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整理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经济法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公司损失惨重。
【法律解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为10万元,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矛盾,丁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丁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
公司以丁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解析】1. 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丁某与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法律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开发商计划在市区新建一座住宅小区,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开发商需要采购大量的建筑材料。
经过多方比价和考察,开发商与某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供应商为开发商提供小区建设所需的一批建筑材料,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将建筑材料送达工地。
但在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供应商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开发商向供应商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则认为,其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如解除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经鉴定,供应商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关于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XX市环保局在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 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损坏,导致废气超标排放;3.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无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XX市环保局依法对XX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 罚款人民币50万元;3. 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4. 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
XX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法院判决1. 关于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XX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 关于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1)关于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XX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XX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因此,罚款人民币50万元是对XX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
(2)关于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XX市环保局要求XX公司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经济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2010年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年终奖金为月薪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中还约定了李某的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条款。
2014年6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某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然而,在离职后不久,李某发现某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金。
李某遂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年终奖金人民币2万元。
某公司答辩称,李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因此不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
同时,某公司还辩称,李某在离职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公司有权扣除其年终奖金。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等。
李某提交了其工作期间的业绩报告,证明其完成了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
某公司则提交了李某试用期的考核结果,证明李某未完成业绩指标。
仲裁庭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业绩指标,但其在试用期满后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
因此,李某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
至于某公司关于李某未支付违约金的辩称,仲裁庭认为,李某在离职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因此某公司无权扣除其年终奖金。
三、仲裁裁决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 某公司应支付李某年终奖金人民币2万元;2. 某公司应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年终奖金发放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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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案例、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
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
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案例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
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参考答案:(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负担不明确应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
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案例4、甲、乙、丙三人是同胞兄弟。
其父母于1996年把闲置的一幢私房出租给吴某夫妇居住,租期5年,每年租金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前后,其父母相继去世,未立遗嘱。
出租的房屋由三人继承。
由于甲、乙均有住房,而丙没有,三兄弟商定由丙管理房屋。
2000年1月,丙做生意急需资金便把该房作价30万元卖给了丁,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丁为了结婚,需要住房,同年3月,丙便告知吴某夫妇房已卖掉,要求其搬出。
吴某拒绝搬出,并要求购买该房。
甲、乙得知此事,也向丁提出了异议。
问:该案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如何依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该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一是甲、乙和丙三人的父母与吴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二是三人对所继承的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三是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该案应当作如下处理:第一,确认甲、乙、丙三人的父母与吴某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吴某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丁某不得要求吴某搬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人继承其父母的房屋遗产以及丙对房屋的转让,虽发生所有权变动,但是,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租赁合同继续约束房屋的现在所有权人。
第二,兄弟三人对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丙在管理房屋过程中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未经其他共有人追认的,该房屋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侵犯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如果甲、乙不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吴某作为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租赁房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四,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丁与丙是在无权处分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方为有效。
虽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丙的无权处分行为不仅没有得到追认,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又是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例13、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
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参考答案:(1)合同未成立。
因虽协商一致,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未成立,只可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含签约谈判的花费和准备工作支出费用。
无效合同案例、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口头约定乙方须另行提供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加贴后冒充名酒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酒与商标。
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无效。
因为合同法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不可以。
(3)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如果甲方自动支付欠款,乙方撤诉,是否允许?为什么?(4)如果该购销合同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参考答案:(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
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
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融资租赁。
技术咨询。
运输合同综合题:甲需要乙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到丙商谈,由丙购买并直接租给甲使用。
甲、乙、丙三方签订如下合同:(1)由丙支付给乙货款500万元;(2)乙将一套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3)甲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
丙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贷款300万元,由戊公司担保,丙丁戊签订如下合同:(1)丁贷给丙300万元,预扣一年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270万元;(2)戊承担保证责任,但丙须支付给戊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
乙签订合同后与庚签订以甲为收货人的运输合同。
甲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套设备,与辛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而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问题。
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2.假设乙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可否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为什么?可以。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3.如何计算丙的还款数额?为什么?以270万元为计息标准。
因为丁预扣了一年的利息。
而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实际借款额计息。
4.假设庚在承运该套设备时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坏,应由谁向庚索赔?为什么?收货人甲,托运人乙。
该设备牵涉到甲乙双方的利益。
5.假设乙向甲交付设备后,甲使用中发生正常磨损需要维修,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甲本人。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使用权归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案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
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
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
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答案:BCD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且不支付利息例】下列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有(ABCD )A.某市交通局规定,外地产轿车不得在本市经营出租车运输业务;B.某市几家电信运营商,不谋而合地抵制了消费者要求降低手机漫游资费的要求;C.为提高企业的对外竞争力,某地服装产业进行大规模企业兼并行为,事先未按法定程序申报D.某地唯一一家水果经销商趁雪灾,超低价收购果农的柑橘解析:A,属于行政性垄断行为;B,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C,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且不属于可以不申报的情形;D,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商品。
【例】下列属于与知名商品混淆行为的是()A.某私人食品厂生产的喜之洋牌果冻 B.某私人小吃店使用同街另一小吃店相似装潢C.某快餐店以与麦当劳类似的装潢招徕顾客D.某油漆厂将厂名改为某某立邦油漆厂,并将该厂名用在油漆罐外包装显眼位置答案:CD 例】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某市电信公司在给用户装固定电话时,指定使用某几种品牌的电话机B.某市政府下文指定政府招待应喝本地产某品牌的白酒C.某饭店在顾客结账时收取餐巾费D.某公司在宣传自己的彩电效果时,使用“某某彩电,皇帝享受”广告用语解析:A,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B,行政性垄断行为;C,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明码标价,否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