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4•【文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3月24日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而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
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第四条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质量,保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依法、科学、高效、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22〕44 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0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参照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普通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审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健全与审评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中心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对内部体制机制进行评价,逐步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模式,调整优化审评流程,提升审评队伍能力,合理配置审评资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审评工作质量。
第四条将风险管理贯通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全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审评部门和职责第六条建立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部门,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权清晰。
第七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经费、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 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推动持续改进;(四)在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管理中强调过程方法和风险意识。
(五) 严格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业务工作的有效融合,并实现预期结果。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制修订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制修订管理办法2010-01-29 09: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指导原则》系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实际,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提供技术参考以及用以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指导性技术要求。
第三条《指导原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
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修订的过程中,应适时地以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参与《指导原则》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组织的《指导原则》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二章工作组织和职责第六条中心办公会负责审议批准《指导原则》制定和修订的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呈报发布等文件。
第七条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管理与协调《指导原则》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对中心办公会负责。
第八条中心各审评处室具体负责《指导原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照要求完成《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的各阶段稿件。
第九条审评五处负责《指导原则》的信息化维护。
第三章《指导原则》的制定程序第十条中心各审评处室应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加以研究,对于需以通过制定《指导原则》方式加以详细说明的,各审评处室应于每年7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指导原则》制定计划,并报中心办公室审核。
计划应包括《指导原则》的题目、课题组设置情况、预期进度表、会议计划、课题经费预算及说明。
第十一条中心办公室根据各审评处室提出的计划制定《指导原则》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报中心办公会批准。
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包括该年度中心拟制定的《指导原则》的题目、课题组设置、进度总体要求以及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经中心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的《指导原则》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及时发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处室应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和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的申报立项、编制审校、征求意见、审核发布、修订和废止.第三条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发布,用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申报。
指导原则是指导注册申报及技术审评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指导原则。
第四条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开公正、鼓励创新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局负责指导原则制修订的管理工作,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负责指导原则制修订的技术组织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予以支持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等单位参与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参与的作用,促进指导原则的应用.—1 —第二章申报立项第七条指导原则项目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为器审中心、各省级医疗器械审评机构或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
申请单位申请制定或修订指导原则,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份向器审中心申请,并提交《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定项目申请表》和/或《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修订项目申请表》。
对于工作急需的项目,器审中心可根据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计划。
第八条申请制定的指导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局指导原则相关规划或要求;(二)具有代表性,能够指导该类产品的技术审查;(三)具有通用性,能够指导注册技术审查工作;(四)体现前瞻性,能够促进创新发展;(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进一步统一审评尺度。
医疗装备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装备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医院的医疗装备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医疗装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术语定义•医疗装备:包含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其他相关设备。
•质量管理:包含质量掌控、质量评估、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等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质量管理组织1.设立医疗装备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装备的质量管理工作。
2.医疗装备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医疗装备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质量管理职责1.医疗装备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实施医疗装备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2.各临床科室负责医疗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报告医疗装备的故障和异常情况。
3.临床科室负责医疗装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医疗装备的良好状态。
第六条医疗装备采购管理1.医疗装备采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医疗装备采购前,应当进行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评价,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服务本领和信誉度。
3.医疗装备采购应当进行招标或询价程序,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医疗装备验收管理1.医疗装备验收应当由医疗装备质量管理部门参加,并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医疗装备验收包含外观检查、功能检测和性能测试等内容。
3.对未通过验收的医疗装备应当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第八条医疗装备存储与保管1.医疗装备应当存放在指定的仓库或柜子中,保持整齐、干净、无尘和无湿。
2.医疗装备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以方便管理和使用。
3.医疗装备存放区域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并防止阳光直射。
第九条医疗装备维护和修理和报废管理1.医疗装备的维护和修理工作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维护和修理过程规范和结果可靠。
2.医疗装备故障或无法修复时,应当及时报废,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十条医疗装备质量评估1.定期对医疗装备进行质量评估,包含性能指标、安全性能和使用效果等方面。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09版)之
(十二)YY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至少包含:适用人群、测量参数、使用环境三个方面。
(一)适用人群
如成人、小儿、新生儿、早产儿(或者按照体重划分的)。
8.进入人体自然腔道的呼吸、体温等传感器、电缆破损产生电击的危害。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部分给出至少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部分性能指标给出定量要求,其他性能指标因要求不统一或不是强制要求而未给出定量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如有不适用条款,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应说明理由。
(一)心电监护部分性能要求
1.企业选用测量部件的型号或编号;
2.选用测量部件的监护仪产品的临床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选用测量部件的监护仪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不能体现测量部件的相关信息,则应由供方提供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产品使用选用测量部件的证明材料。
