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场所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海关监管场所须知_海关监管场所有哪些
海关监管场所须知_海关监管场所有哪些海关监管场所须知为加强海关监管场所的管理,保证海关监管场所内正常的运营秩序,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海关监管场所管理 1、海关监管场所实行封闭化管理,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海关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2、海关监管货物按货物贸易性质分别存放。
3、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和货物。
4、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对仓储海关监管货物承担保管义务,造成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5、海关监管场所内需设置查验场地及设施,配备必要的常用工具。
6、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时,货主或海关监管场所管理人员应按照海关要求,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物样品提供条件,满足其查验要求。
7、注意安全作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开放检查,提取、支付、发运等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8、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对前来办理业务的货主及其代理人态度要诚恳,真诚的做好服务,耐心的做好解释工作。
2、货主及其代理人 1、凡是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人员,必须是**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办理作业手续的人员(货主及其代理人) 2、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外来人员必须出示出入证。
3、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必须自觉遵守海关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4、凡外来的车辆未经同意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经许可进入后一律停靠在规定停车点,若不服从管理,一律停办相关业务。
5、为了保障海关监管场所的正常工作环境,进入海关监管场所人员一律不得吸烟,不准乱扔杂物,非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严禁进入海关监管场所。
6、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未经海关官员允许,不得擅自开拆封条,封志和封锁,不得私自装卸。
7、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相关人员要注意安全,远离作业车辆(必须在十米以外的安全距离)。
海关查验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海关查验场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查验场所管理,维护海关工作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海关查验场所指的是海关用于对进出境物品、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查验检查的地方。
第三条海关查验场所规章制度适用于海关查验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海关查验场所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保护国家利益和海关工作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关查验场所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海关、服务司法”原则,为海关工作和国家利益服务。
第六条海关查验场所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海关查验场所的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对查验场所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海关查验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管理,服从领导,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海关查验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海关查验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海关查验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海关查验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形象,严禁在工作中出现违纪现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海关查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办公场所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海关查验场所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海关查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海关查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十七条海关查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十八条海关查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海关查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培养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对旅客通关现场、边民互市贸易区、台轮停泊点、国际邮件互换局等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方式】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守法评估管理。
第五条【设置标准】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办公和生活等设施。
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经营主体资格】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年;(四)经营特殊许可商品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与建筑设计图。
(整理)617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三)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监管场所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管场所的管理,确保监管活动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或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
2. 安全保障原则:确保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安全无虞。
3. 效率优化原则: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企业负担。
4. 服务至上原则:为监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监管场所的设立应符合海关设置标准,并经海关批准。
第五条监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海关监管场所使用许可证。
2. 拥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3. 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接受海关培训。
4.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监管活动规范有序。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海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场所内的监管活动合法合规。
2. 配合海关进行监管查验,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有序。
4. 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八条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包括:1. 对监管场所的设立、使用、撤销进行审核和批准。
2. 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 对监管场所内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4. 对监管场所的经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吊销监管场所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监管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监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监管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3. 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消防、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正文:----------------------------------------------------------------------------------------------------------------------------------------------------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维护口岸正常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_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监管、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口岸管理部门_____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
(二)边防检查机关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边防检查工作,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和管理。
(三)海关海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海关监管工作,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和查验。
(四)其他相关部门交通运输、卫生检疫、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工作。
三、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和标识(一)划定原则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应当根据口岸的实际情况,遵循便于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范围。
(二)划定程序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标识设置在口岸限定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标明区域范围和相关管理规定。
四、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一)出入境人员1、出入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程序通过口岸限定区域,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2、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方可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3、未经边防检查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二)交通运输工具1、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2、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作业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安全管理(一)安全防范措施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口岸限定区域的安全防范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区域内的安全。
(二)突发事件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确保口岸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之欧阳地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初稿)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备注:1、请将修改意见填到对应的修改后的条款中;
欧阳地创编
