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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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英雄论剑共话医院管理职业化

新时代英雄论剑共话医院管理职业化

新时代英雄论剑共话医院管理职业化唐超【期刊名称】《中国医院院长》【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4页(P60-63)【作者】唐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在新体制、新模式、新要求层层涌现的新时代,对医院院长的要求亦发生根本性变化,院长的职业标准是什么?院长该以怎样的姿态和能力储备迎接或拥抱这个时代,创造医院新未来?医院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是当前的趋势。

中国医院职业化管理进程明显加速。

医院职业化管理人才培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未来,因为在管理学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六大要素中,人最重要。

管理和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高素质、职业化的人才,才能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12月2日上午,第十二届中国医院院长年会的“寻向职业化——新时代呼唤新英雄”分论坛如期召开。

该论坛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合主办。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方建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院管理研究所副所长文进担任主持嘉宾,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张俊华、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院长高级顾问刘庭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院长江忠仪、北京大学国际医院行政院长俞红霞、江苏现代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维新、重庆市中医院院长左国庆、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杨立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吕金捍作为演讲嘉宾,先后分享了他们在寻向职业化管理上的心得经验。

张俊华: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与国际合作交流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院治理体系作出部署,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现实紧迫,但到目前为止,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面临医院管理培训名目繁多、培训机构各显神通、有待建立院长职业化培训的规范和标准的现状,张俊华表示。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2•【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157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维护罕见病患者健康权益,我委决定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建立畅通完善的协作机制,对罕见病患者进行相对集中诊疗和双向转诊,以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罕见病综合诊疗能力,逐步实现罕见病早发现、早诊断、能治疗、能管理的目标。

二、协作网管理(一)协作网组成。

经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推荐及专家研究,先行遴选罕见病诊疗能力较强、诊疗病例较多的324家医院作为协作网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

其中,包括1家国家级牵头医院、32家省级牵头医院和291家协作网成员医院(以下简称成员医院)。

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国家级和省级牵头医院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完善协作网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或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和学术会议,接收成员医院转诊的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并协调辖区内协作网医院优质医疗资源进行诊疗,将诊断明确、处于恢复期或稳定期的患者转诊至成员医院,并制订随访治疗方案指导成员医院开展工作等。

成员医院主要负责一般罕见病患者的诊疗和长期管理,及时将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转诊至牵头医院,并按照牵头医院制订的随访治疗方案做好患者的接续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制。

协作网实行鼓励先进、动态调整的机制。

依据协作网医院的罕见病诊疗服务、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病例登记、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等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医院要求其退出协作网;视情况增补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进入协作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国卫应急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应急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我委制定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7月15日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重症和死亡比例高,早期识别困难,缺乏特异和有效的防治手段,易导致大规模暴发流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传染病。

为做好“十三五”期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与面临形势(一)近年来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取得显著成效。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十余年来,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在总结抗击“非典”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是健全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预案体系。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预案。

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28•【文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1997年8月28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卫生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本原则,加强卫生系统国际合作交流与其它涉外事务的宏观管理,更好地为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卫生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卫生部国际合作司职责:国际合作司是卫生部国际合作交流及其它涉外事务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对外援助,组织参与国际组织举办的有关卫生工作的重大活动。

具体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与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拟定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2.归口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外援助,负责处理卫生部各类涉外事宜。

3.负责多边、双边政府间联络及协定、协议、备忘录的商签与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国际组织有关卫生工作的重大活动。

4.负责多边、双边政府间及部分民间国际合作项目及出国进修的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审核部直属单位申报的合资项目。

5.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跨部门、跨地区组团)任务审批,申办护照、签证及香港通行证和签注等有关事宜。

6.负责向国际组织争取国际职员的席位,会同有关司局推荐、选拔、培养、派遣及管理国际职员。

7.负责卫生工作对外政策与国际卫生政策的调查研究,汇集国内卫生系统在国际合作交流方面的信息并组织经验交流。

8.归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合作交流事务并在部对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台事务。

