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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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中心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加强院内志愿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院内组织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无偿为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服务宗旨
一、提供社会团体及个人奉献爱心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服务弱势群体,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充分有效运用社会资源,结合民间力量,协助推动本院为服务对象提供更优质服务。
三、更合理配置我院人力资源,提升管理效率,推动我院工作更好开展。
第三章招募
一、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社会人士。
(二)具备一定与老年人,儿童服务有关的能力和特长者。
(三)富有爱心与耐心,身心健康、具服务热诚,操守良好,无不良嗜好者。
(四)能胜任交付之工作,及长期固定提供部份时间参与服务而不求回报者。
二、招募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中心内社工部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太仓市社会福利院志愿者信息登记表》。
(二)填写申请表后由本中心社工作资格条件初审,主任复审面谈后决定。申请表可至本中心网页下载,也可现场填写。
(三)审核合格,录取进入试用期。
三、试用及正式服务:
(一)凡经录取者,须接受岗前培训。
(二)首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服务时数均予以计入志愿者服务时数。
(三)试用期间如若违反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我中心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四)试用期满经考核通过后,即为本院正式志愿者。向申请人颁发“太仓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志愿者工作证”。志愿者工作证上标示志愿者的相片、姓名、职务等信息并正式担任各项指派工作。
(五)志愿者聘约原则一年一聘,期满后本中心与志愿者双方均同意者,可继续服务。
四、志愿者停聘:志愿者服务期间,若有下列情形,本中心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服务证,所享权利亦一并中止。
(一)无故缺勤达三次者。
(二)三个月内请假时数达原订服务时数50%者。
(三)因故不能继续服务者。
(四)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者。
(五)行为不良足以影响本中心声誉者。
(六)经本中心认定不适合担任本中心志愿者。
第四章服务内容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为中心内老年人、儿童等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营养保健和教育等服务和帮助。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老年生活助理、老年生活代办代理、老年生活护理、老年精神生活调理、老年生活娱乐、老年生活辅导、老年生活法律维权、老年交友交际、老年保健服务、老年家庭事务、老年饮食营养、老有所为服务、临终关怀服务、老年生活特殊助理
(二)婴儿生活护理、婴儿早期启蒙教育、特殊儿童教育(特长)、婴儿食品营养、少儿心里疏导、儿童医疗保健、脑瘫康复(专业)、儿童娱乐生活
三、中心社工部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中心社工部的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中心社工部签定服务协议书的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五、服务时间:
(一)周一至周日上午八点半至十点半、下午一点至五点。
(二)配合志愿者个人实际状况,决定服务次数,但每次需至少连续服务1小时以上。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接受足以担任所从事工作之岗前培训。
(二)一视同仁,尊重其自由、尊严、隐私及信仰。
(三)依据服务项目的性质与特点,确保在安全与卫生条件下从事工作。
(四)获得所从事服务项目的相关完整信息。
(五)参与所从事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
二、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伦理及服务守则规定。
(二)遵守我中心订立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我中心提供的岗前培训。
(四)妥善使用志愿者服务证。
(五)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
(六)对因服务而取得或获知的讯息,保守秘密。
(七)拒绝向受服务者收取钱物。
(八)合理利用我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源。
第六章组织与管理
一、中心社工部负责全院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中心社工部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信息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中心社工部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志愿者佩戴统一的工作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标识有姓名、职务、编号和相片的工作牌。
第七章激励和表彰
一、中心社工部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
二、星级认证制度
中心社工部根据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院社工办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登记资料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三、中心社工部主要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