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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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精神,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版)》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交易目录》全区通用,各市县不再另行制定。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本《交易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建[城]发[2012]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城)发〔2012〕8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园林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区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各类园林绿地施工及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施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称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园林绿化和经营的企业法人。

园林绿化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园林绿化经营的要求。

第四条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宁政发[1997]116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1日宁政发〔1997〕116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意见》,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意见(自治区建设厅1997年11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8月21日通过,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条例》在国务院1992年8月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地方特点,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是我区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区城市绿化事业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绿化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性,普及绿化法规和科学知识,使《条例》深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要通过宣传,增强城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绿化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活动,自觉维护城市绿化设施,抵制违反《条例》规定,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3〕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局、农垦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兰州铁路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今年6月份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目前第一阶段100天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

为总结工作成效,检验工程效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定于9月下旬对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依据主要依据《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3〕84号)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

二、考核范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兰州铁路局行政管辖涉及的自治区内主干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铁路,含市区过境段)及两侧可视范围。

农村公路沿线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由五市分别组织考核。

三、考核内容(一)拆迁整治。

主干道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破旧厂房、危旧房屋的拆除情况;重点小城镇和幸福村庄及沿线乡镇和村庄需拆除的违章建(构)筑物,需整合村庄的零散住房、破旧房屋、危房、圈舍拆除情况;沿线保留村庄的整治以及沟渠水道、采坑采场、废弃设施温棚的整理情况;重点路段、断头路、桥涵、事故多发点、临崖临水路段等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置、安装情况;破损道路整修、收费站车道加宽改扩建和收费设施改造情况;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及违法违规占道经营等行为整治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宁政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7〕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18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1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2月27日宁政发〔1999〕22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21日宁政发〔2002〕26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1日宁政发〔2008〕92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意见(2008年7月7日宁政发〔2008〕96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14日宁政发〔2009〕100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29日宁政发〔2010〕55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2010年11月15日宁政发〔2010〕163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发展的意见(2011年8月23日宁政发〔2011〕112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三个规划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3月19日宁政发〔2014〕24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2015年3月22日宁政发〔2015〕25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吴忠)清真产业园发展的意见(2015年5月14日宁政发〔2015〕36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月23日宁政办发〔2009〕15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11日宁政办发〔2009〕139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2009年10月13日宁政办发〔2009〕226号公布)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年6月24日宁政办发〔2010〕108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关于发展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2011年4月29日宁政办发〔2011〕70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清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年—2020年)的通知(2014年12月12日宁政办发〔2014〕232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12日宁政发〔2007〕98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2010年1月19日宁政发〔2010〕10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2012年5月16日宁政发〔2012〕81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3日宁政发〔2012〕124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13年1月17日宁政发〔2013〕11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5月20日宁政发〔2014〕43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2008年12月24日宁政办发〔2008〕203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升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5月4日宁政办发〔2009〕133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6日宁政办发〔2014〕179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26日宁政办发〔2014〕204号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宁政办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7〕4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确保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任务顺利实现,现就《意见》的主要任务予以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加强领导,梳理分解,靠实责任,抓紧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和目标责任清单;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牵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工作落实;要创新思路、克服困难,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一、发展目标(一)到2020年,全区游客接待量突破3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300亿元。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强化顶层设计,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二)引导、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开发、经营、托管国有或集体经营的旅游景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国资委配合)(三)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下研究设立宁夏旅游产业发展子基金,吸引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四)做大做强宁夏旅游投资集团、吴忠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六盘山旅游集团公司、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支持各市、县成立旅游集团或投资公司。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金融工作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三、加强产品创新,扩大旅游新供给(五)重点打造贺兰山东麓、黄河金岸、清水河流域、东部环线和六盘山五条旅游风景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国家园林城市复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国家园林城市复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国家园林城市复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宁建(城)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国家园林城市复查的通知宁建(城)发〔2023〕17号银川市园林管理局,石嘴山市、青铜峡市、平罗县、盐池县、彭阳县、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中卫市、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隆德县自然资源局,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根据新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建城〔2022〕2号)及2022年4月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培训会议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城>发〔20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切实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复查的通知》(宁建<城>发〔2022〕16号),指导各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自查自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今年6月底前上报复查情况,下半年部里视情组织实地复核。

