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板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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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动板房进场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附录A.0.1表格的式样,认真查验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产品出厂合格证;
(三)材料、配件质量证明;
(四)夹芯板耐火性能型式检测报告;
(五)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图纸。
没有资料或者资料不齐全的活动板房,不得进场,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或者租赁。
二、严把安装关
活动板房的安装必须由生产厂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应相对独立设置,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活动板房层数最多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活动板房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m;会议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一层,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严把验收关
活动板房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前的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应由安装单位、生产或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附录C表格的式样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把管理关
施工现场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活动板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宿舍、办公区域临时用电的管理。宿舍内严禁烧煮做饭,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活动板房应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
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防火知识和消防法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要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配备和配足消防器材,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监理单位应对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向建设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活动板房销售单位或租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售后服用承诺,定期回访,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五、严把监督关
施工单位在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时,应提交本通知第一点所列五种资料。对临时活动板房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建筑工地活动板房消防不达标、安全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动态扣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2011年8月1日以后搭建的办公、宿舍临时活动板房,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要求的,施工单位应自行拆除或更换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活动板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