2、请注明修改理由;
3、请列明所提意见的海关,请写到隶属海关或办事处,如北京海关下属机场海关。
如有其他意见请另附纸填写。
欧阳地创编。
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
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监控室的管理秩序,保障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遵循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局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海关监控室是海关的重要装备之一,主要用于监控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情况,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货物,防范危险事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海关监控室内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工作状态,保持联通状态,确保监控有效性。
第五条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监控室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适用于海关监控室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监控人员、管理员等。
第七条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的执行由海关局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海关局相关部门负责,经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第十条海关监控室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海关局相关部门。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海关监控室内的设备应根据国家标准选取,并经过严格测试,确保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稳定,达到监控要求。
第十二条海关监控室内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海关监控室内每日都要进行设备的联通测试,确保设备状况良好,监控效果清晰。
第十四条海关监控室内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影响监控工作。
第十五条海关监控室内设备的使用记录要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海关监控室内的设备应保持整洁,避免灰尘等杂物进入设备内部,影响设备运行。
第十七条海关监控室内设备的维修工作要委托专业的维修公司负责,严禁擅自拆卸设备。
第十八条海关监控室内设备报废的处理工作由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安全处置。
第十九条海关监控室内设备的更新工作由海关局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设备。
海关监管场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监管场地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监管场地,包括海关监管仓库、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
第三条海关监管场地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进行;(二)安全第一,确保人员和货物安全;(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管场地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四)科学合理,提高监管场地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监管场地管理职责第四条海关监管场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监管场地管理制度,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二)负责监管场地的规划、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三)负责监管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员和货物安全;(四)负责监管场地的消防、安防、环保等工作;(五)负责监管场地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六)负责监管场地的协调、联络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监管场地运营单位负责监管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海关规定,负责监管场地的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二)负责监管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员和货物安全;(三)负责监管场地的消防、安防、环保等工作;(四)负责监管场地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五)负责监管场地的协调、联络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监管场地管理制度第六条监管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二)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人员和货物安全;(四)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要求。
第七条监管场地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防盗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二)货物管理制度:包括货物储存、运输、查验、放行等;(三)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四)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费用预算、收支管理、审计监督等;(五)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海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三、主管海关应当对申请经营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进行实地验核。
四、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
《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五、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三)《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换发《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
海关库房管理制度模板
海关库房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关库房的管理,保障海关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库房是指用于存放货物、物品的仓库。
海关库房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海关设立的库房。
第三条海关库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四条海关库房管理涵盖人员管理、物品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多个方面。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海关库房应当设立库房管理员,库房管理员应当经过海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库房管理员应当遵守海关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维护海关库房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库房管理员有权对库房出入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库房管理员应当定期接受海关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管理和监管水平。
第九条对于库房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奖惩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海关库房还应当建立岗位轮换机制,确保库房的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监督效果。
第十一条海关库房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档案,对库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进行记录并定期考核。
第三章物品管理第十二条海关库房应当对进出库的货物进行登记,确保库房内的物品数量和种类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库房管理员应当对库房内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物品之间相互不影响,易于查验。
第十四条海关库房应当建立清点、盘点的制度,定期对库房内的货物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货物安全和合规。
第十五条库房管理员应当对货物进行严格记录,包括货物的来源、去向、数量、品种等详细信息,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库房内的货物不得私自调换、挪用或私自销毁,如有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散装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和存放,以确保货物不被损坏、遗失。
第十八条库房内的货物应当按照保质期、储存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储存,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海关库房应当建立全天候的安防系统,包括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照明设备等,确保库房内的安全。
海关监管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监管场所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场所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监管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海关关员、监管企业员工、承包商等。
第三条海关监管场所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四)严格监督,奖惩分明。
第二章人员职责第四条海关关员职责:(一)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二)办理海关监管业务,对监管场所进行巡查;(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监管企业员工职责:(一)按照海关要求,协助海关关员做好监管场所的各项工作;(二)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操作;(三)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四)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承包商职责:(一)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二)确保承包项目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海关监管场所的各项规定;(四)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培训第七条海关监管场所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海关监管业务操作;(三)安全防范知识;(四)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海关对监管场所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二)工作态度;(三)遵纪守法情况;(四)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海关对监管场所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
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
(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检疫处理区,该功能区以检疫处理和卫生处理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查验区、存放区等。
包括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附件3)。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适用原则:(一)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口岸出入境的货物流动越来越频繁,而货物的储存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中,场地卫生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监管对象范围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储存场地,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露天储存场等。
