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发改委关于核定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价格收费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标准的函》(内环函[2012]8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为配合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在我区的开展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的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参照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制订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的形式确定,本函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生态类和工业类分别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和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协商确定。
具体暂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执收单位在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申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四、《关于呼和浩特市环境监理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1]1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说明:1、生态类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开采及输送管道、煤矿、水利水电、风电、尾矿库、垃圾固废(危废)处理场等。
2、工业类项目包括:火电、水泥、造纸、生物化工(医药、农药)、冶炼、化工、煤化工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8月29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1、对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工程的监理管理,保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环境工程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监理监督的规范,环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监理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独立监理、公正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理管理,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权威的特点。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监理队伍。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质量把关等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几个阶段。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理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会议,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一、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环境监理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础,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责。
2.公正公平原则:环境监理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工作,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
3.现场监督原则:环境监理应通过实地巡查、取样检测等手段,对环境项目进行现场监督,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风险管控原则:环境监理应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5.技术先进原则:环境监理应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在监测、评估、预警等环境监理工作中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1.环境项目审查:环境监理应对环境项目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审查,确保环境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2.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应通过现场监测和取样检测等手段,对环境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3.环境评估:环境监理应对环境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为环境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风险管控:环境监理应对环境项目的风险进行管控,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把控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5.数据收集与报告:环境监理应对环境监测、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的数据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三、环境监理的具体要求1.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环境监理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持有相关环境监理资质证书,熟悉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2.监理设备和仪器:环境监理应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气体采样仪、水质监测仪、在线监测系统等。
3.监理报告和证明文件:环境监理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和证明文件,包括监测报告、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报告等,确保监理结果可靠,便于监管部门审核和管理。
4.监理守则和职责:环境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守则和职责,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履行职责,按规定报告监理信息和监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1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20年11月1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委机关各处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关于印发内工建协(2016)1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费计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计取的费用。
施工阶段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监理服务费构成见附录A。
第四条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严禁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服务费社会平均价,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活动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章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分为综合费率法和人年综合费用法。
第八条综合费率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九条人年综合费用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Σ(人年综合费用i×监理人员数量i×服务年限i)×工程难易程度系数人年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都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管理。
本文将从监理管理的目的、原则、职责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合理使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监管,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法律要求。
2.科学合理原则:合理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量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3.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理管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风险管理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及时控制和应对。
四、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职责1.监测与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记录环境指标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法律法规监督:监督建设项目的环保行为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和处罚。
3.技术指导: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环保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4.风险管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5.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环境监理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评估。
3.推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环境友好型和节能减排的建设技术和设备。
4.开展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教育讲座等方式,增强公众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内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所安排的国债投资、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专项国债投资中央补助资金、财政或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的社会保障费、地方配套资金以及有关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分配、管理、使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计划批复、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二)财政部门对上级拨入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结算情况;(三)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四)有关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五)用款单位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六)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招投标管理机关、稽察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完成、验收以及投资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八)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和实施管护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91110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91110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2009-11-10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生态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深入贯彻《条例》,有效地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
建设项目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切实作到先评价,后建设。
二、在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计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环境安全。
三、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
