸 易的大量行 反倾销立法作 了进一步补充 。 《 反倾 销司法解释 》 制定 的 政行为均须 司法部 门本着独立 、 平 、 明的原则予 以审 根据是《 公 透 行政诉讼法》 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反倾销司法 《 查。 0《 WT 反倾销协定 》 1 条专 门对负 责认定倾销及行 解释 》 第 3 仍然属于 司法解释 的性质 。这种立法体例不利于 中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余丙南
( 池州师范专科学校 政法系, 安徽 池州 2 70 ) 4 00
【 摘要】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是 WT 体制 中贯彻 透明度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 的制度 。我 国在加入 WTO 时对这 一 O 制度作 了承诺 , 并在相应的法规 中作 了规定。但 我国的规定还存在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 面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进行 了全面论述。 【 关键词】反倾销 ; 司法 审查 ; T W O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5 文献标识码】 【 2 A 文章编号】10— 70 20 )6 01— 5 087 1( 06 0 —09 0
中国加入 WT 0后 面临着诸 多方面 的法律 问题 ,充分 法是 以《 行政诉讼 法 》 立 的司法审查 制度为基础 , 限 确 局 履行我 国加入 WT 0时 的承诺 是 我 国政府 的一项重 要任 于 《 对外 贸易法 》 出的原则规 定 , 作 然后 由国务 院依据 这 务 。 司法 审查 是 WT 0体 制 中 的 一 项 根 本 性 制度 , 在 个原则规 定制定 《 反倾销条例 》 。最高人 民法 院 20 年 9 02
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措施和改进方案
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措施和改进方案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措施和改进方案为了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我们需要思考和实施一系列的措施和改进方案。
审查调查工作是保障公正、执行法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在确保公正和高效的也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探讨一些能够增加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措施和改进方案,并分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一、加强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1.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审查调查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因此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开展内部培训、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讲座和参加相关研讨会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审查调查工作需要善于数据分析、案件推理和证据收集等实践能力。
在培训中要注重实践操作,通过模拟案例、角色扮演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
3.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鉴于审查调查工作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从业人员应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和积累相关知识,掌握最新的调查技巧和工作方法。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加强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是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关键。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实践能力,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调查环境和变化中的作业需求。
二、优化工作流程和信息管理1.优化工作流程:审查调查工作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配合。
优化工作流程可以减少冗杂环节和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工作模式。
2.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对审查调查工作至关重要。
建立高效且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提高信息获取、整理和分析的效率,减少信息丢失和误操作的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可追溯、可验证和可协作的功能,以支持审查调查工作的全面展开。
3.加强数据分析能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分析已经成为审查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能力。
通过引入数据分析工具和算法,可以更加迅速地发现线索、分析案件和预测趋势,提高工作的准确性和前瞻性。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中国的宪法对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国家法治建设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首先,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加强宪法意识的建设。
纵观中国的宪法实施情况,有一些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官员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还存在一定的盲区。
为了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中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
同时,需要建立起宪法学习和研究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对宪法的深入理解和实施。
其次,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强化宪法法院的独立性。
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实施违宪审查的主要机构,必须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不能受到其他机构和权力的操控。
为了实现宪法法院的独立性,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法院组织体系和选任制度,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宪法法院对违宪审查的独立决策权。
第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拓展违宪审查的范围。
当前,中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还未对一些行政行为和公民权利的限制进行充分审查。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将其范围扩大到一些公民权利的限制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的权利。
最后,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加大对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
宪法法院作为最高行政法院和违宪审查机构,必须具备足够的司法权威和专业能力。
为了加强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应该提高宪法法院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完善的案件审理程序和审判规则,确保违宪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公正化。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加强宪法意识的建设、强化宪法法院的独立性、拓展违宪审查的范围、加强互联网时代下的宪法保障以及加大对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可以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一:腐败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包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3.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察体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实行全程监管。
问题二:司法独立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独立不够,法官、检察官受到政治、经济等干扰,难以独立行使审判、公诉权。
•对策建议:1.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机制,明确司法权的独立性。
2.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程序,避免政治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合法。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的平等权益,导致公正的司法判决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1.建立透明、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进程和结果。
问题四:司法效率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审判期限长、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对策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2.推动司法流程改革,简化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3.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制度,加强对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进行处理。
问题五:司法公信力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低,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怀疑。
•对策建议:1.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力度,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改善司法沟通渠道,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司法工作。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绩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简要概述,只是一些基本意见,实际的解决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全面加强司法工作的现状和展望
全面加强司法工作的现状和展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也不断受到社会的关注。
在2023年,我们已经看到了司法工作的全面加强,各项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司法实践得到有效的保障。
本文将从现状和展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全面加强司法工作的现状1.司法制度逐渐完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在2023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更加完备,各项法律秩序也得到了更好的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保证了司法权威的有效实现。
