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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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4

各类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4各类所有权二、各类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在具体实施上,则由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使。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2)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防资产;(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例题·单选题】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的是()。

A.土地B.房屋C.森林D.矿藏[答疑编号39450805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家所有权。

土地和森林可以是集体所有,房屋可以是个人所有。

矿藏一定是国家所有。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1.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除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

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组织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

《物权法》将集体所有区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种权利构成。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之一。

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规范和统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资源或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归属于全国人民。

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和限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一种公有制成分,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均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所有权是最为严格的所有权形式,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来说,包括矿产资源、土地、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和剥夺。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或者从事特定产业的群体对共同生活、劳动、農村土地经营权等所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属于一种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分的所有权形式。

它保障了集体的利益,有利于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授予权、典质权等商业性要素。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开始出现“城市化荒地”、“利益输送”等不利现象。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依法对某一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以个人的名义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私人所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关键前提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它是社会分配的基础,使得社会发展可以更为有序、稳定地进行。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 王某盖房,故用于某挖地基,一日,于某挖到一 只古瓷瓶,后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 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 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该 瓷瓶系埋藏在地下的,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 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三人协商,双方达 成书面协议:瓷瓶归王某、于某共同所有,因瓷 瓶不能分割,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 王某须在一个月内向于某支付转让款5万元。到期 后,王某未支付转让款,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 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5万元。 • 问:该案如何处理?
• 三、行使
• 下列不能成为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有 ( )。 • A、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B、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设施 • C、道路、交通设施 • D、矿藏、水流
•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有(ABCD)。 • A、城市市区的土地 •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时,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 C、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 • D、城镇居民的宅基地
• 四、保护No.56、57 • 1.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截留、破坏。 • 2.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1)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 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 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2)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违反国有 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 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社团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上)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上)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刘云生 , 章礼强西南政法大学关键词: 建议稿/国家所有权/俄罗斯民法典/社团法人所有内容提要: 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作了过分淡薄的处理,而王利民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则专章专节地分别予以规定。

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当采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权通则部分进行简明扼要的规定。

切忌照搬计划经济时期的旧原则,更不能倒退。

所有权作为反映财产归属关系的法权形式,历来受到立法者和研究者的重视。

我国对所有权的研究起步较早,取得的成果颇丰,对许多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

近来,学界在吸收和借鉴海外立法、学术成就的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对所有权立法和理论进行了新的探讨和反思 [1](P355)。

一些学者和立法者还在物权法方案中对所有权立法作出架构和说明。

他们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权所持的态度及构设不尽相同。

其设计和理由究竟是如何?值得考究和深思。

如此,才能向真理推进。

一、梁慧星先生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问题的处理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于2000年3月出版面世 [2](P3),其第二章规定“所有权”。

该章共分六节,即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和共有。

该体例参考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

该体例的基础,是按照民法理论,以所有权的标的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做细分。

这有别于《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反映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所有权相关内容汇总整理

所有权相关内容汇总整理

所有权相关内容汇总整理目录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的分类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的分类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所有权的权能1、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2、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010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

[1]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4]我们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

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5]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财产所有人。

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1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246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8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1、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248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24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250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253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254条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254条2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所有权的管理与行使1、255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2、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4、259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简介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各种物质和能源,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资源的合法、公平、规范管理,保障各种主体的权益。

自然资源权属的分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类。

国家所有权主要指的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拥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国有土地、国有矿产资源等。

集体所有权则是指由农民、村民等集体组织拥有的自然资源,如集体土地、集体林地等。

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之外,还存在着个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个体所有权主要指的是个人拥有的自然资源,如个体经营的农田、果园等。

私人所有权则是指个人或企业在经济交易中购买获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的意义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对于各界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国家和政府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国家对于国有资源的所有权,并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合理的资源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能够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于集体资源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

同时,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集体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对于个体经营者和私人企业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能够保障个体经营者和私人企业对于个人或购入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

这为个体经营者和私人企业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经营环境,为他们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的内容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容:权属确认权属确认是指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

这一环节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步骤。

国家应建立健全的权属确认机制,确保权属的合法、公平和明确。

权属划分权属划分是指对于不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边界进行划定和界定。

这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避免资源争夺和浪费的发生。

法律讲稿基础知识

法律讲稿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一)狭义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根本法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机构无权制定和修改。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没有制定修改的权利,但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与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其他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

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制度;对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的制度等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如果以上制度没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去按理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刑事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方面的事项不可以委托。

对于以上所说的就是狭义的法律,要求以主席令公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为标准文本。

(二) 广义法律,指法律、法规、规章总和。

其中宪法属于母法,根本法,其效力最高,其他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其有原则性或实质性的抵触,就效力而言,除宪法外,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

二、法律适用的原则立法法第一个原则是: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

效力高的法为上位法,效力低的法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例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有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理解,掌握物权的取得、变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等特征。

2、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和行使方式。

集体所有权的范围和行使规则。

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期限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限制。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流转。