为做好我区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时间2023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二、复查对象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对象为我区获评国家园林城市的14个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灵武市、青铜峡市、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盐池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

其中,银川市于2023年初通过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自治区级复查,不再进行国家园林城市复查。

三、复查组成员组长李有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赵玉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组员王晶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一级主任科员园林城市相关行业专家5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的活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的活动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以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崭新城市面貌迎接建国60周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城市是国民经济的载体,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

特别是管理好城市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近年来,我区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但城市管理水平仍然较低,违法建设、违章占道经营、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城管执法难、群众不满意的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善,与加快推进城市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可以更加深入地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更加有效地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更加全面地提升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

因此,要着眼于当前和未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着眼于推动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把开展好“城市管理年”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县城(城区)的决定-宁政发[2014]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县城(城区)的决定-宁政发[2014]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县城(城区)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县城(城区)的决定(宁政发〔2014〕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区各地大力推进城镇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城镇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快速提高,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其中,中宁县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加大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观,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吴忠市红寺堡区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扩大城区绿地空间,提高城区绿化档次,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城区绿化生态效益进一步彰显。

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中宁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红寺堡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

希望中宁县和红寺堡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十一届三次全会要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总结经验,深化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水平。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园林县城(城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开创全区城镇园林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2月18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宁政办发[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66号2008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我区与中国农科院制定的《“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入开展“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是贯彻落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农科院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引领双方合作向纵深发展,提升农业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确保“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农科院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进一步引领双方合作向纵深发展,提升我区农业科技综合支撑能力,实现院地、所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开展“院地合作、所县共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紧紧围绕《宁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等纲领性文件,充分发挥我区和中国农科院的资源、技术优势,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集成,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搭建地方与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合作平台,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科研成果与产业发展对接的有效途径,拓展引进人才和智力的快速通道,促进农业科技与“三农”工作更加紧密结合,有效解决制约我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科技瓶颈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宁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持续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依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基础和形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开启宁夏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让宁夏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美。

(一)主要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绿色底色和成色更加浓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
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城]发[2010]2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9.03
【实施日期】2010.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22号)
各市县建设局,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园林局,固原市城管局:
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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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宁党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基层也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研究解决突出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宁政办发[2005]231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31号2005年11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自治区建设厅)为促进自治区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自治区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区设市城市、市辖区和县城可分别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城区和园林县城。

二、申报条件(一)已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二)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已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事件;(四)拟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必须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两年以上。

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一)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由市级人民政府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二)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县级市、城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三)由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初评,并将初评意见报自治区建设厅;(四)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的,先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二)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4.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创建园林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创建园林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镇)规划(2009-2011)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0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4.15【实施日期】2009.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镇)规划(2009-2011)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04号2009年4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镇)规划(2009-2011)》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镇)规划(2009-2011)近年来,我区各地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先后有一批城市获得了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称号。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加快创建园林城市活动,进一步加大园林绿化建设力度,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特色、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水为脉、以绿为基、生态优先、科技兴绿”的城市园林绿化发展道路,科学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合理调整绿化布局,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方向,努力把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工作、休闲的要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3.31
•【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施行日期】2015.03.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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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2
【实施日期】201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
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原《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宁政办发〔2005〕231号)《自治区园林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宁建办发〔2009〕69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2日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了更好地推进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

全区设市城市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除此之外的建制镇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已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且实施3年以上;
2.具备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条件,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自治区园林城镇标准》自评达标。

其中,自治区园林城镇需经过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确认达标、予以推荐;
3.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较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三)申报时间。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
审年。

申报城市(县城、城镇)须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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