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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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旨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之间通过邀约和承诺达成协议 3、合同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5、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特有的补救措施 1. 卖方不交货:● 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解除合同● 损害
偿:①痛苦与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 能力的减弱;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 上和 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后者的金额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的比 重,这是美国产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代理人的义务
1、亲自履行的义务 2、按委托人意志或利益履行义务 3、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4、对本人诚信、忠实 5、向本人汇报账目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3、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补偿义务 4、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法律关系 投资者收益不同:利息固定/股息随盈利变动而变动 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现有的权利不同:无权参与/有参与权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债券风险小,亏损时可请求偿还,破产时
风险承担者享有保险利益 风险转移的主要理论
合同成立时转移原则——瑞士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英国、法国等 交付主义原则——美国、德国、奥地利等、 中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与美国法相似,交付主义原则,即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涉及货物运输: 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在某地交货:在该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买卖路货(在途货物)时: 原则上,订立买卖合同时风险转移; 如有特别说明,货交承运人; 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或理应知道货物有损,卖方又不告诉买方, 则卖方负责 《公约》中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1)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 不收取货物,则从其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 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至买 方。 国际贸易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FOB CFR CIF 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移转于买方 案例 9月10日,中国A公司以CIF条件向加拿大B公司定购了2000吨 小麦。 10月1日,加拿大B公司将3000吨小麦装船,并通知A公司:其 中2000吨属于A。 10月10日,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遇险,致使该批货物损失 2000吨。只有1000吨运抵目的港。
中国《合同法》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财产交付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华沙-牛津规则》:CIF合同交付单据时;也适用于其他象 征性交货合同。
案例 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吨小麦,并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 英国商人B,B已经付清货款。但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A宣告破 产,其所有财产(包括3000吨小麦)列入破产财产清算清单。B得知 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出:这3000吨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且 付清款项,应归还B。此要求被官员拒绝。 问:根据英美法,这1000吨已经转卖给B的小麦是否应归还B? 案例分析:不能。尽管英国商人A已经明确将1000吨小麦转卖给英国商 人B,而且B也已经付清价款,但该1000吨小麦仍然属于3000吨小麦的一 部分,尚未特定化,因此小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B。B只能作为一般债 权人参加破产清算,不能要求归还该1000吨小麦。
案 例:Judy vs. Tom 6月6日,Judy向Tom发出要约,愿以$10000将自己的农场出售
给Tom。 6月8日,Tom回答愿以$9500价格购买。 6月17日,Judy回绝。 6月19日,Tom又书面通知Judy,接受原价,但被Judy拒绝 Tom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两者之间的合同存在吗?
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 货物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合同中有规定,按规定;
无规定时: 合同成立 支付价款 实际交货 交付单证
大陆法系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合同成立时: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等 实际交货时:德国、荷兰、西班牙等
英美法系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二)货物的风险转移 风险包括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损,腐烂 变质等。 风险转移的中心问题是时间问题。
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1)买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买方仍需支付货款 注意:货物被特定化前,风险不转移 (2)卖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照常向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3)保险利益的享有
优先于股票清偿 ---------------------------------------------------------------------------
•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实体法规则: 197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6年《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8年《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冲突法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 法律公约》 国际惯例条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 美国《国际贸易定义》
请问: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 根据《公约》作出判别
案例分析:8月28日:要约发出 9月02日:要约生效 9月12日:作出承诺 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 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 9月16日:承诺到达 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 案例2: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 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 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 天, 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 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 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卖方认为出售给A的2000吨小麦已经全部遇险,根据CIF,货 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 分析:不符合。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并 未确定在合同项下,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虽然根据CIF条 件,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其前提是 货物能够明确的划分在买方名下。尽管加拿大B公司在将3000 吨小麦装船后通知A公司:其中2000吨属于A公司,但没有确 定(或者无法确定)哪2000吨属于A公司,货物还没有特定 化,因此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 案例 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 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 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 玉米的合同。菲律宾B公司知道这批货物正在运输途中。 问: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 《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B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 (2)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 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 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分析: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 仍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 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 担。 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 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 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 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 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 实告知买方”。 案例 4月2日A将闲置在家的一台旧钢琴卖给B,双方达成一致 4月5日,B来到A家中拉走了钢琴; 4月7日,B向A付清了款项。
