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企业仓储管理制度(八项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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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制度(202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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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制度
1、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2)
2、粮油出入库制度 (4)
3、检斤管理制度 (5)
4、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6)
5、粮情检测管理制度 (9)
6、粮油保管制度 (11)
7、储粮害虫检查防治管理制度 (12)
8、通风防鼠管理制度 (13)
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一、职责明确、任务到人。按照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办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上到下、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仓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储粮无事故。做到所辖粮油库存帐实相符,储备粮油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四五”粮仓。
三、要全面实行单仓管理,逐步实现“五定五保”(即定人员、定仓库、定费用、定损耗、定奖惩,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四无、保达标)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粮食入有凭、出有据,目标明确、奖罚分明,确保粮食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四、加强“三防”(防火、防汛、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和库内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建相应机构,更新消防器材,备足防汛物质,要严加防范,责任到人。库内作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五、责任追究制度:
1、储存粮食的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当发生险情,危害储粮安全及其它生产安全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储粮设施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粮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承担
相应的责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
2、保管员不按规定及单位要求及时进行粮情检查,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和通报处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粮情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
3、储粮发生虫蛀、发热、结露问题,保管员自查粮情时未发现的,由保管员负主要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负次要责任;保管员检查发现并汇报单位,因未及时作出正确的技术性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防化等相关人员负次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知情但未及时安排采取措施纠正问题而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4、储粮发生变质、降等问题,经济损失由单位安全责任的各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分别负担。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储粮安全发生其它问题,按岗位责任制度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政策,做到以质论价,质价相符。
二、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验质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三、严格落实“五分开”制度。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有虫和无虫、安全和非安全、新陈粮要分开存放、分类出入。
四、入库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各项指标都必须在国家标准以内。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账目,做到帐实相符。最低收购价粮食必须凭国家直属库或集体公司开具的出库单发货,否则按违规违纪严肃处理。
六、坚持夜晚和阴雨天不接收入库。
七、超耗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检斤管理制度
一、忠于职守,客观公正,服务热情周到,保持秤房正常工作秩序。接收期间每天开秤前,认真检查电子秤是否正常。
二、正确操作计量器具,避免计量器具损坏,对计量准确负责,确保出入库粮食数量真实。
三、准确、及时、全面上报各项数据。定期整理各种计量单据,并妥善保管。
四、随时保持秤房内外和计量器具的清洁卫生。
五、定期请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计量器具,平时加强检查,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作。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国粮发〔2004〕266号办法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三、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四、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七、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
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八、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九、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十、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
定期检查。
十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十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