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CPA《税法》笔记 第2章 增值税法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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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CPA《税法》笔记 第2章 增值税法1节

2017 CPA《税法》笔记 第2章 增值税法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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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界定——在境内(重要)
基本规定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 境内销售服务、无 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的含义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不含 特殊销售主体的境 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内销售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要点
27 1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重要)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项目。 • 非营业活动包括政府管理服务、纳税人自我服务等等:
1. 2. 3. 4. 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提示】与金融商品转让区分。
• (2)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按照提供加工劳务 征收增值税。 • (3)二手车的经销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 (4)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 (5)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 务缴纳增值税。 • (6)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 (7)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 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税务师税法二笔记

2017税务师税法二笔记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本章考情分析:最重要章节,本章考试分值占全部分值约40%,也是综合题的最主要的出题来源。

考核特点:覆盖面广、考点较细、综合性强。

本章结构:(共十二节)第一层面:第一节概述(税种简介及其发展)第二层面: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第八节税收优惠第九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税法三要素:纳税义务人(对谁征税)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税率(征多少)注意:想把握住任何一个税种,都要从三要素入手。

一、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熟悉)(一)法律身份下的纳税人判定境内成立的拥有法人身份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是否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解析:不是,因为其不具有法人身份。

问题:为什么不具有法人身份,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解析:(二)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身份判定问题:德国境内某企业通过电话向中国境内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收费2万欧元,请问该德国企业是否需要就上述所得向中国政府交税?解析:征税。

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原则:人是我的,我要征税——居民管辖权来自我地盘,我要征税——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居民纳税人地域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1.居民纳税人(1)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2)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企业。

2.非居民纳税人(1)在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2)在境外成立,在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也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境内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表现为: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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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持续更新中)
序号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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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1
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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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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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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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法纳税与税收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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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税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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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1
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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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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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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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口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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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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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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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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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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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1
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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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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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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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
1
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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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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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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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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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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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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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税法笔记

2017年CPA税法笔记

2017年CPA税法笔记钟方源计算题主要考消费税法、土地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际税收综合题一般考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及内涵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因为财政收入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体现强制性}(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体现无偿性}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二、税法及特征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要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相对于税法的义务来说,权利放在从属地位}(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是经济范畴;税法是法律范畴}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知识点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法的地位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017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增值税总结

2017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增值税总结

第二章增值税法一、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是本科目考试分值最高的一章,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必须掌握的一个税种。

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会出现,分值在20分以上。

二、本章教材变化——重大变化1.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内容:应税行为及具体范围、确认条件、差额计税、不动产的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调整、四个特殊领域纳税、税收优惠、发票管理等【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总局公告2016-14、总局公告2016-15、总局公告2016-16、总局公告2016-17、总局公告2016-182.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使(领)馆及其馆员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退税三、本章内容讲解(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的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2)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5)实行比例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三)我国增值税特点:1.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2008年12月31日为生产型增值税;2.采用间接法计算税额,以票扣税为主;3.对纳税人划分两类管理;4.对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分阶段进行:增、营并存→分步骤营改增→全面增值税。

(四)营改增进程: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知识点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考情分析】非常重要的考点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销售: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进口每个环节——道道征收。

二章增值税法重点章-资料

二章增值税法重点章-资料
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章)

第一节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一、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 称。
流转额为销售收入或购买商品支付的金额。

我国现行流转税的布局: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烟叶税
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章)
• 二、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
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章)
• 思考题 • 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集体福利 •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 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章) • (2)混合销售行为。
• 例:假设某商品的最后销售价格为100元,该产品经过 4个环节的流转,产品税率为10%,各环节增值情况如下:
• 生产经营环节
销售额
增值额
• 原材料生产环节
30
30
• 产成品生产环节
70
40
• 批发环节
90
20
• 零售环节
100
10
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章)
• 则各环节税负如下:
• 生产经营环节 销售额 税额 各环节 整体
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章)
• 3、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 抵扣进项税。
• 4、若干特定货物销售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 按4%征收率征税: • 第一,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第二,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第三,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免
的是关税) • 注意: • (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包括3%、2% • (2)一般纳税人也可能使用征收率 4%、6%

CPA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CPA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增值税法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A.一般规定I.五大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所有权;生产销售、批发销售、零售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进口货物,申报进入我国海关的货物(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消费地征税原则)i.销售劳务(提供劳务)*受托加工货物: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劳务:对功能受损的货物进行修理使其恢复原状功能的业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户聘用的员工,为本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ii.销售服务iii.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管道)1、陆路: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轻轨2、出租车公司自有出租车,向司机收取管理费,属于陆路运输3、程租: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一次特定航次,收取租赁费期租: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期限内听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按天收取租赁费,固定费用由船东负担4、湿租: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期限内听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按一定标准收取租赁费,固定费用由承租方负担【注意:以上程租期租湿租业务属于运输服务,不是租赁业务。

