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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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2
【实施日期】201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
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原《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宁政办发〔2005〕231号)《自治区园林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宁建办发〔2009〕69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2日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了更好地推进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
全区设市城市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除此之外的建制镇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已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且实施3年以上;
2.具备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条件,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自治区园林城镇标准》自评达标。其中,自治区园林城镇需经过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确认达标、予以推荐;
3.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较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三)申报时间。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
审年。申报城市(县城、城镇)须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