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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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农村政策法规考试卷及答案(最新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判断题 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 ) 本题答案: 2、填空题 仲裁裁决自(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题答案: 3、填空题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本题答案: 4、判断题 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在质的方面对征税对象进行的具体化,反映的是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 ) 本题答案: 5、判断题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 本题答案: 6、判断题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为兼营行为。
( )本题答案:7、填空题对于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予以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
本题答案:8、判断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关合同另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其规定,而不是适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 )本题答案:9、问答题如何理解我国的林业建设方针?本题答案:10、填空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应自申请之日起( )日内结束。
农村法治考验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检验应试者对农村法治的理解、认知和应对能力,特制定以下面试题目。
本面试旨在全面考察应试者的法律素养、农村法治实践经验、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认识和态度。
二、面试题目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与理解1. 农村法治的定义及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请简要阐述农村法治的定义,并说明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2. 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列举三种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并分别说明其解决途径。
3. 农村法治宣传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分析农村法治宣传的重要性,并提出至少两种有效的实施方法。
4. 法律援助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阐述法律援助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并举例说明。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5. 案例分析:土地纠纷- 案例描述:某村村民甲与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甲认为乙侵占了自己的土地,乙则认为甲未履行合同义务。
- 问题:- 分析此纠纷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
- 提出解决此纠纷的方案,并说明理由。
6. 案例分析:农村家庭纠纷- 案例描述:某村村民丙因家庭矛盾,与妻子丁发生争执,丁情绪激动,导致丙受伤。
- 问题:- 分析此纠纷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
- 提出解决此纠纷的方案,并说明理由。
7. 案例分析:农村安全生产事故- 案例描述:某村一小型加工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工人死亡,事故原因可能涉及工厂负责人违规操作。
- 问题:- 分析此事故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
- 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说明理由。
第三部分:农村法治建设8. 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分析当前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措施。
9. 农村法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 阐述农村法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10. 如何提高农村法治意识- 提出提高农村法治意识的方法,并说明实施效果。
第四部分:个人观点与建议11. 你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认识- 结合自身经历,谈谈你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认识。
涉农法律知识问答
申请 跨 省 购 置 国 内捕 捞 渔 船 的 , 提 供 上 述 规 定 的 除 资料 外 , 应 当提 供 卖 方 所 在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还
具 的 同 意转 移 船 网工 具 指 标 的 证 明 原件 。
主任蔡 和平说 。阌
人民政坛 3 5
———面
定 , 输 树 蔸 、 桩 等要 依 法 办理 木 材 运 输 证 。《 运 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森 林 法 实施 奈 例 》 四十 四条 第 一 款规 定 : 无 第 “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的,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没 收 非 法运 输 的木 材 , 货 主 可 以 并 处 非 法 运 输 木 对
问 : 从 别 人 手 上 购 买 了 一艘 证 件 齐 全 的 渔船 , 把 我 能 这 艘 船 证 件 上 的 名 字 换 成 我 自 己 的名 字 吗? 办 什 么 手 要
续?
答 : 省 是 海 洋 大省 , 海 渔 民 购 买二 手 渔 船 是 常 我 沿
有 的 事 。 根 据 农 业 部 《 业捕 捞许 可 管 理 规 定 》 购 置 海 渔 ,
另 外 , 据 农 业 部 的 相 关 规 定 , 海 洋 渔 业 捕 捞 许 根 持
可证 ( 时证 ) 渔 船 是 不 能 买 卖过 户 的 。 临 的
运用 各种监 督手段 , 动政 府加 快招 录步伐 , 大成 果 , 推 扩
本组稿件 由省人大 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业务处提供) 为‘ 海西建设 , 漳浦先锋 ’ 出更 大贡献 。” 作 县人大 常委会 (
关部 门或 机 构 咨 询 。
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非婚 生子女 , 不管 属于何种 形式而生 , 均适用 《 婚 姻法 》
的相关规定 。 综 上所述 , 非婚生子女 、 养子女 、 继子女均享有与婚
序继承人 的应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3 .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手续 解除关 系后 , 这种地位 才会丧失 , 除此 , 任何 个人 、
法人都 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 继承顺序 ,就 是继 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 , 就 组织 、 继子女 , 《 婚姻法 》 第二十七条规 定 “ 继父 母与继 子 是在所 有的法定继 承人 中 ,按照血缘 和婚姻关 系的亲 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 子 疏 ,以及 经济生活 中相互依赖 程度划 出继承 的不同顺 女间 , 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 该条 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 序继承和 女问的权 利和义务 , 适 用对 父母子女 第 二顺序继承 。以血缘 关系最近 的同一亲等 的人即父 的规定明确 了继父母子女 之间的关系 , 即继 子女取得 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 地 母、 子女 、 配偶为第一顺序 ; 血缘关 系较 第一顺 序稍远 的 关 系的规定 , 同一亲等 的人如 兄弟姐妹 、 祖父 母 、 外祖父 母为第二 顺 位 。 序。 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 承人放弃 关于“ 人工授 精所 生子女 ” 的法律地 位难 以确定 , 最 或丧 失了继承权 的 , 才能 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 承 。同一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夫妻离婚后 , 人工授 精所生子 女的法 顺序 的继承人 , 不管有多 少 , 应 同时继承 , 不再有先后次 律地位如何确定》 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
乡村普法宣传知识问答
乡村普法宣传知识问答
在乡村普法宣传知识问答中,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
识和法律条文。
例如,农民在土地流转、劳动合同、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等方面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
一定的了解。
在问答环节中,可以针对这些实际问题进行解答,帮
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
此外,在乡村普法宣传知识问答中,也可以涉及到一些具体的
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
通过讲解一些真实的案例,可以让农民更加
直观地理解法律的作用,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乡村普法宣传知识问答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宣传方式,可以帮助农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
这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知识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知识问答
1、农村土地承包有哪几种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按人头分地,俗称“人口地”)和其他承包方式(本地多为叫庄方式,俗称“叫庄地”)。
从严格意义上讲,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承包地。
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在承包期限、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及征用补偿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2、法律对承包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而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若双方对承包期限没有约定的,发包方可以随时收回。
3、土地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以后,可以产生三种费用: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此一般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该笔费用应发放给承包方,在土地流转给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是为了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而发放,故只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本地区的标准为每亩每年600元)。
而通过叫庄方式发包的土地是人口地发包之后对农村剩余土地的二次分配,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户的生活不会受太大影响,所以并不产生安置补偿费。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1、问答(江南博哥)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要求是什么?解析:农业部办公厅制定的《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是:围绕兴机富民,转变思想观念,更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建立完善农机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投诉,维护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权益。