二、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范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安全。
三、责任主体1.货物储存场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储存场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安全。
2.海关、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进行封存或销毁,确保货物质量的安全。
3.货主、承运人、报关行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确保进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四、卫生监督管理要求1.储存场地卫生要求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要求包括有关设施清洁卫生、操作人员卫生和储存货物的卫生要求。
其中,设施清洁卫生要求包括实行有序码放,储存货物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互相压垮、互相磕碰;操作人员要求每天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和鞋子,并做好手部卫生;储存货物的卫生要求包括应该对易腐食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采取特殊措施,保证货物在储存过程中免受污染等。
2.卫生监督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应该每天对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进行封存或销毁,确保货物质量的安全。
同时,进出口货物也应该接受检验检疫等必要的验收程序,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3.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逐级进行惩戒,包括责令停业整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直至刑事追究。
海关库房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库房管理,确保海关库房的安全、秩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原料区、成品/半成品区、样品区及废品区等。
第三条海关库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操作、科学管理、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海关库房的正常运行。
二、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第五条库房管理员应按照《海关库房管理流程》要求,严格做好物资的入库、库存、出库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做好账务工作,做到日清日结,账物一致。
第六条库房管理员应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和5S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资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库房管理员有责任监控各部门的物资使用情况,避免重复领料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库房管理员应负责生产产品的外观终检、包装工作。
第九条库房管理员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发物资的信息确认、包装等工作。
第十条库房管理员应辅助检验员做好采购产品/原料的入库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库房管理员应按照《海关库房管理流程》要求做好定期盘点工作,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库房管理员有权制止不合格品的进入或交付。
第十三条库房管理员应随时了解仓储情况,发现物资储备不足、积压、呆滞和使用率低等情况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员有责任提出仓库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库房管理员应完成公司交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库房管理员应认真参加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库房管理员每天到岗后应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库房管理员应按照物资的性质、用途、类型等进行分类存放,并保持仓库内的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执行物资的领用制度,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库房管理员应定期对仓库内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库房管理员应做好仓库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仓库的安全。
广州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穗关监发〔2009〕136号)
附件广州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结合广州海关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广州海关辖区内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广州海关辖区内的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免税商店和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监管通关处是本关区监管场所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关区监管场所设立及相关业务的审批、指导、监督工作。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是其所在地监管场所的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负责监管场所设立及相关业务的现场办理、监管场所监督管理等工作,主管海关应指定科室负责本辖区监管场所设立及相关业务的具体经办,主管海关的监管科室负责所在驻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一节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监管场所设立申请、审批操作流程:企业递交申请—主管海关核对资料—直属海关受理申请—直属海关实地验核—直属海关审批—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资料存档。
第六条企业向海关提出监管场所设立申请时,主管海关收取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第七条主管海关经办人员收取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核对原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加盖主管海关验讫章;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的,将材料退回企业。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240708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2407081.场所的设施和布局要符合海关监管的需要。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设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检查区、货物存放区、车辆停放区等。
场所布局应合理,方便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场所的安全管理要健全。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实施24小时监控。
此外,还应设有防火设施、报警系统等,确保场所的安全。
3.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海关监管技能。
工作人员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数据管理的规范要求:海关监管场所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需要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泄漏。
5.对货物处理的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进出口货物的处理应遵循相应的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确监管。
货物的密封和标记等操作应符合海关的要求,防止货物被篡改或混淆。
6.监管记录的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记录应准确、完整,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
7.作业场所的清洁和卫生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以确保工作环境的良好。
总结来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规范要求覆盖了场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求、数据管理、货物处理、监管记录和卫生要求等方面,旨在确保海关工作的高效性、安全性和公正性。
遵守这些规范要求,能够提高海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海关监管仓库管理规定
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一对在监管仓库的操作员工、业务员等人员进行培训;
二监管仓库应当建有隔离围墙或不间断隔离设施,对场所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以备查考;
三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不得与内贸货物、物品混堆、混放;对转关货物堆放规定区域,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牌;
四建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储管理制度,设立记录进出口货物、物品存储、发放、运输的专用帐册;
五配备必需的货物、物品装运、起卸设备;
六做到海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做好监管场所的储存、安全工作;
八管理制度包括货物、物品出入管理制度、帐册管理制度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九)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如:陆路边境口岸车检场、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查验场等)设置标准(一)设立在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内,并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六)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七)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九)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四、货栈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空运货栈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须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特殊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货物应当隔离,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铁路货栈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五、堆场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综合性货运堆场(如: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9.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自行安装的货物检查设备应与海关联网;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新造集装箱专用堆场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 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六、仓库类监管场所(如: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设置标准(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六)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七、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设置标准(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六)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八、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八)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九)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