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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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竣工结算与审计

3、结算总价按结算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结算报告、税务发票、财务收据、银行账户资料等下同)。甲方在收到全套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配合,双方发生较大分歧难以解决时,且乙方不积极配合,则以甲方审核数据为准。

2、竣工结算资料不全、工程资料数据不准确、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甲方均有权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交接签收手续,由此造成顺延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补交、补签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任何工程结算资料。因存档需要补签的工程资料,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甲方出具的审计结果经乙方认可后将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如审计结果系经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审核后出具的审计结果,应作为本合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依据,双方均应服从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5、本条款所涉及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甲方承担,但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若审减率(即:审减率=[(提交中介审计工程价款总额-中介审计机构审定工程价款总额)÷提交中介审计工程价款总额]×100%)超过5%的,乙方应按审减总额(审减总额=提交中介审计工程价款总额-中介审计机构审定工程价款总额)的5%承担审计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任何一期工程价款中扣除前述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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