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_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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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明确授权(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道路行驶拖拉机核发牌证, 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检审验等职责。
❖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八章一百一十五条, 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有关上道 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 规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2009年9月7日,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
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部行 政法规,共计七章六十条。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 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 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 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 证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了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 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 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对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明确对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在用 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建立了农业机 械淘汰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 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 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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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基础知识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 (一)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 《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
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相继颁布 实施后,农业部先后公布实施了《拖拉机驾驶证申 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 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 管理办法》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 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等8个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标准也由最初的《农业机械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13项国家标准和《农业机械号牌》、 《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3个行业
标准,发展到现在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拖拉机号牌》 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以及《小型多功 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
❖ 这些规章制度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安全监理机 构的建设目标,规范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安 全监理人员管理,特别是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 理员等专业岗位人员的管理。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依 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办事、优质服务的农机安 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563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 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 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 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 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 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 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 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 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拖作拉机、联合收 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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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管理。实地安 全检验。 ❖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 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 证书和牌照。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 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标准,基本形成了较全面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在新形势下做好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许可、行驶许 可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 二)农机安全监理制度基本完善
❖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 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 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全国统一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 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列人了全国安全生产控 制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了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和 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 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拖拉 机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 人员登记情况等纳人法制统计范畴,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走 上了依法统计的轨道。《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 理办法》规范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定点生产、监制、 订购和发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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