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

(五)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

物权体系概览

物权体系概览

公力救济
排除妨碍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政法保护
行政处罚
刑法保护
刑事处罚
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物权体系概览
物权体系概览
自物权: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
类型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善意取得
拾得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发现
先占
添附
相邻关系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专属于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专属于城市
建设用地使用权
Hale Waihona Puke 农村与城市兼具地役权 居住权*
动产抵押
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
权利抵押
质押权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留置权
准物权:占有
理论分类 法律效力 占有保护
依占有人的主观心态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依是否存在占有媒介关系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
依是否享有本权
无权占有
依占有人知情与否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事实的推定
权利的推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所有权的概述、共有

所有权的概述、共有

①约定→非交易方式不适用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②约定→内部转让不适用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2)同等条件的界定: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注意】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3)行使期限:(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按份额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思考】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动产,份额为:40%、20%、25%、15%。

其中甲欲将其40%份额转让,丙丁均想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

应如何处理?答:丙占两人份额的5/8,丁占两人份额的3/8,故丙得到25%的份额(40%×5/8),丁得到15%。

(5)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处理:可以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补充】物权法司法解释: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三、共同共有1.情形: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

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2.具体处理要求:管理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重大修缮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处分份额不涉及份额处分问题共有物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

(二)其他法人所有权 除了企业法人外,还有机关法人、 除了企业法人外,还有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 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 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 机关法人、 人的动产、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 人的动产、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 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 在对外关系上, 规定。 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若属于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若属于人民团体, 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 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中 国法学会等, 国法学会等,其财产所有权应为国 家享有;若属于社会公益团体( 家享有;若属于社会公益团体(宋 庆龄基金会)、专业团体( )、专业团体 庆龄基金会)、专业团体(律师协 )、学术团体 各种研究会)、 学术团体( 会)、学术团体(各种研究会)、 宗教团体(伊斯兰教协会) 宗教团体(伊斯兰教协会)等依法 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三、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 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 织所有权,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利。
集体组织所有权在法律上具有自己的 特点: 特点: 第一, 第一,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 集体组织。 集体组织。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 人资格, 人资格,所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本 质上属于法人所有权。 质上属于法人所有权。 第二,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 第二,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 只有它才能作为该组织全体成员的代 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 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它的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在所有权主体方面, (1)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 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 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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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

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我们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

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财产所有人。

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物权立法采取的国家所有权实践模式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在我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类型相比,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的特征,即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且某些财产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由国家专有,但不一定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如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国防资产等。

国有所有权的客体在立法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国家专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①国有专有的财产,即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③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④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⑤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⑥国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由于国家主体的单一性和国有财产的广泛性,国家不可能对全部国有财产直接行使上述权能,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人,并不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直接支配国有财产,而是通过权能分离的方式,将国有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或经营享有相应的权能,进行直接支配或通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直至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改变以往体制中国有所有权实现方式单一、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直接支配、权能高度集中的模式,实现政企分离、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实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从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财产增值的目的。

(三)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

因此,作为一种所有权形式,国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同时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在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过分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立法者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财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但是,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只是物权法的任务,不能过分强调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的功能,也不能把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希望过多地寄托于物权法。

其实,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依赖一个包括民商事法律在内的健全的法律体系,物权法的任务主要是确认所有权归属,它不可能为国有财产提供天衣无缝、一劳永逸的保护!二、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也集中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类别、内容及法律保护等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集体所有权,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依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在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上,我国学者对此认识各不相同。

归纳起来有几种主要观点:一是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作为独立法人的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集体组织的某个或某部分成员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二是共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并非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的所有权,而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

三是合作社所有权说,该说主张集体所有权是合作社派生出来的。

四是抽象的集体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既不是法人所有权,也不是成员共有权,而是高度民主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形态”。

五是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应作具体分析。

六是总有和股份合作说,该说认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法制史上“总有”的特征,而城乡集体企业则具有股份合作的性质,非物权法加以调整。

七是股份与投资说,该说主张改造所有权,将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股份化。

我们赞同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共有),我国《物权法》似倾向于此种学说,但相关规定必须加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所有权形式,但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即所有人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是一个高度概括化和抽象化的概念,应该是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主体,并且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元性,如村农民集体及其代表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等。

有学者认为,对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不同于财产共有权。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限定性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那样广泛,除依法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外,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然而,集体组织的财产多与其成立的宗旨及其所从事的活动有关,同时,集体组织还不得拥有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际民生的重要财产。

因此,集体所有权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集体所有权之所以与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一个阶位上进行分类规范,我们认为,是因为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所有权,质言之,它既是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权,也是集体成员对财产所拥有的共有权。

前者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应当是法人所有权,而后者主要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采取共有的形式。

4.在权利行使上,具有民主性在权利行使方面,集体所有权非常强调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民主性。

我国《物权法》规定,在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中,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行使所有权的规则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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