国际医疗合作与交流管理制度

国际医疗合作与交流管理制度

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合作政策,促进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的健康发展,规范医院的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事务,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相关的部门、机构和个人,包含医院管理层、医生、护士及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是指医院与国外医疗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合作与沟通的活动。

合作与沟通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学术沟通、人员互派、诊疗协作等。

第二章合作与沟通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院的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事务。

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由医院领导成员构成,并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负责筛选与国外医疗机构、专家、学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包含合作内容、合作时间、责任分工、保密条款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负责接待来访的国外医疗机构、专家、学者,并协调布置他们的参观、培训、学术沟通等事务。

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应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合作与沟通的情况,向全院内部发布合作与沟通的成绩和经验。

第三章合作与沟通人员的选拔与管理第八条合作与沟通人员的选拔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医院批准。

第九条合作与沟通人员的任职条件由医院人事部门和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共同订立,并向医院领导报备。

第十条合作与沟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且具备合作与沟通所要求的语言本领。

第十一条合作与沟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医院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与合作协议商定。

第十二条合作与沟通人员在医院期间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布置,且应定时提交工作报告和料子。

第十三条医院领导和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应定期对合作与沟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四章合作与沟通项目的管理第十四条医院依据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的需求,订立合作项目并进行管理。

药事管理 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能

药事管理 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能

•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地方性 药品管理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中药、民族 药质量标准,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医
疗器械产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组
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教育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施教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
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品管理工作相关 部门(补充)
(一)卫生计生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负责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草案,拟定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 术规范。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 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 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的医患关 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海关负责药品进出口口岸的设置;药品进 口与出口的监管、统计与分析。
(九)新闻宣传部门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 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侦查工作,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十一)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如强监督,对 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 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 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 责任。
第二节 药品监督管理
一、药品监督管理 概述
(一)药品监督管理的性质
1.药品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 2.药品监督管理具有法律性 3.药品监督管理主体受法律实施办 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 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 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9•【文号】卫国际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国际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为统筹协调全国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项目,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我国对外卫生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

为统筹管理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明确各方面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的由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交流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科研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或挂靠社团和基金会等。

第四条本办法项目中的执行单位,是指签署并执行项目或受签署单位委托执行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专门成立的项目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成立于1998年12月,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承担全国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人才中心秉承“以人为本、面向未来、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理念,实施“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战略,远景目标是成为国家卫生人才评价及相关资源开发与服务中心、国家卫生人才发展与策略研发平台、国际卫生人才交流与合作窗口。

人才中心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包括卫生计生人才评价、人才社会化服务、人才培训、国际化交流与合作、人事人才政策研究、人才宣传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开发与服务链。

主办有国家级A类期刊《中国卫生人才》杂志和功能较为齐备的中国卫生人才网,同时承担原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涉外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人事争议调解等职能。

先后挂牌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人力资源合作中心和中法卫生人才培训合作中心。

服务对象涵盖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人才,年直接服务人次逾230万人。

目前,人才中心员工260余人,其中,党员占60%,专业结构涵盖医药卫生、法律、外语、经济、公共管理、新闻和信息等诸多门类。

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占员工总数的42%,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及多学科背景的知识结构,为人才中心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人才中心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为提高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和素质,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促进人类健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要业务领域人才中心致力于卫生计生人才建设与发展,推动卫生计生人才服务工作创新,围绕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促进各类卫生人才协调发展。

以规范创新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和谐的运行机制,走“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发展之路,为卫生计生人才提供全方位的系统服务,推动提升卫生计生人才的整体竞争力。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26•【文号】卫办国际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根据《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国际发〔2007〕277号),我部制定了《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述的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办法》中的甲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包括:卫生部直接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国际非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院校等合作的,或其他部委签署并委托卫生部执行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外方”概念与《办法》中定义相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及协议签署,宏观指导并监督项目执行,推广成功经验。

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按照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原则,协调外方商谈并签署项目协议,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根据协议确定项目管理机制;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规范和指导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和审计项目资金的使用;卫生部其他司局按照业务领域,对项目的设计、实施、监督、总结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并推广相关经验。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签署第五条项目立项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牵头,并会同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相关部委与外方就项目的规模、领域、期限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