(二)如企业选用非本企业经过临床试验,且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测量部件,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作为临床评价资料
呼吸率监护部分(热敏电阻法):采用负温度系数的热敏电阻作为温度传感器,检测随呼吸气体温度变化的电阻值,计算出呼吸率参数。
温度监护部分(热敏电阻法):采用负温度系数的热敏电阻作为温度传感器,检测随体温变化的电阻值,换算出体温值。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多参数监护仪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适用以下相关标准:
(一)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性能要求至少应包括血氧饱和度测量精度,无创血压测量精度,呼吸率测量精度,体温测量精度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宣讲(研究者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 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 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七章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对相关资 源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临床试验。 第六十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办者的约定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第六十一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负责人或PI?)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 术职称和资质(执业资质); (二)具有试验用医疗器械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应当经过有关培训(GCP培 训经历); (三)熟悉申办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文献; (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试验用医疗器 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
பைடு நூலகம்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的其他责任
第八十九条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 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 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 器械进行处理。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 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试验用器械的严格管理,明确责任!) 第九十条 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临床试 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 成后文件。 第九十一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 。申办 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控制程序及记录
1.目的定期对QMS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确保QMS持续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最大程度地满足顾客的期望和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总经理对QMS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以及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适宜性进行管理评审。
3.工作职责3.1总经理主持管理评审,批准管理评审方案、管理评审实施计划,主持管理评审会议,批准《管理评审报告》,提出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了解整改情况,督促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掌握验证结果。
3.2管理者代表定期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出现较大漏洞影响产品质量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建议实施管理评审。
在管理评审时配合总经理做好管理评审工作;审核管理评审方案、管理评审实施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领导技术部实施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领导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实施效果有效性验证。
3.3质量部人员负责管理评审的具体工作,编制管理评审方案、管理评审实施计划、管理评审报告,收集评审输入资料和信息并整理汇总提交管理者代表评审,做好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办公室人员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归档,对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并根据验证结果编制纠正/预防措施验证报告,提交下一次管理评审。
3.4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管理评审输入的文件和资料,编制本部门主管的有关QMS过程实施情况报告,按评审要求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4.工作程序4.1管理评审方案管理评审方案由质量部负责人编制,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管理评审方案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a.评审的目的和范围;b.评审的频次和时间间隔;c.参加评审的人员等。
4.2管理评审形式管理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参加人员至少应包括管理者代表、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4.3管理评审频次4.3.1管理评审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评审相隔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3.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追加管理评审:a.产品质量出现异常,连续发生质量事故时;b.被顾客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时;c.内部组织机构、产品结构、资源等发生重大变化时;d.法律法规、社会环境、市场需求、顾客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时;e.QMS进行第二方、第三方审核前。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典案例
本文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 CFDA 公布的检查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涉及的案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案例也有限,希望大家能从案例中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1.1.1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1.1.3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2.4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1.4.1 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1.5.2 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1.6.1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2.2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3.1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2.6.2 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3.2.1 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3.2.3 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设备操作记录。
3.3.1 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3.4.1 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3.5.1 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计量器具应当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保存相应记录。
4.1.1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3 文件更新或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规范》制定背景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
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机构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逐步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标准或规范要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155)。
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认知的不断深入,其不足也逐步显露,如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条款不够全面和清晰,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科学的迅速应用,该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现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该要求,在前期对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管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完成了《规范》。
二、《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规范》主要内容《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标准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公众用药需要。
与此同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注册申请资料质量不高,审评过程中需要多次补充完善,严重影响审评审批效率;仿制药重复建设、重复申请,市场恶性竞争,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临床急需新药的上市审批时间过长,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不能申请药品注册,影响药品创新的积极性。
为此,现就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一)提高审评审批质量。
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使批准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解决注册申请积压。
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药品的审批。
争取2016年底前消化完积压存量,尽快实现注册申请和审评数量年度进出平衡,2018年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
(三)提高仿制药质量。
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四)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
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优化创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审评。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五)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
