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2

【实施日期】201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

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原《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宁政办发〔2005〕231号)《自治区园林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宁建办发〔2009〕69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2日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了更好地推进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

全区设市城市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除此之外的建制镇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已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且实施3年以上;

2.具备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条件,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自治区园林城镇标准》自评达标。其中,自治区园林城镇需经过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确认达标、予以推荐;

3.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较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三)申报时间。

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

审年。申报城市(县城、城镇)须在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