卫生组织体系

卫生组织体系
与服务之间过渡状态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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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健康相关的行政组织
中医药管理组织 1986年组建国家中医管理局,1988年独立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负责全国中医药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管理组织 201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并入卫生部,负责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行政和技术监 督 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的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依法查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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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福利整合化:荷兰
荷兰 1952年成立“社会工作部” 1965年改组为“文化、娱乐和社会工作部” 1982年又改为“福利、卫生、文化事务部 1994年最终改组为目前的“卫生、福利、体育部” 典型反映荷兰福利国家体制、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服务 体系,卫生与社会福利合流成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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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机构名称变化的实质是: 政府职能定位变化,反映政府社会管理
与社会服务能力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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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管理 “谁在管理”? “如何管理”? “管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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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美国小女孩街 头卖柠檬水被 赶出集市 引全 美国关注 (20190901)
思考
你觉得我国的卫生行政组织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吗? 存在哪些问题? 如何改革? ……
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职能2010秋卫生事业管理2010秋卫生事业管理19一我国卫生行政组织体系中央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地区专置县自治州县级市四级国家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卫生局县自治州县级市区旗卫生局乡镇一般不设独立的卫生行政部门而是设立乡镇卫生助理员2010秋卫生事业管理陕西省卫生行政组织系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诊所地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局卫生局科农村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卫生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卫生厅陕西省人民政府2010秋卫生事业管理陕西省卫生厅组织结构陕西省卫生厅厅长副厅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爱国卫生委员会陕西省优生优育学会陕西省预防医学学会陕西省针灸学会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陕西省护理学会陕西省医学会保健局贷款办公室统计信息中心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对外交流处科技教育处疾病控制处爱卫会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规划资金处医政处人事处办公室2010秋卫生事业管理22国家卫生部机构演变图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并设6个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卫生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人事司医政司卫生防疫司医学教育司中医司妇幼卫生司药政管理局外事局老干部局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1986建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8年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原来的41个削减至29个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药政局等部门重新组建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49年11月1日1954年1982年2010秋卫生事业管理2010秋卫生事业管理24二卫生监督组织?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卫生防疫站?1997年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2000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意见卫生监督所?2006年执法监督司改为卫生监督局?协助政府履行卫生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性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1、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拒不采取措施的应该怎样解决?答: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期限期终止。

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管理机制是什么?答: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是什么?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4、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目的是什么?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村计生主任在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对象的随访问期中,应随访几次?答:3次。

6、我镇争创朝阳市级先进乡镇的目标是什么?答:11341工程。

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的主要规定是什么?答: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个体医疗机构可否谷事计划生育手术?答: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何施术?答:就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签字,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几章,多少条?答:七章,47条即(一)总则;(二)人口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三)生育调节;(四)奖励与社会保障;(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11、〈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到: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国卫人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27号)委机关各司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经委党组研究,对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如下:一、办公厅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政务和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印章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值班工作;负责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45名,设委主任办公室(总值班室)、综合处(保卫处)、研究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秘书联络处、信访一处、信访二处。

二、人事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国性表彰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等工作;负责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3名,设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监督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与信息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指导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健康产业规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26 -疗机构培养医院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智力支持。

(三)组织开展医疗服务政策、质量、安全、效果等研究,提供医疗质量管理评价研究和咨询服务。

(四)受托承担医疗相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五)组织开展医疗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研究,开展医疗信息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单位提供信息专业服务。

(六)组织开展医德医风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协助制定卫生健康行风建设方面政策和管理规范。

(七)提供医院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

(八)组织开展医院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编辑出版医院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出版物。

(九)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党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行风建设研究部(医疗政策研究部)、医疗质量管理研究部、医疗服务与安全研究部、护理管理与康复研究部、药事管理研究部、医院评审评价研究部、医疗信息化研究部。

