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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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业法名词解释 简答

农业法名词解释 简答

农业法复习要点汇编一、名词解释1、农业法律关系:在参加国家宏观调控农业及农村的活动、农业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农业经济职权和农业经济职责关系,以及在参加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村民自治:指农村村民以村为自治单位,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自我管理和自主决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的制度。

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3、农村社区:具有共同价值取向、情感纽带和利益基础的时空载体,可以界定为一定农村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和需求,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的农业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以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投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以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8、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一项专项救助制度,指针对农村当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人员,由乡和村这两级组织负责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教)这五方面的援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法学:农村政策法规考试卷及答案(最新版).doc

法学:农村政策法规考试卷及答案(最新版).doc

法学:农村政策法规考试卷及答案(最新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判断题 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 ) 本题答案: 2、填空题 仲裁裁决自(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题答案: 3、填空题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本题答案: 4、判断题 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在质的方面对征税对象进行的具体化,反映的是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 ) 本题答案: 5、判断题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 本题答案: 6、判断题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为兼营行为。

( )本题答案:7、填空题对于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予以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

本题答案:8、判断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关合同另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其规定,而不是适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 )本题答案:9、问答题如何理解我国的林业建设方针?本题答案:10、填空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应自申请之日起( )日内结束。

涉农法律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知识问答
“ 县人大 常委会将继 续关注我 县卫技 人员招 录工作 ,
申请 跨 省 购 置 国 内捕 捞 渔 船 的 , 提 供 上 述 规 定 的 除 资料 外 , 应 当提 供 卖 方 所 在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还
具 的 同 意转 移 船 网工 具 指 标 的 证 明 原件 。
主任蔡 和平说 。阌
人民政坛 3 5
———面
定 , 输 树 蔸 、 桩 等要 依 法 办理 木 材 运 输 证 。《 运 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森 林 法 实施 奈 例 》 四十 四条 第 一 款规 定 : 无 第 “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的,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没 收 非 法运 输 的木 材 , 货 主 可 以 并 处 非 法 运 输 木 对
问 : 从 别 人 手 上 购 买 了 一艘 证 件 齐 全 的 渔船 , 把 我 能 这 艘 船 证 件 上 的 名 字 换 成 我 自 己 的名 字 吗? 办 什 么 手 要
续?
答 : 省 是 海 洋 大省 , 海 渔 民 购 买二 手 渔 船 是 常 我 沿
有 的 事 。 根 据 农 业 部 《 业捕 捞许 可 管 理 规 定 》 购 置 海 渔 ,
另 外 , 据 农 业 部 的 相 关 规 定 , 海 洋 渔 业 捕 捞 许 根 持
可证 ( 时证 ) 渔 船 是 不 能 买 卖过 户 的 。 临 的
运用 各种监 督手段 , 动政 府加 快招 录步伐 , 大成 果 , 推 扩
本组稿件 由省人大 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业务处提供) 为‘ 海西建设 , 漳浦先锋 ’ 出更 大贡献 。” 作 县人大 常委会 (
关部 门或 机 构 咨 询 。

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丧 失了继承权 。 这两种情况 , 不论发生哪一种 , 有第二顺
非婚 生子女 , 不管 属于何种 形式而生 , 均适用 《 婚 姻法 》
的相关规定 。 综 上所述 , 非婚生子女 、 养子女 、 继子女均享有与婚
序继承人 的应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3 .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手续 解除关 系后 , 这种地位 才会丧失 , 除此 , 任何 个人 、
法人都 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 继承顺序 ,就 是继 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 , 就 组织 、 继子女 , 《 婚姻法 》 第二十七条规 定 “ 继父 母与继 子 是在所 有的法定继 承人 中 ,按照血缘 和婚姻关 系的亲 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 子 疏 ,以及 经济生活 中相互依赖 程度划 出继承 的不同顺 女间 , 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 该条 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 序继承和 女问的权 利和义务 , 适 用对 父母子女 第 二顺序继承 。以血缘 关系最近 的同一亲等 的人即父 的规定明确 了继父母子女 之间的关系 , 即继 子女取得 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 地 母、 子女 、 配偶为第一顺序 ; 血缘关 系较 第一顺 序稍远 的 关 系的规定 , 同一亲等 的人如 兄弟姐妹 、 祖父 母 、 外祖父 母为第二 顺 位 。 序。 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 承人放弃 关于“ 人工授 精所 生子女 ” 的法律地 位难 以确定 , 最 或丧 失了继承权 的 , 才能 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 承 。同一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夫妻离婚后 , 人工授 精所生子 女的法 顺序 的继承人 , 不管有多 少 , 应 同时继承 , 不再有先后次 律地位如何确定》 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1、问答(江南博哥)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要求是什么?解析:农业部办公厅制定的《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是:围绕兴机富民,转变思想观念,更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建立完善农机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投诉,维护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权益。

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创建平安农机。

做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舆论环境。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提出扶持发展的措施,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2、问答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群众的功能有哪些要求?解析:《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要求:要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工作的综合阵地。

具体说来;一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会议,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村干部进行办公议事,处理村务,接待群众等。

二是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对农民群众进行政策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是村级组织要依托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活动,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县市涉农部门和乡镇站所,有条件的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宅基地审批等事项。