2.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是司法工作得以提升的重要途径,2023年,在经过数年的努力与探索之后,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严密的保障。
3.公正司法得以有效实现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件之一。
在2023年,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公正司法令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司法工作,也保障了司法行政的公正性。
二、全面加强司法工作的展望1.加快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工作也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目前在我国各地,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进展较慢,信息化水平整体较低。
未来,我们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2.不断强化司法保障为了充分保障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不断强化司法保障。
这包括加强行政保障、资金保障、司法保障等各个层面。
3.提高司法创新能力司法创新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
2023年,我们需要打破传统思维,探索更加高效和实用的司法模式,切实提高司法创新的能力。
4.推进智能化司法在信息化和飞速发展的今天,智能化司法成为了必然趋势。
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进司法智能化,实现司法科技化、智能化的目标。
总之,全面加强司法工作不仅需要靠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要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创新。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为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智能化的司法系统而不懈奋斗。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措施
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措施
在当今社会,审查调查工作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因为其直接关
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因此,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是非常必要的
事情。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几个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措施。
一、完善审查调查制度
首先,就是要完善审查调查制度,加强法规建设。
制定科学、合理的
审查调查制度和办案流程,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等,以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尊重人权,保障人民幸福生活
从思想上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审查调查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
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的幸福生活。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查调查工作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
应
该从人才选拔、培训、评价等方面加强工作,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风
尚,使审查调查工作专业化、人才化、现代化。
四、加强科技支撑
支持技术创新,规范信息采集,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审查调查技术手段。
积极开发和应用先进科技,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以提高审查调查
效率和质量。
总之,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需要不断创新,采取合理措施。
只有
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科学、合法、规范、高效的运行,才能为国家的稳
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一、前言审判监督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然而,现有的审判监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纪律约束、提高司法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二、健全监督体系健全监督体系是改革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严格执行案件审判程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次,要完善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管,实现上下联动,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此外,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督导,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强纪律约束加强纪律约束是改革审判监督制度的关键内容。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司法行为规范,明确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此外,要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提高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透明度是改革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方向。
首先,要推行“阳光司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办案的全过程,防止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现象。
其次,要加强对外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满意度,增强司法信仰和法治意识;此外,要建立公正、有效的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司法判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强化外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督是改革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全面、公正、客观。
其次,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机制,提高律师的权利和地位,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揭发;此外,要积极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司法活动进行独立评估,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2024年浅析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4年浅析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科学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科学证据审查制度作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科学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当前审查制度的问题、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制度的方向、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及结语与展望等方面,对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一、科学证据审查的重要性科学证据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通过对科学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可以有效排除虚假证据,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司法公正奠定基础。
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公正、透明的科学证据审查过程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提高司法效率:科学高效的证据审查制度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二、当前审查制度的问题虽然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审查标准不明确:目前,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尚不统一,导致不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尺度不一的情况。
审查程序不规范:部分法院在科学证据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结果的公信力。
专业人才匮乏:科学证据审查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尚显不足。
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针对当前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应科技发展需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型科学证据不断涌现,完善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需要,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科学证据审查制度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促进司法效率提升:制度完善可以优化审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制度的方向为了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审查标准:制定统一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确保各级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尺度一致。
浅论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浅论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司法改革是目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从90年代初期开始,司法改革开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1995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执政党文件的方式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改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司法改革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和时代的需要,不论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还是实行议会至上的国家,都进行过司法改革。
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始终是围绕公正与效率,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方向发展。