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受理、技术审评、产品检验和现场检查条件与相关技术要求,公开受理和审批的相关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器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不得侵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国家采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措施,监督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工作;(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工作;(四)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五)加强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开展医疗器械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的审评、检验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按照风险分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医疗器械应当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并符合技术、生物学、化学、物理和其他相关要求。
【附件】:1. 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2.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等病因、病理生理及生理功能的特殊目的及方法的物品、材料、软件、仪器、设备及其组合。
2. 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得准入许可的行为。
3. 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备案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消毒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消毒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加强技术评价和临床试验,推动医疗器械质量提升与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修改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规定,明确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程序、技术要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央卫生主管部门为国家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为地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自我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七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是指制造、进口者或者委托加工者,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的依法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则为统一管理、分类管理、有条件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制定。
第十条新的医疗器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一、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目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用于支持、修复或改变人体结构或生理过程,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疾病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2:注册:指制造、进口者或者委托加工者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的依法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3:备案:指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4:监督管理机关:指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实施程序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实施程序1.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医疗器械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监管机构或第三方审评机构。
技术文件通常包括医疗器械的设计图纸、性能参数、临床试验数据、材料证明、质量控制文件等。
2.递交初审:审评机构首先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审评机构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3.专家评审:审评机构将医疗器械技术文件分配给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对技术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专家可能根据需要组织技术评估会议,就医疗器械的特定问题进行讨论、辩论和决策。
4.技术审查:审评机构对技术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医疗器械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
审评机构将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查,以确定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5.质量管理审查:审评机构将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
这包括对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计划、产品检测方法和工厂检查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6.临床试验评价: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将对其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结果进行审查。
这包括对临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医疗器械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
7.审评报告:审评机构将最终的审评结果写成审评报告,并向申请人提供。
审评报告一般包括医疗器械的技术评估结果、质量管理评估结果、临床试验评估结果等。
如果医疗器械符合审评要求,审评机构将发放批准证书或技术审批文件予申请人。
8.跟踪监管:一旦医疗器械获得批准和上市,监管机构将继续对其进行跟踪监管。
这包括定期审核和检查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以及临床使用情况等,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的实施程序。
这一程序确保了医疗器械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保障了广大患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03月23日发布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规范》制定背景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
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机构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逐步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标准或规范要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155)。
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认知的不断深入,其不足也逐步显露,如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条款不够全面和清晰,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科学的迅速应用,该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现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该要求,在前期对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管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完成了《规范》。
二、《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
操作规范
一、申请审查条件
1、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必须是以全新研发的医疗器械或全新改进的
医疗器械技术;
2、提交的资料应齐全,申请范围内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中国
医药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3、应提交申请研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该医疗器械的《技术文件》、《说明书》以及进行临床试验的有关资料,并在申请材料中签署
《业务审核委托书》;
二、审查内容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审查的该产品进行专业审查;
2、严格按照《中国医药行业标准》的要求,审查该产品的主要性能
指标,并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3、对提交的质量报告和安全报告进行审查,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认真审查认证机构认证的证书、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等;
5、检查企业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6、督促企业向广大用户提供安全、有效、合理、规范的服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质量,保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依法、科学、高效、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参照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一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审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健全与审评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中心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对内部体制机制进行评价,逐步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模式,调整优化审评流程,提升审评队伍能力,合理配置审评资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审评工作质量。
第四条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全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审评部门和职责第六条建立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部门,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权清晰。
第七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经费、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推动持续改进;(四)在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管理中强调过程方法和风险意识。
(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业务工作的有效融合,并实现预期结果。
(六)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程序和技术要求明确且具有一致性,审评信息公开透明。
(七)支持、促进中心内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发挥领导作用;注重对技术审评人员的能力培训以提高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任命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负责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工作人员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要求的意识。
