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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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有关“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争论就一直不断,这起因于世界各国经济在金融危机中普遍衰退,而我国经济却一枝独秀。于是,西方的一些学者开始探究这个现象背后的原因,他们发现在我国经济坚挺的背后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国有化现象,进而得出“国进民退”这一论断,并指出这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是背道而驰的。其实,这个问题争论的本质是对我国“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讨论。虽然,金融危机已经过去四年了,但是仍然存在国有企业的深度改革问题、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不公平竞争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二者关系的正确认识。因此,讨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概念及假设

1、“国有经济”的概念。国有经济一般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形式包括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2、“民营经济”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民营经济”这样的概念,民营经济是从我国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一个概念,且现在尚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概念。本文认为“民营经济”是指以反映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成分,是在一个国度里由本国居民投资创办、经营或控股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要素的总和。也就是说是外资及外资控股、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经济成分的总和。

3、一些假设。在进入正式的讨论之前,本文先做一些假设,假设一:在明确了本文所论述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概念之后,这里将境外资本(包括国外资本和港澳台资本)抽象掉,不做考虑。假设二:不论企业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如合伙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独资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等,都仅从企业的资本构成角度来进行讨论,资本的所有形式分为三个类别——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其他的资本形式,如法人资本最终也可以追溯到这三个类别中去。假设三:将个人资本和集体资本的总称为民营资本。

首先,本文所讨论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中均不包含国外经济和港澳台经济成分,且主要讨论的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将境外资本抽象掉更有利于论述。其次,企业的名称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义的,而本文重在从经济角度考查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比重进而分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因此就从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待企业更利于分析。具体来讲,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完全是国有资本则为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是国有资本为主、民营资本占少数则为国有控股企业;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是国有资本占少数、民营资本为主则为国有参股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这里采用国有参股企业这一说法);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完全是民营资本则为

民营企业(民有民营企业)。当然,从这个假设的角度来看,国有经济就包括了国有国营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部分;民营经济则包括了民有民营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民营资本和国有民营企业中的经营权部分。最后,本为将“国有”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将“集体所有”这部分划入广泛意义上的“民有”这部分。另外,本文为了叙述上的简明,用“国企”一词指代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总体,用“民企”一词指代民由民营企业、民营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二、关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争论

1、有关“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三种观点。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进民退”现象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主要观点分为以下三种。观点一:反对“国进民退”。这些学者认为,“国进民退”背离了改革的方向,是“死胡同”,是很危险的。观点二:赞同“国进民退”。这些学者认为,国有经济在某段时期、某些领域的“进”和“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认为这恰是“中国模式”优势的体现。观点三: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他们的说法主要有——在整体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现象,即便存在国有企业兼并民营企业的现象,也是个别的、局部的;无论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趋势及其比重消长或者从市场经济运行的操作层面看,还是从理论逻辑与论断的准确性看,所谓“国进民退”都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一种主观论断;“国进民退”是个伪命题,与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的现状不符合,也不存在国家发展战略在这方面的重大转变。

2、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述。总观上述的三种观点,可以看出承认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的人,不论是反对的还是赞同的,都看到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中所存在的相互替代的一面。并且,这正反两方的争论还突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国企与民企的不公平竞争的问题,而且“国有经济”在竞争中有主动权——即当国有经济在总体经济中的比重上升,则民营经济的比重就被迫下降了,当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时,则民营经济的比重就上升了;然而,不存在反过来的情况——即当民营经济的比重上升时,迫使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当民营经济的比重下降时,则国有经济的比重上升。虽然这两种情况的结果都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此消彼长,但是民营经济是被动的,国有经济是主动的,二者相互影响的力量对比是悬殊的。不承认“国进民退”现象的人其实是针对宏观层面来说是不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的。

对于上面的这种说法,应当辩证地来看。首先,应正视“国进民退”这种现象。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国企与民企在实践中的冲突是确实存在的,因此正视这种现象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有意义的,是有助于国民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协同发展的。其次,应明确分析的视角,是从宏观经济的总体来看,还是从中观的不同的区域(地区)或是不同的行业来看,还是从微观企业中的产权结构来看。不同的分析视角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最后,关于“关系”的分析,既应看到其对立的一面也应看到其统一的一面。上面的说法显然是揭示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部分对立面,并且其对立面的分析也不全面,同时这二者之间的统一的一面更加无从论及。因此,本文就将以这种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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