笔者想结合宜昌市两级法院司法改革实践,从宏观的角度探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对策,借此展望改革的前景。
一、推行改革的社会背景及动因现行司法体制在运行中与社会需要的冲突日益明显。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司法状况多表现在“无法可依”。
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日趋完备,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无论是司法人员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
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在存在的问题多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上,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社会公平无法实现,挫伤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许多民事案件的判决得不到完全执行,执行难成为每年人大会代表们提议较多的突出问题。
同时,法官的素质,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法官的产生与管理、法院的经费来源等等,在目前呈现出不少弊端,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审判独立受到削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改革是必然的。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近年来,司法领域的不公正和不透明问题备受诟病,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与措施。
一、完善司法制度1. 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
建立全面、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2. 推动司法改革。
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二、提高司法透明度1.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
建立统一的司法信息平台,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司法案例、裁判文书等内容,提供给公众查询和参考,增加司法透明度。
2. 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
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向公众公布司法程序中的每一步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三、提高司法效率1.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建设。
增加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提高其工作效率。
同时,通过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2. 优化案件审理流程。
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建立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推行电子立案和电子审判等新技术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四、加强司法专业化1. 增加司法专业人士数量。
加大对法律院校的投入,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鼓励优秀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参与司法工作,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完善司法培训体系。
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机制,为司法人员提供持续的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
综上所述,改进司法工作需要在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四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加强司法专业化将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结:司法工作改进的路径是多元的,需要从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和采取措施。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完善司法审判制度一、前言司法审判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审判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二、加强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正裁判的基础。
为了加强司法独立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是保障司法独立性的前提。
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建立严格的任命程序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真正做到公正裁判,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任命程序。
应当通过公开竞聘、考试等方式选拔合适人选,并在任命过程中遵循程序化、透明化原则。
3. 加强对外部干扰的制约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性,我们需要加强对外部干扰的制约。
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不得受贿、不得受外部压力等规定,并通过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提高司法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公正裁判机制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公正,我们需要建立公正裁判机制。
应当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审理程序等规定,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惩罚。
2. 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公正,我们需要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纠正错误。
3.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公正,我们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加强司法透明度司法透明度是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司法透明度,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公开审判制度为了让公民更好地了解裁判结果和裁判过程,我们需要建立公开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摘要:
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二、司法审查的实践应用
1.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审查
2.发回原登记机关重新审查的规定
3.请求上级机关审查或复查的情况
三、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加强司法审查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提高司法审查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与合作
正文: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审查实践中,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审查是一个重要应用场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重新进行审查时,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答案是:应当发回原登记机关重新审查,必要时可请求其上级机关审查或复查。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
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我国正在推进相关的改革和完善措施。
首先,加强司法审查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
其次,提高司法审查效率和公正性,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最后,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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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周田中法硕 2010021314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利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其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
我国加入WTO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 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 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
WTO 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WTO 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 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
WTO主要有4 项协议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履行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简称为《反倾销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WTO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2)必须给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3)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
一、司法审查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司法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社会机制,虽然与人类社会的存在一样久远,但是,作为独立性的司法权,却是在近代法治国家才从行政权中分离而产生出现的。
然而,司法权一旦具有了独立的身份,它就不再单单停留在解纷止争的社会层面,而是进入国家的权力结构当中,对政治权力加以制约和平衡,以此来维护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尊严,维持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
以限制政治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现代法治国家都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
要实施宪法,实行宪政,就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现。
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其一开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制定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符合作为“高级法”的宪法的一般性规定。
这使得司法审查制度似乎是作为一个法律原则而存在。
但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真正价值,却在于它所追求的有限政府,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从这个层面讲,它又同时是一个政治原则,是与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相表里的一个原则。
