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该在系统怎样填写上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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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该在系统怎样
填写上报
国土所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该在系统怎样填写上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有关规定1、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权限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农村村民超过标准多占用地的处理农村村民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二)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条件的有关规定1、审批范围根据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区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包括主房用地、附
属用房用地和庭院用地。
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限额标准农村村民建造立地式住宅,户用地按户型计算小户3人及其以下的一间不超过50m2,中户47人的二间不超过100 m2,大户8人及其以上的三间不超过125 m2。
山区村民利用荒山荒坡建造住宅的,户用地面积可增加25 m2。
农村村民参加集体联建公寓式住宅住宅楼的层数不得少于5层、容积率不得少于1,户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 m2以内(但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 m2)。
农村村民已有立地式住宅,再申请公寓式住宅的必备条件户宅基地剩余限额用地面积不少于20 m2,且可安排建筑面积达到规划套型面积。
可申请公寓式住宅的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本户人口数(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本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农村村民已有集体联建公寓式住宅,再申请立地式住宅的必备条件可申请新宅基地面积达到1间宅基地规划面积。
可申请宅基地面积本户宅基地限额面积[1-本户现有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人均限额建筑面积本户人口数)]。
3、人口计算规定可计算用地面积的家庭人口,一般按本户常住在册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下列情形对照办理(1)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2)现役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本户人口数;(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且尚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计入可申请建房人口数;(4)其他特殊对象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报件材料及填写要求1、农用地转用审批(1)以村为单位,提供现状图7份、规划图4份;(2)根据规划图、村、居提出具体的建房位置,由国土所划定农用地转用的红线;(3)城市规划部门办理预选址;(4)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5)用地单位到并联中心窗口缴纳报批土地税费;(6)报省政府批准。
2、住宅用地审批(1)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经联社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居)委会、经联社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2)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户,持城建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由村委会统一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领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经建房申请户主确认无误后,户主在申请表上加盖印章予以认定,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村委会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统一报送乡、镇(街
道)计生部门核实人口,签署意见;涉及公路、主干河道留地的报路政、水政部门签署意见;使用林地的报林业部门签署意见;涉及电力、电讯、广播线路的报线路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经上述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当地国土资源所审核。
国土资源所派人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报批条件的组织材料在申请户所在村的公共场所进行预审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户,国土资源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5)拆除报拆老屋。
经国土资源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拆老屋的开始自行拆除老屋,并由村出具已拆除老屋的证明,国土资源所派人到实地核实并签署意见。
(6)国土资源所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7)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国土资源所报送的申请表进行再审,符合条件的2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国土资源所接到批准文件后,通知建房户到国土资源所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3、报件材料及表格填写要求(1)呈报表原件。
(2)一般必需的报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该户当年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簿必须是近期的),身份证、独生证(指已
领证)、土地证、房产证(指城镇已发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不能过期)等的复印件,打印的分家契约原件。
(3)其他特殊报件①属义务兵,须出具所在部队或当地武装部证明原件;②属在校生,须出具所在学校证明原件;
③属集聚人口和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须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该人是集聚人口或土地征用农转非证明原件;④属回乡落户人员的,须出具原所在单位和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无住房证明原件,房改部门出具无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证明原件;
⑤属离婚的须提供经当地土管所核对后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⑥属拆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一份);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报件材料均一式二份,报国土所、国土局各一份。
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必须报国土所核对。
4、表格填写要求(1)基本填写要求一律用碳素黑水填写,字迹清楚,无涂改,有涂改的,必须在涂改处加盖私、公章,内容填写完整(无内容栏应用划线填补)、准确无误。
特殊情况如父、母、夫、妻等一方亡故或属居民户口、户口不能迁入或离异而缺报人口的、大龄女青年未婚、单身人员等,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详情。
(2)四至界限填写要求①凡有村、镇建设规划的地区可填写幢、间号的,四至界限可不填写;②山区没有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