三、人员编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经费自理事业编制50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3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22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二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机构职责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23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27 -一、主要职责(一)开展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理论、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就立法、政府决策、规章规划制定等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服务。

医药行业简报

医药行业简报


资料来源:平安证券、太平洋证券、渤海证券等研报
4、《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大重点任务
优化县域医疗 资源配置
明确其功能定位为常 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每个县重点建好 1-2 家公立医院,其他公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 资本办医政策
改革管理体制
建立县级公立医 院运行新机制
建立统一高效、权责 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 实现公立医院管办分 开 行政化,逐步取消医 院的行政级别 引入第三方评估 探索现代医院管理 制度。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取消药品加成(中药 饮片除外) 按照“总量控制、结 构调整、有升有降、 逐步到位”的原则,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 格 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 支付政策相衔接,权 限可下放到县(市)
严格控制医药费 用不合理增长 强化对医务人员 执业行为的监管 强化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含中医 药管理部门)医 疗服务监管职能 发挥社会监督和 行业自律作用
5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打造品牌OTC。药价放开,面向药店的OTC品种有了提价 可能,但是市场与政府调节下,只能通过提升品牌影响力 打造独特的持续竞争力优势。OTC竞争将更激烈。
5 月 7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 2020 年) 》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 40 号文的专 项规划,也是我国首个关于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国家级规划。
内容
发展目标
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快发展, 成为我国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 型发展的重要力量,具体包括 4 个方面: (1)中医药提供能力大幅提升, (2)中医药技术手段不断创新, (3)中医药产品种类更加丰富, (4)中医药发展环境优化完善。

卫生局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国际合作方案

卫生局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国际合作方案

卫生局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国际合作方案为应对全球艾滋病疫情,我国卫生局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加强跨国界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

本方案旨在阐述我国卫生局在艾滋病防治工作方面的国际合作方案,以期通过跨国界的共同努力,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

一、国际合作的原则与目标1.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意愿,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2.加强跨国界的信息交流与分享,推动技术合作与转让,提高艾滋病防治水平。

3.支持国际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策略的研究,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1.加强与国际卫生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全球艾滋病防治策略,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2.与各国卫生部门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交流机制,定期召开跨国界的艾滋病防治研讨会,分享防治经验和技术。

3.与国际艾滋病防治研究机构合作,开展联合研究项目,推动艾滋病疫苗和治疗药物的研发。

三、跨国界的具体措施1.建立跨国界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网络,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定期发布艾滋病疫情信息,分享防治经验和技术。

2.开展跨国界的艾滋病防治培训项目,选拔各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防治水平。

3.实施跨国界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民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四、我国卫生局的角色与职责1.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艾滋病防治会议和活动,推动国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3.监督和管理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卫生局希望能够与全球各国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共同推进全球艾滋病防治工作,为全球人民的健康福祉作出贡献。

我们相信,在跨国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实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终胜利。

在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中,我国卫生局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致力于搭建国际合作的平台,促进各国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业指导书