由于司法审查所追求的这些目的,在确立以后的政治和司法实践中,其指向就不再限于违宪的立法,而且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只要这些法律或行为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了威胁或侵害,司法机关都可以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
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我国经过近10 余年的努力, 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行政法成为我国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但与WTO 的规定相比, 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 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审判组织、审级划分、机构设臵, 是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已越来越不适应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也不符合WTO 规则的要求。
(一) 司法设臵之体制依附性阻滞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有效展开。
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牵制权力,这是现代宪政架构的制度预设,也是司法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正是基于行政权天然的自我扩张性和侵略性, 才有必要以司法审查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然而,唯有权力双方在结构上彼此分离,在力量上大致均势,“对抗”和“牵制”才有可能,否则,在“对抗”的幻象下, 必然是一方单向牵制另一方, 不幸的是, 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在这样一场非均势对抗中疲于挣扎。
总的说来, 我国现行的司法设臵在体制上是依附于行政设臵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成为司法设臵的根本倾向: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完全重合,司法机关的人事安排、装备配臵、经费划拨均受制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这样,司法裁判权的运用必然受制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对一个人生存条件的控制, 就意味着对一个人意志的控制。
让被告决定法官的物质生活条件和进退状况,是无法期待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
司法行政化导致了司法无能、行政无法的双重恶果,当司法设臵成为行政设臵之体制性依附时,以司法控制和司法救济为初衷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只能是水月镜花,无从落实。
(二)审查范围之局限性抑制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控权机能。
有限政府是现代政府的基本模式,其中,司法审查是体现和促成有限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正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有限政府才得以从理念走向实证,但是,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在审查范围的设定上存在诸多疏漏与例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严重缺损,司法审查的控权机能因受抑制而无从全面施展,这既是司法依附于行政所孳生的恶果,又进一步反向强化了司法行政化之倾向。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仅仅限于本条所列举的八种情形,以及本条第二款概括设定的其他情形;而且,《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等行政行为均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列。
诸如此类的限制与排除性规定,事实上局部否定了司法审查的价值预设, 抑制了司法审查的控权机能。
合理的范围界定有助于引导和保障司法审查机制的有效展开,不合理的范围界定则会扼杀司法审查的生机与活力,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 与其说是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或引导, 倒不如说是对司法审查的限制和对行政豁免的支持, 这可以从行政案件受案率底迷不前、行政诉讼资源闲臵等状况上略窥一斑。
(三) 审查标准之单一化削弱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救济机能。
以司法控制为手段,通过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防范和对行政侵权行为的矫正,借以最终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这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全景展示,也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价值依归;然而,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下,不仅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仅限于法定的若干情形,而且,基于审查标准的单一化设定,法定若干情形中的不当行政行为又被拆分和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司法审查的控权机能再度受损,其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机能因此被严重削弱。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本条原则性规定,可以看出,合法性审查是司法审查的法定标准,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不法行政行为,不当行政行为则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列。
应当承认,在行政扩张和行政能动主义愈演愈烈的情势下,影响公民生活的不只是不法行政行为,因行政自由裁量不合理运用而产生的不当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滋扰公众生活的主要方面, 一切行政行为都可能有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行为的整个运转过程, 实际上主要是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过程。
这样,若行政自由裁量豁免于司法审查,就近乎排除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因不当自由裁量行为而受侵损的权利主张无由申诉, 司法审查的救济机能也因此无从落实。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措施(一)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现代司法审查的对象。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弊端,不能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抽象行政行为对人民权利的影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远比具体行政行为来得强烈而巨大,为救济权利有必要借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机会而纳入受案范围。
因此,应当改革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对象之内是必然。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原因有:第一,现行的监督方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效力不大,作用不明显。
现行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权力机关和上级机关的监督,它们不能适应监督的需要,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权。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对公民具有极大的危害。
在我国,大量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力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这不利于实现依法行政。
第三,由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
法院对使用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该而且必须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发展进步的必然和必需。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分为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和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
对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可先于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予以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时参照适用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定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所谓“依据”,必然是排斥了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所谓“参照”,也只是赋予了法院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评价权和适用选择权,没有肯定法院对规章有司法审查权。
但对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没有从法律上否定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只是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受理对其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既不作为“依据”,也不作为“参照”,如果再不受审查,法律意义几乎丧失。
因为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谈。
那么制定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外行为。
这就产生了矛盾,法外行为与依法行政矛盾;法外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法理相矛盾。
因此,建立对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既符合法理逻辑,也符合我国的客观现实。
今后我国要采取积极发展,稳步推进的方针,将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现代司法审查的对象。
由于受以前计划经济和行政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不宜将全部的抽象行政行为立即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因为现存的司法观念和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转变。
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采取逐步扩大的方法是现实的:首先,先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其次,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再进一步扩大被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纳入诉讼范围。
最后,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行政法规纳入诉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