四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资源,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要突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群众功能。

法规知识小问答

法规知识小问答

从 事 种 植业 、林业 、畜 牧业 等 农 业生
产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自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我国法律 主要设定 了哪些土地用益物权?
合 同生 效 时设 立 。
建设用地使 用权是建设用地使 用权 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 的土地享有 的占有 、
土 地 用 益物 权 是 指 用 益物 权 人 对
我国法律设定了哪些土地所有权?
用 、收 益和 处 分 的权 利 。根 据 《 物 权 法 》、 《 土地管理法 》等法 律的规定 ,
法规知 识小 问答
土 地 所 有 权 是 指 所 有 权 人 对 自己所
农村 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 ,除 由法律规 定 属于 国家所有 的以外 ,属于农 民集体所
有 ;宅 基 地 和 自留 地 、 自 留 山 ,属 于 农
有 的土地依法享有 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和处 分的权利 。我 国的土地所有权包 括 国家土地所有权 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 国家土地所有 权是指 国家依法对 其 所 有的土地享有 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和 处 分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物 权法》 ( 以下 简称 《 物权法 》 )、 《 土 地管理法 》的规定 ,城市 的土地 ,属于
使用 和收 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 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 。 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 地使 用权人依 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的 占有和使用 的权 利 ,宅基地使用权 人有权依法利用
国家所有或者集体 所有 的土地 ,依法享
有的 占有 、使 用和收益 的权利 。 《 物权 法 》、 《 土地 管理法 》规定 ,我国的土
地用益物权 主要包括土地 承包经营权 、

农业法律法规试题

农业法律法规试题

农业法律法规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多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非农产业发展结合的综合开发模式。

下列不属于农业综合开发内容的是:A.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B. 农产品流通和销售C. 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D. 畜禽养殖业发展2.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植,没收或销毁违法种子和违法植株,并处罚款。

依据的法律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地管理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换、出租、转包、抵押或者借贷。

但以下情形中,不得转让、交换、出租、转包的是:A. 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前一年的B. 临时用地C.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D. 土地使用权转包给他人的二、判断题1.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指通过多种途径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方法,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正确/错误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给农民合作社。

正确/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要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主要内容。

四、论述题请你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农业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建议。

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B。

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产品流通和销售、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以及畜禽养殖业发展等内容。

2.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种植转基因作物是违法行为。

3. B。

临时用地不得转让、交换、出租、转包。

二、判断题1. 正确。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

2. 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三、简答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规定:明确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范围和权利义务。

- 关于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保护: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和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 村 政 策 法 规 问 答 大 全

农 村 政 策 法 规 问 答 大 全

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一、农村经营管理1、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是什么?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2、《农村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发包方的权利有:(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承包方的权利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5、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示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6)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是多久?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问: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人身自由权;(7)人格尊严权;(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0)宗教信仰自由;(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计划生育。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问:公民的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答:(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问: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答: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和核⼼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村法律是农民的保证,那么你对农村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地⽅⾯需办理什么⼿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地⽅⾯相应的⼿续。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地的所有权、使⽤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建筑物、附着物等⽽使⼟地使⽤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地所有权、使⽤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更换⼟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地使⽤权证变更的⼿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地管理法》第七⼗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是要求限期拆除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

⼆是对相关违法⼈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有下列⾏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和离婚妇⼥的⼟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地承包法》对出嫁⼥和离婚妇⼥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是在承包期限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 什么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对社会成员行为规范和处理方式的文件。

它们是社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2. 农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是什么?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村地区的农民、农业经营者、乡村集体所有者等具有指导作用。

它们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3. 农村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农村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规、农村产权法规、农村合同法规、农村集体经济法规等。

这些法规内容涵盖了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方面的规定。

4.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目的、方式、期限、农民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5.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出租、承包等方面的规定。

6.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土地所有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土地所有权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产生、确认、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7.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管理办法、产权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8. 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民有哪些保护?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民的保护包括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保护。

它们保障了农民在农村土地经营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9. 农村法律法规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农村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上篇:典型案例一、村委会工作及土地承包典型案例案例1:村委换届选举,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吗?张某是某村村民,由于丈夫在外承包工程期间与人私奔,受到严重刺激以致患上精神病,病情时好时坏,情绪极其不稳定。

某年年底该村村委换届选举,在统计选民名单时,张某要求参加选举投票,理由是自己作为成年人,完全有选举权,应该列入选民名单。

有人认为,张某是精神病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所以没有选举权;还有人认为,张某虽然无法正确表达意识,但她仍是该村村民,不应该剥夺其选攀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该权利。

张某究竟有没有选举权?点评:本案涉及到精神病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其作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她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

”因此,精神病患者如果病情严重事实上是难以自己行使选举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

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

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

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

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

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

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

农村工作知识问答

农村工作知识问答

一、基本常识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其基本原则是:(1)规模要适中。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

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

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

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什么?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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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建章立制权。

(3)监督权。

(4)其他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

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

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

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18.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的途径?
答: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用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

(3)仲裁解决。

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

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9.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

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0.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

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

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

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2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可以抵押。

(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22.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怎么办?
答:如果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

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责任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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