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业指导书

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业指导书第一章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与合作概述 (2)1.1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的意义 (2)1.2 国际医疗保健合作的发展历程 (3)1.3 当前国际医疗保健合作的现状 (3)第二章国际医疗保健政策与法规 (3)2.1 国际医疗保健政策的基本框架 (3)2.1.1 国际卫生组织与机构 (3)2.1.2 国际医疗保健政策目标 (4)2.1.3 国际医疗保健政策制定原则 (4)2.2 我国医疗保健法律法规体系 (4)2.2.1 法律层面 (4)2.2.2 行政法规层面 (4)2.2.3 部门规章层面 (4)2.2.4 地方性法规层面 (4)2.3 国际医疗保健法规的协调与对接 (5)2.3.1 国际卫生法规的对接 (5)2.3.2 国际医疗保健标准的协调 (5)2.3.3 国际医疗保健法规的交流与合作 (5)第三章国际医疗保健技术交流与合作 (5)3.1 国际医疗技术交流的主要形式 (5)3.2 国际医疗技术合作的关键领域 (6)3.3 国际医疗技术合作的挑战与对策 (6)第四章国际医疗保健人才培养与交流 (6)4.1 国际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的途径 (6)4.2 国际医疗保健人才交流项目 (7)4.3 国际医疗保健人才培养与交流的成果与展望 (7)第五章国际医疗保健项目合作 (8)5.1 国际医疗保健项目的类型与特点 (8)5.2 国际医疗保健项目的策划与管理 (8)5.2.1 项目策划 (9)5.2.2 项目管理 (9)5.3 国际医疗保健项目的评估与总结 (9)5.3.1 评估指标 (9)5.3.2 评估方法 (9)5.3.3 总结与建议 (10)第六章国际医疗保健援助与合作 (10)6.1 国际医疗保健援助的基本原则 (10)6.2 国际医疗保健援助的主要形式 (10)6.3 我国在国际医疗保健援助中的角色与贡献 (11)第七章国际医疗保健合作组织与平台 (11)7.1 国际医疗保健合作组织概述 (11)7.2 我国参与的主要国际医疗保健合作平台 (12)7.3 国际医疗保健合作组织与平台的作用 (12)第八章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的挑战与对策 (12)8.1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面临的挑战 (12)8.2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的应对策略 (13)8.3 促进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建议 (13)第九章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案例分析 (14)9.1 典型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项目案例 (14)9.1.1 中美远程医疗合作项目 (14)9.1.2 中法新医疗技术合作项目 (14)9.2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成功因素 (14)9.2.1 政策支持 (14)9.2.2 合作双方的互补性 (14)9.2.3 项目实施的科学性 (14)9.2.4 人才队伍的建设 (14)9.3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启示 (14)9.3.1 拓展合作领域 (14)9.3.2 加强政策沟通 (15)9.3.3 注重人才培养与交流 (15)9.3.4 坚持可持续发展 (15)第十章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发展趋势与展望 (15)10.1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的发展趋势 (15)10.2 我国在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中的战略定位 (15)10.3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16)第一章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与合作概述1.1 国际医疗保健交流的意义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医疗保健交流在促进全球卫生事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卫生部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的办法-[83]卫科教字第73号

卫生部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的办法-[83]卫科教字第73号

卫生部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的办法正文:---------------------------------------------------------------------------------------------------------------------------------------------------- 卫生部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的办法(1983年11月21日(83)卫科教字第73号)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国际合作,世界卫生组织指定一些国家的医疗卫生研究机构为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

截止一九八0年八月,这类合作中心已有六百多个,涉及传染病、心血管病、肿瘤、人类生殖、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基层卫生、传统医学等领域。

一九七八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同世界卫生组织鉴定卫生技术合作备忘录以来,我部已向该组织推荐了一批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至一九八三年九月有四十二个单位被正式指定。

为加强组织协调,有利于这些合作中心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培训人才,引进先进技术,为我国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一、申请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的单位,要写正式申请报告,经所属领导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审批。

报卫生部的申请报告主送外事局,抄送科教司及有关业务主管局。

二、合作中心的合作项目、计划,需报卫生部审批。

确定合作项目应本着为我所需并具有我国的先进水平,同时也应考虑是世界卫生组织感兴趣的领域。

选题时要注意技术保密,凡涉及国家安全,与国防关系密切或国家规定保密的领域不要列入合作项目。

计划要切实可行,根据我实际情况安排,有年度的阶段性计划,也有三、五年稍长一点的中期计划。

三、正式指定为合作中心以后,应积极主动开展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研究活动,在规定的任命期限内,按世界卫生组织的惯例享受其权利,并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四、合作中心在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科处进行已经确定的合作项目和执行合作计划上的业务联系,一般经所在单位或合作中心负责人批准,重要情况送卫生部备案(外事局、科教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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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卫人发[2017]6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理论、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就立法、政府决策、规章规划制订等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协助起草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操作性规定和技术性规范。

(三)具体承担医疗卫生对外援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公益性慈善性医疗卫生合作项目。

(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产业发展和全球合作有关工作。

(六)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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