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创建平安农机。
做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舆论环境。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提出扶持发展的措施,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2、问答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群众的功能有哪些要求?解析:《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要求:要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工作的综合阵地。
具体说来;一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会议,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村干部进行办公议事,处理村务,接待群众等。
二是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对农民群众进行政策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是村级组织要依托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活动,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县市涉农部门和乡镇站所,有条件的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宅基地审批等事项。
四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资源,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要突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群众功能。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问: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人身自由权;(7)人格尊严权;(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0)宗教信仰自由;(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计划生育。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问:公民的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答:(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问: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答: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农村工作知识问答
一、基本常识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其基本原则是:(1)规模要适中。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
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
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
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什么?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第一,集体所有。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8.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转包有什么 区别?
•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而 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转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 • (2)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 包关系即行终止;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转包方与原 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方也不失去土地承 包经营权。 • (3)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事先应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须发包方同意。 • (4)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一般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 权变更登记;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需将转包合同报 送发包方备案就可以。
3.承包合同的期限能由方任意决定吗?
• 法律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 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 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还可以延长。 • 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 限,合同当事人不能随意决定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如果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期 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修改承包期限。
• 20.国家征用农民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 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17.农民可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 •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农民之间可以订立股 份合作协议,农地使用权或其他方式出资,共同 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种合作方式可以 个人合伙的性质,适用民法有关合伙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 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 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 什么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对社会成员行为规范和处理方式的文件。
它们是社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2. 农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是什么?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村地区的农民、农业经营者、乡村集体所有者等具有指导作用。
它们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3. 农村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农村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规、农村产权法规、农村合同法规、农村集体经济法规等。
这些法规内容涵盖了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方面的规定。
4.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目的、方式、期限、农民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5.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出租、承包等方面的规定。
6.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土地所有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土地所有权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产生、确认、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7.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管理办法、产权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8. 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民有哪些保护?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民的保护包括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保护。
它们保障了农民在农村土地经营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9. 农村法律法规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农村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
农村党员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
4.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该注意什么?首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因为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其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因为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都是无效的,都必须加以修改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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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建章立制权。
(3)监督权。
(4)其他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
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
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
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18.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的途径
答: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用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
(3)仲裁解决。
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
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9.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
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0.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
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
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
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2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可以抵押。
(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22.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怎么办
答:如果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
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责任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