• 承诺成立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本人或其代 理人; (2)承诺必须在对顶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要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 承诺(接受)的撤回: 大陆法系——在承诺生效之前以更快的方式通知要约人撤回承诺的表 示即可; 英美法系——无法撤回 中国——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 到达要约人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 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 束,不得撤销要约。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 以撤销要约。 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该 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以撤销,只要撤销 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做了准备工作。 案例 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 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 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 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 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因被要约人拒绝; (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4)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 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
英国—— 特定物:意图转移时 非特定物:将货物特定化后
美国—— 卖方完成交货时(未特定化之前不转移) 未规定目的地: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 规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货时 象征性交货:交付单证时 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特定化:合同订立时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不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 要约(发价)的生效、撤回、撤销: 发出要约——→收到要约——→做出承诺
撤回 (生效) 撤销(大陆法不允许,英美法允许)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
回要约。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 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 逾期承诺(接受)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相当于合同成立的时间 大陆法系——“了解主义”,即收到并知晓才生效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即一经投邮即生效。(要约——到达主 义) 中国——“到达主义”,即收到就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达主义”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因被要约人拒绝; (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死亡或丧失能 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失效
承诺的迟延: (1)“迟到的要约”不是有效承诺,是新的要约。
(2)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承认其有效,应视为新 要约 (3)若由于邮寄等外部因素导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的 缄默表示接受,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人)也表示接受
案例1: 杭州某打印机分销商MISO于9月2日收到从美国EPSON公司以平 信方式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要约。 2006年9月12日,杭州MISO公司同样用平信方式发出其承诺通 知。 2006年9月9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于2006 年9月13日到达MISO。 中国MISO公司的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到达EPSON公司。
简答题 国际商法的特征 1、不同于国际(公)法(非国与国之间) 2、不同于国际私法(非程序法) 3、不同于国际经济法(非公法) 4、实体法为主、私法为主,程序法为辅 5、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混合 中国商法的范围 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要约成立的要件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赔偿 2. 卖方交货延迟:交货延迟,并在买方规定的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
仍未交货,买方可宣告解除合同。 产品缺陷的类型 1、设计上的缺陷;2、制造上的缺陷 3、指示上的缺陷;4、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
偿:①痛苦与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 能力的减弱;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 上和 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后者的金额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的比 重,这是美国产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代理人的义务
1、亲自履行的义务 2、按委托人意志或利益履行义务 3、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4、对本人诚信、忠实 5、向本人汇报账目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3、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补偿义务 4、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法律关系 投资者收益不同:利息固定/股息随盈利变动而变动 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现有的权利不同:无权参与/有参与权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债券风险小,亏损时可请求偿还,破产时
风险承担者享有保险利益 风险转移的主要理论
合同成立时转移原则——瑞士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英国、法国等 交付主义原则——美国、德国、奥地利等、 中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与美国法相似,交付主义原则,即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涉及货物运输: 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在某地交货:在该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买卖路货(在途货物)时: 原则上,订立买卖合同时风险转移; 如有特别说明,货交承运人; 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或理应知道货物有损,卖方又不告诉买方, 则卖方负责 《公约》中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1)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 不收取货物,则从其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 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至买 方。 国际贸易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FOB CFR CIF 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移转于买方 案例 9月10日,中国A公司以CIF条件向加拿大B公司定购了2000吨 小麦。 10月1日,加拿大B公司将3000吨小麦装船,并通知A公司:其 中2000吨属于A。 10月10日,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遇险,致使该批货物损失 2000吨。只有1000吨运抵目的港。
中国《合同法》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财产交付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华沙-牛津规则》:CIF合同交付单据时;也适用于其他象 征性交货合同。
案例 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吨小麦,并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 英国商人B,B已经付清货款。但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A宣告破 产,其所有财产(包括3000吨小麦)列入破产财产清算清单。B得知 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出:这3000吨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且 付清款项,应归还B。此要求被官员拒绝。 问:根据英美法,这1000吨已经转卖给B的小麦是否应归还B? 案例分析:不能。尽管英国商人A已经明确将1000吨小麦转卖给英国商 人B,而且B也已经付清价款,但该1000吨小麦仍然属于3000吨小麦的一 部分,尚未特定化,因此小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B。B只能作为一般债 权人参加破产清算,不能要求归还该1000吨小麦。
案 例:Judy vs. Tom 6月6日,Judy向Tom发出要约,愿以$10000将自己的农场出售
给Tom。 6月8日,Tom回答愿以$9500价格购买。 6月17日,Judy回绝。 6月19日,Tom又书面通知Judy,接受原价,但被Judy拒绝 Tom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两者之间的合同存在吗?
