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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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3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附件:3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还规定了水质处理器流量、去除率以及额定产水总量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的小型和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美国NSF/ANSI 53,饮水处理装置-健康作用美国NSF/ANSI 42,饮水处理装置-感官作用日本工业标准 S 3201:1999,家用净水器检验方法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3.2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2、重量≥100kg;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3.3净化效果: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时,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能力,以去除率(%)表示。

3.4额定产水总量: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效果达到给定的去除率时所经过水质处理器的水的总体积,以L或m3表示。

3.5试验水:具有一定水质参数如pH、溶解性总固体和有效氯特征的试验用水。

3.6加标水样:用试验水配制成含有一定浓度污染物的试样,用于进行加标试验。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评价4.1 卫生要求4.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在水处理过程中所用的水质化学处理剂必须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卫生平安与功能评价规范之阿布丰王创作——一般水质处置器(2001)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Drinking Water——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的界说,与水接触资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平安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另作规定.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资料卫生平安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界说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置,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置器..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与水接触资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所用资料必需依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物方可使用.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的资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资料,应依照卫生部《水质处置器中与水接触的资料卫生平安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平安证明文件,否则必需进行浸泡试验.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所用资料浸泡试验步伐、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资料卫生平安评价规范》(2001)进行.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的卫生平安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卫生平安性试验采纳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置器冲刷,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力,增加量不得超越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收集步伐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平顺产物检验规定》进行.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1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色度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 0.5度(NTU)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发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铅增加量≤ 0.001 mg/L镉增加量≤ 0.0005 mg/L汞增加量≤ 0.0002 mg/L铬(六价)增加量≤ 0.005 mg/L砷增加量≤0.005 mg/L酚增加量≤ 0.002 mg/L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细菌总数≤100 CFU/mL总年夜肠菌群每100mL 水样不得检出粪年夜肠菌群每100mL 水样不得检出5.5 其他指标若处置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份,要求其他相关指标(见表5)表5 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银≤0.05 mg/L碘不得使水有异味其他不得超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6功能试验6.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6.2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资料者,在额定总净水量到达前,应坚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6.3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坚持申报的流量并须到达申报的净化处置效率.6.4去除特殊成份的饮用水水质处置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坚持申报的流量并须到达申报的去除功能.6.5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置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6.6多种单位或过滤资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中含有多种单位或过滤资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份功能的和.7年夜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年夜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置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平顺产物检验规定》进行.8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进行检验.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10。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1 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色度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铅增加量≤0.001mg/L镉增加量≤0.0004mg/L汞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砷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 其他指标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关指标要求见表5表5 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银≤0.05mg/L碘不得使水有异味其他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6 功能试验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国家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对饮用水水质处理器进行严格的卫生安全和功能评价。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相关知识。

二、规范概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旨在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进行全面的卫生安全和功能评价。

该规范包括水质处理器的定义、卫生要求、功能评价方法等方面内容。

三、水质处理器的定义水质处理器是指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处理,以改善水质、去除污染物、提高水质安全性的设备。

根据处理方法的不同,水质处理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反渗透处理器、超滤处理器、活性炭处理器等。

四、卫生要求水质处理器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选择:水质处理器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 结构设计:水质处理器的设计应确保其结构合理,易于清洗和维护,以保证水质处理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3. 出水水质:水质处理器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五、功能评价方法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评价主要包括对水质处理器处理效果的测试和评价。

具体方法如下:1. 去除率测试:通过实验室模拟水质处理器的工作条件,对水质处理器去除污染物的能力进行测试,以评价其处理效果。

2. 耐久性测试:通过对水质处理器进行长时间的使用和测试,以评价其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

3. 卫生安全性评价:对水质处理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评价,以确保其卫生安全性。

六、结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制定,为我国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提供了全面的卫生安全和功能评价标准,有助于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Drinking Water——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标准版)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标准版)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4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标准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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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一般水质处理器(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1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色度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铅增加量≤0.001mg/L镉增加量≤0.0004mg/L汞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砷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其他指标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关指标要求见表5表5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银≤0.05mg/L碘不得使水有异味其他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6功能试验6.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6.2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3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

6.4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

6.5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6.6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生活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进行检验。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Mineralizer)l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3定义3.1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l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色度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铅增加量≤0.001mg/L镉增加量≤0.0005mg/L汞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砷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表5放射性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总α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总β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5.6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功能试验6.1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6.2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8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9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Mineralizer)l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3定义3.1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l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色度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铅增加量≤0.001mg/L镉增加量≤0.0005mg/L汞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砷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表5放射性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总α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总β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5.6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功能试验6.1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6.2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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