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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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解除和终止都有结束的意思,很多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会进行区分。可是当这两个词放在劳动法中,却会产生极大的不同。如果弄错,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很多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往往也是把解除和终止混淆在一起。因而留下了劳动纠纷隐患。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概念、区别
讨论任何问题我们都要搞清楚最基本的概念,尤其在涉及严重法律后果的概念上,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从学理与实务上我们概括为: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当事人提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么是劳动者提出,要么是用人单位提出,总是有一方主动提出动议,是基于两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产生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未到或情形未出现,有一方提出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合同关系消灭。
2.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仅限于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而不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观意志决定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三种情况:
1.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法时的解除)。
3.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它包括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等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期限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请参考下面的表格。
1、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的范围:计算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不计算在平均工资的为:公司承担的五险一金不计算在平均工资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