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 货物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合同中有规定,按规定;
无规定时: 合同成立 支付价款 实际交货 交付单证
大陆法系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合同成立时: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等 实际交货时:德国、荷兰、西班牙等
英美法系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二)货物的风险转移 风险包括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损,腐烂 变质等。 风险转移的中心问题是时间问题。
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1)买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买方仍需支付货款 注意:货物被特定化前,风险不转移 (2)卖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照常向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3)保险利益的享有
优先于股票清偿 ---------------------------------------------------------------------------
•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实体法规则: 197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6年《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8年《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冲突法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 法律公约》 国际惯例条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 美国《国际贸易定义》
请问: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 根据《公约》作出判别
案例分析:8月28日:要约发出 9月02日:要约生效 9月12日:作出承诺 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 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 9月16日:承诺到达 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 案例2: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 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 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 天, 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 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 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卖方认为出售给A的2000吨小麦已经全部遇险,根据CIF,货 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 分析:不符合。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并 未确定在合同项下,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虽然根据CIF条 件,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其前提是 货物能够明确的划分在买方名下。尽管加拿大B公司在将3000 吨小麦装船后通知A公司:其中2000吨属于A公司,但没有确 定(或者无法确定)哪2000吨属于A公司,货物还没有特定 化,因此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 案例 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 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 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 玉米的合同。菲律宾B公司知道这批货物正在运输途中。 问: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 《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B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 (2)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 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 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分析: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 仍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 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 担。 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 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 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 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 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 实告知买方”。 案例 4月2日A将闲置在家的一台旧钢琴卖给B,双方达成一致 4月5日,B来到A家中拉走了钢琴; 4月7日,B向A付清了款项。
• 承诺成立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本人或其代 理人; (2)承诺必须在对顶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要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 承诺(接受)的撤回: 大陆法系——在承诺生效之前以更快的方式通知要约人撤回承诺的表 示即可; 英美法系——无法撤回 中国——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 到达要约人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 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 束,不得撤销要约。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 以撤销要约。 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该 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以撤销,只要撤销 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做了准备工作。 案例 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 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 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 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 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因被要约人拒绝; (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4)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 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
英国—— 特定物:意图转移时 非特定物:将货物特定化后
美国—— 卖方完成交货时(未特定化之前不转移) 未规定目的地: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 规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货时 象征性交货:交付单证时 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特定化:合同订立时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不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 要约(发价)的生效、撤回、撤销: 发出要约——→收到要约——→做出承诺
撤回 (生效) 撤销(大陆法不允许,英美法允许)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
回要约。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 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 逾期承诺(接受)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相当于合同成立的时间 大陆法系——“了解主义”,即收到并知晓才生效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即一经投邮即生效。(要约——到达主 义) 中国——“到达主义”,即收到就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达主义”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因被要约人拒绝; (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死亡或丧失能 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失效
承诺的迟延: (1)“迟到的要约”不是有效承诺,是新的要约。
(2)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承认其有效,应视为新 要约 (3)若由于邮寄等外部因素导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的 缄默表示接受,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人)也表示接受
案例1: 杭州某打印机分销商MISO于9月2日收到从美国EPSON公司以平 信方式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要约。 2006年9月12日,杭州MISO公司同样用平信方式发出其承诺通 知。 2006年9月9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于2006 年9月13日到达MISO。 中国MISO公司的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到达EPSON公司。
简答题 国际商法的特征 1、不同于国际(公)法(非国与国之间) 2、不同于国际私法(非程序法) 3、不同于国际经济法(非公法) 4、实体法为主、私法为主,程序法为辅 5、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混合 中国商法的范围 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要约成立的要件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赔偿 2. 卖方交货延迟:交货延迟,并在买方规定的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
仍未交货,买方可宣告解除合同。 产品缺陷的类型 1、设计上的缺陷;2、制造上的缺陷 3、指示上的缺陷;4、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