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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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劳动争议
法院判决时间:2018年6月20日
法院名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王飞忠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王飞忠
审稿(实名,逐级):王飞忠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案件确认劳动关系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工资争议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过错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6日,梁某到某首饰公司从事首饰销售工作。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个人提成、团队公共提成、个人达标奖金、特别项目奖金、工作效率奖金、业绩补贴、全勤奖等项目。2017年1月后,某首饰公司才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要求倒签日期为入职日期。2017年6月份,某首饰公司安排梁某延长工作时间,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017年7月10日至15日,
某首饰公司丢失了一批首饰,梁某在该期间在岗上班。之后,公安机关对首饰被盗案予以立案侦查。2017年7月28日,某首饰公司以梁某需对首饰丢失承担责任为由,要求梁某在某首饰公司拟定的《首饰丢失处理决议》上签字,《首饰丢失处理决议》载明“公司找回所丢失首饰,退还责任保证金。所管理门店业绩达标,退还责任保证金。中途离职或被公司辞退需付清责任保证金。”随后,扣押了梁某2017年7月的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2017年7月29日,梁某因被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而提出辞职,填写了某首饰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其中,钩选了“辞职原因”中的“工作时间长”选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梁某出满全勤,每月的工资中均有全勤奖,某首饰公司没有依法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8月25日,梁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首饰公司支付2017年7月工资;三、某首饰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四、某首饰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五、某首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7年9月15日,某首饰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反申请,依据《首饰丢失处理决议》请求裁令梁某赔偿经济损失。
2017年12月28日,南宁劳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书》,
认为:一、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因梁某以工作时间长的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而解除,故梁某要求某首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应以梁某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延时加班工资;四、某首饰公司应当支付梁某2017年7月工资;五、梁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六、梁某在《首饰丢失处理决议》签字确认存在工作失职,并约定如离职需承担保证金,现梁某已离职,梁某应赔偿经济损失。因此,裁决:一、确认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首饰公司支付梁某2017年7月工资;三、某首饰公司支付梁某延时加班工资余额;四、梁某支付某首饰公司经济损失;五、对梁某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1月8日,梁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代理意见】
一、某首饰公司要求梁某赔偿经济损失,说明其承认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其对梁某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起止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按梁某的主张确认某首饰公司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首饰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梁某2017年7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某首饰公司不得以梁某对首饰丢失负有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三、应当以基本工资及全勤奖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工资。
梁某的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之外,其每月的全勤奖是固定的,此两项应认定为正常劳动时间的月工资。
四、某首饰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与梁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某首饰公司没有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一个月之后即2017年1月之后才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某首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首饰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了梁某的劳动权益,而不是《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某首饰公
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梁某在某首饰公司要求缴纳责任保证金后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表明,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被告的首饰丢失有关。该事实足以认定导致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首饰公司决定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某首饰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梁某的劳动权益。
其次,某首饰公司决定扣押工资即意味着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再次,某首饰公司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中限定了离职原因,而且故意避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梁某只能打勾选择,不能书写真实的离职原因。
因此,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首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某首饰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首饰丢失处理决议》不是梁某赔偿某首饰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据,梁某也不应赔偿某首饰公司因首饰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首先,《首饰丢失处理决议》显示,某首饰公司扣押责任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让梁某尽量完成业绩任务,在一定条件下,责任保证金是可以退还梁某的。这说明,无论是从字面意思理解,还是从具体约定分析,责任保证金的法律性质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