第九条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负责审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监督管理,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第十条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和工作岗位,负责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制修订、对外咨询及审评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技术审评岗位应至少包括审评、复核、签发岗位。
确定各级岗位的职责权限,责权清晰。
第十一条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支持部门和岗位,负责中心各类会议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注册申报资料的受理、运转及保管,组织开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优先审批申请的审查工作、审评专家咨询的日常管理及会议筹备工作。
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章审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制定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方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方针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质量方针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四)为注册申请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三条根据部门或岗位职能、针对技术审评相关过程制定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质量目标,充分体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职能要求。
质量目标应:(一)与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部署相一致。
(二)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三)可考核、评价并适时更新。
(四)对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效率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中心各部门应根据中心质量目标并结合具体职能制定质量管理分目标,以确保中心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中心及各部门应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根据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本规范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整体策划。
中心应不断总结、完善质量管理经验,适应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需要,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改进。
质量管理体系应能够对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各项工作实施连续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要求:(一)建立科学的技术审评工作机制。
(二)建立高效的审评工作流程。
(三)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提供完善的工作制度或规范。
(四)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五)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监测、上报和处理程序。
(六)明确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评估和改进程序。
(七)确定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以及为确保各有关过程有效运行所需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操作规范、实施细则以及记录。
质量手册应至少包括:(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
(三)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文件的程序、规范或对其引用。
(四)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相互关系的表述。
第四章审评人员管理第十九条根据审评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
建立审评人员任职条件、培训、考核、资质认定、岗位聘用及调整等管理制度,以满足岗位要求。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二)具有责任意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项目做出客观评估,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影响。
(四)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沟通交流能力,能够准确、清晰阐述个人观点。
(五)严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审评人员应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宜的教育或工作背景、独立完成审评工作的能力。
(一)教育或工作背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应具备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材料学、毒理学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备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检测等相关工作经验。
(二)工作能力要求1.熟练掌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
2.熟练掌握职责相关的医疗器械专业基础知识,包括: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医学知识、生产工艺及技术要点、质量控制、非临床评价、临床研究、风险评估等相关知识。
3.运用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医学(临床)知识及审评工作经验对注册申报资料的科学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价。
4.对注册申报项目的预期用途、性能、患者受益及潜在风险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剩余风险可接受,保证上市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患者受益大于风险。
5.综合团队、外部专家、生产企业及其他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等多方意见,做出审评结论。
6.具有信息化办公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办公软件及审评系统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要求、分级标准及各级别审评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建立审评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围绕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职责和任务,建立培训讲师队伍,编制不同层次课程教材,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医疗器械实训基地,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多层次的培训。
新入职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或独立审评。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妥善保存在职审评人员培训个人档案,记录个人培训的学时、考核成绩等情况,作为岗位聘用、任职晋升、绩效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技术审评过程管理第二十五条根据转入技术审评环节时间及时限要求分类别、按先后顺序对相应的注册申报项目开展技术审评。
如需对注册申报项目的审评顺序进行调整,应对发起条件、所需流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制定统一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格式,审评报告所列项目应符合现行法规要求,审评人员应在审评报告中对涉及申报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内容予以明确表述。
第二十七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做出质量要求,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涉及的各级岗位提出责任要求,提高审评报告质量。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申报项目按照复杂程度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注册形式、管理类别、产品风险、审评依据的充分性等因素制定复杂程度的分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根据注册申请项目的分级情况确定审评资源的分配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评资源分配机制,确定多种审评路径,明确各审评路径中审评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应考虑集体决策机制,对于新型、高风险、多种技术复合型等重点产品,应按专业学科设立项目审评小组,充分体现集体负责制,不断规范和优化审评过程,以科学的审评模式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各类注册申报事项制定操作规范,包括注册、延续注册、注册变更、临床试验审批、说明书更改告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纠错等。
各操作规范应对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及时限等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的关键程序制定操作规范,包括注册申请项目质量体系核查启动、联合审评、补正资料、中止审查、不予注册及自行撤回等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设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制定医疗器械专家管理办法及专家咨询会、公开论证会有关的操作规范,对专家咨询会、公开论证会的发起条件、相关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要求、专家咨询会、公开论证会程序管理等要求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建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委员会制度,对技术委员会组成及职能、议题范围、会议程序及会议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遇到的共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制定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操作规范,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在审评人员确定、前期介入、与申请人或注册人的沟通交流、技术审评过程中的操作及审评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三十六条制定应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操作规范,对进入应急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项目在审评人员确定、前期介入、与申请人或注册人的沟通交流、技术审评过程中的操作及审评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三十七条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技术审评操作规范,对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项目技术审评过程中的操作及审评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六章技术审评支持过程管理第三十八条制定注册申报资料受理要求,明确受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受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纪律及注册申报资料的接收标准。
第三十九条明确对注册申报资料的管理要求,包括资料接收、登记、保存、移送、统计、借阅、标识等。
明确注册申报资料流转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时限要求,并在申报资料流转各环节形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