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要将项目建议书同时抄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预审意见,作为批准项目立项的依据。
没有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立项。
石油天然气勘探阶段,为了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环境保护预审制度。
各石油企业在取得合法的区域勘探权后,应将该区域进行物探和钻探计划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方可进行勘探。
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项目,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一书二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环境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等。
第三条环境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环境监理工作由本单位环境监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环境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环境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和实施环境监理计划;(三)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环境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环境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取得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或具有3年以上环境保护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环境监理程序第七条环境监理工作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编制环境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内容、范围、方法和期限;(二)实施阶段:按照监理计划开展环境监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总结阶段: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环境监理报告。
第八条环境监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环境监理范围和内容;(三)环境监理方法和期限;(四)环境监理人员及职责;(五)环境监理经费预算。
第九条环境监理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确定环境监理重点;(二)现场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记录和报告:对环境监理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报告;(四)跟踪检查:对环境监理活动中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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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7•【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环评法执法检查。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评法第一次进行的法律实施情况检查。
这次检查的重点,一是各级政府执行环评法的力度和实施效果,二是环评制度和环评能力的建设情况,三是容易造成水和大气污染的项目环评的检查,四是规划环评的推动情况。
今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评法执法检查组分5个小组,先后赴上海、重庆、山东、内蒙古和山西5个省(区、市),对环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路甬祥、周铁农副委员长和我参加了检查工作。
赴地方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5个部委汇报,国土资源部、铁道部等4个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5个行业协会提供了书面汇报材料。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东、贵州和宁夏共11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了检查。
我代表环评法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环评法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自2003年环评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环评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一)认真学习宣传环评法,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法治意识政府部门深入学习,增强依法履责意识。
自环评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将环评法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强学习和宣传。
发展与保护并重 努力构建美丽和谐家园
位, 融入经济建设 、 政治建设 、 文化建设 、 社 会 建 设 各 方 面
和全过程 , 努 力 建 设 美 丽 中国 , 实 现 中华 民族 永 续 发 展 ” 。
建设生态文明 , 是 关 系 人 民福 祉 、 关 乎 民族 未 来 的长 远 大 计 。 自治 区环保 厅 作 为 全 区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肩 负 着统 筹 人 与 自然 和 谐 发 展 、 推 动 经 济社 会 发 展 与 资源 环 境 相协调 、 使 人 民群 众 在 良好 生 态 环 境 中生 产 生 活 、 实现 自
定 。 积极 落 实 “ 保增长” 各 项政 策 措施 , 促 进 自治 区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 对 主 要 污染 物 排 污 权 有偿 使 用 收 费标 准 和
交 易 基 准 价 格 进 行 了调 整 。对 交 易 金 额 较 大 的 项 目 由一
一
、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坚持 发 展 与保 护 并 重
的重 要 工作 , 积 极 推 进规 划 项 目实 施 , 严格 涉 重 项 目准入 , 全面 强 化 环境 监 测 执法 , 集 中开 展涉 重 行业 专项 整 治 。严 格 流 域 治 理 和 饮 用 水水 源地 保 护 措 施 , 完成了 l 5 5 个 旗 县 级 以 上 集 中式 饮 用 水 水 源地 的调 整 和划 定 工 作 。通 过 开
经 济社 会生 态/ 建 设美 丽 内蒙古
文 I 内蒙古 自治 区环保 厅
党 的 十八 大 报 告 指 出 , “ 把 生 态 文 明建 设 放 在 突 出地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2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
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13•【字号】内政发[1995]16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5]162号1995年11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重视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噪声、固体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排放烟尘、污水、油烟、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所在旗县(市、区)或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经过登记注册的排污数据和有关资料是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三条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核定工作由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站负责。
排污单位对其排污申报登记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每两年进行一次。
两年期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强度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有重大改变的,以及排污单位终止营业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的,按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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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进行现场跟踪并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与服务。
由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中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生态恢复监理和试运行期环保监理。
(一)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依照环评批复对环保设施及相关环保措施进行符合性监理。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
(四)生态恢复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区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试运行期环保监理是对环保设施与生产能力的匹配性及调试期各污染因子的达标排放进行的环境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与环境监理机构应签订环境监理合同,为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效执行,根据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的需求,确定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环境监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理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的环保费用中。
第七条环境监理机构对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对监理报告结论负责。
监理机构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八条环境监理机构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环境监理机构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环境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相关环保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环境监理机构对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工作要求。
(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明确环境监理重点,制定各阶段监理内容。
(二)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三)建立完善的监理日志。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的环境保护工程环节应留有相应的照片、证明文件及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
(四)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业务,应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和专题报告。
在试生产前提交阶段性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提交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人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时,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
(一)审查该项目设计文件,发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污染防治与生态防护措施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的。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的情况。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实施生态恢复的。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环境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
(八)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变更、搬迁未落实、以新带老未如期替代的。
(九)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环境隐患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注〕环境敏感区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