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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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经费投入,发挥资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所有入库使用实验仪器。
二维修管理
第二条所有设备出现故障,均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维修结束记录维修情况,相关材料一应归入仪器设备档案。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是保障中心,负责报修单的报批和联系维修。
第四条维修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自修(管理员自行维修);送修(返厂维修)或上门维修(工程师到所维修),根据故障大小,选择不同的维修方式。
第五条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保障中心联系厂方处
理。
第六条保修期外的设备出现故障,根据预估费用,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维修程序。维修费用在100 元?以内,平台主管签批;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另需
公共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七条核准批复的维修单与厂方开据的发票一起作为报销或转账的依据。保障中心负责维修费用的申请和支付。
第八条维修费用超过仪器原值的50 %,且又不能完全恢复功能的,原则上不再报修,按《生物能源与过程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申请报废。
三维修流程
第九条使用人发现仪器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管理员。
第十条管理员了解、检查损坏原因,明确责任,贴挂停用标识牌,并于实验室网站更新仪器状态。
第十一条管理员根据现象对故障进行初步诊断,必要时咨询厂方技术工程师,明确损坏情况,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递保障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保障中心对报修单进行相关方面的审批,并联系厂方售后服务部,确定维修方式,以及需更换的零配件的发货,工程师到所时间等,并将相关信息通知设备管理员。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员在停用牌附近书面通报报修情况。
第十四条自修设备,配件到货后,管理员协调维修,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需送修,管理员需在2 个工作日内将故障设备装箱寄出。
第十五条厂方维修在5-7 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员负责相关方面的督促。
四维修后验收
第十六条一般仪器维修结束后,由设备管理员和实验室资产
管理员进行故障修复鉴定,无问题后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字,保障中心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维修结束,由平台主管、实验室资产管理员组织验收,此外至少要有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在维修记录单上签字。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仪器不填维修记录,维修人员重新维修,直至验收合格。
附: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
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
说明:本表用于仪器设备报修、维修档案记录,一式两份,仪器设备管理员、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