】5、航天运输,按照航空运输缴纳6、纳税人已售票,客户逾期未消费,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按规定纳税7、运输工具舱位承包,按照交通运输缴纳*发包方计税依据: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承包方计税依据: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8、运输工具舱位互换,按照交通运输缴纳*互换双方计税依据: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互相利用对方工具完成业务,互换前后计税依据不变)9、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运费,而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一)现代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专业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增值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知识产权、广告、会议展览服务*(宾馆旅馆度假村等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属于“会议展览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同城)收派服务(跨城快递物流应该是:交通运输服务+收派服务)??5、租赁服务:①融资租赁服务②经营租赁服务【水路光租、航空干租,不配备操作人员,属于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认证、鉴证、咨询(例如:翻译、市场调查、审计鉴证业务……)7、广播影视服务: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映……8、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经纪代理、人力资源、安全保护*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纳税人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属于“人力资源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属于“安全保护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因客户退票而收取的手续费*对安装后的机器进行维护保养收取的费用(二)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与建筑物相连的部分的工程工作2、安装服务: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部分的工程工作【提示: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也属于安装服务】3、修缮服务:*有形动产的修缮属于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修缮服务;*建筑物的养护、加固、改善等才属于修缮服务4、装饰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除上述之外,还有钻井、拆除建筑物、园林绿化、平整土地等等6、tips:*物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纳税人将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建筑服务【注意:配备了操作人员就属于建筑服务,不是租赁业务。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讲义 第二章 增值税法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讲义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二章增值税法一、两类纳税人划分:变化: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提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按原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3.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可选择1个月或1个季度。

二、征税范围一般规定(一)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二)服务的划分(三)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境内;列举范围;经营性活动;有偿行为。

1.境内: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有偿行为:无偿提供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征税范围特殊规定(一)特殊项目:关注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1.取得中央财政补贴;2.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3.存款利息;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5.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9种视同销售——货物+服务2.重点是货物:区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三)混合销售行为:按“经营主业”确定增值税税率四、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提示1】2019年4月1日之后,税率调整为13%、9%、6%;考试中关注业务发生时间。

【提示2】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

(二)征收率【提示1】5%的特殊情况1.非不动产项目——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

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备考攻略

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备考攻略

第二章增值税法
本章近三年考试平均分值19分左右,属于重点章节,考虑到有英文答题加分的因素,本章的分数甚至能突破20分,本章可以出各种题型,尤其是计算问答题、综合题,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题,在复习中应对此特别重视。

本章学习目标:①重点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征税项目的划分;②重点掌握不同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政策的微妙差异;③掌握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④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复杂的税率及征收率的运用;⑤掌握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认的规则和计算;⑥熟悉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规则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⑦熟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

本章与其他税种的关系,如与消费税、城建税、关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关系也易成为考点。

本章近三年考题情况。

税法第2章增值税法

税法第2章增值税法

第二章增值稅法增值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增值稅徵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現行增值稅法的基本規範,是1993年l2月l3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

從計稅原理而言,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徵稅,所以稱之為“增值稅”。

然而,由於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是一個難以準確計算的資料,因此,在增值稅的實際操作上採用間接計算辦法,即: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要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然後從中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稅款,其餘額即為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這種計算辦法同樣體現了對新增價值徵稅的原則。

第一節徵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一、徵稅範圍現行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一)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合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一)、(二)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還需要具體確定。

1.屬於徵稅範圍的特殊項目(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4)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稅。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讲义第二章增值税法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讲义第二章增值税法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讲义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一、两类纳税人划分:变化: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提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按原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3.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可选择1个月或1个季度。

二、征税范围一般规定(一)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二)服务的划分(三)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境内;列举范围;经营性活动;有偿行为。

1.境内: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有偿行为:无偿提供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征税范围特殊规定(一)特殊项目:关注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1.取得中央财政补贴;2.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3.存款利息;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5.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9种视同销售——货物+服务2.重点是货物:区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三)混合销售行为:按“经营主业”确定增值税税率四、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提示1】2019年4月1日之后,税率调整为13%、9%、6%;考试中关注业务发生时间。

【提示2】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

(二)征收率【提示1】5%的特殊情况1.非不动产项目——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

CPA税法学习笔记——2.增值税

CPA税法学习笔记——2.增值税

C P A税法学习笔记——2.增值税(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征收范围与纳税义务人◆重要时间节点全面营改增:2016年5月1日起税率13并入11:2017年7月1日起税率11降为10:2018年5月1日起(税率17降为16)消费地纳税原则◆征税范围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2.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3.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水路程租、期租,航空湿租,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逾期票证收入起)邮政服务(主体是邮政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电信服务(基础电信、增值电信+卫星电视信号转接)建筑服务(建造、修缮、装修、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其他建筑服务,出租建筑设备并配操作人员)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各类保本、固定收益、融资性售后回租:贷款服务;金融品非保本收益:不增增值税;资管产品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鉴证咨询、租赁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广播影视、物流辅助、商务辅助、其他现代:订票退票费、安装后的电梯维护)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植物养护)4.销售无形资产:技术、商标、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辨析1广告位有形动产租赁17%、不动产租赁11%辨析2地域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征税范围特殊规定一、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药企销售自产创新药: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用途卡(非限定使用):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二、不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药企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不视同销售2.存款利息、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资产重组中,资产负载一并转让,不增增值税4.单用途卡(限定使用):充值预收款三、属于征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销售代销货物;统一核算单位跨县转移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离开增税链条);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作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CPA教材第二章增值税法【公式】

CPA教材第二章增值税法【公式】

第二章增值税法-- 计算公式一间接减法【一般纳税人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 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公式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销项税额的计算(1)基本公式: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2)应税销售额=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①含税销售额(即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适用税率)②外费用一律视为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费用,应换算成不含税费用后计入应税销售额。

换算公式同上(其中的“适用税率”应同于基本公式中的“适用税率”)。

③计入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不包括条例第12条规定的4项费用(符合同条规定条件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取的代垫运输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3)应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同价外费用处理)(4)视同销售行为(其中无销售额者,即第4 –第8种)的应税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额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销售自产货物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成本”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5)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销售额(方法同视同销售行为)。

(6)特殊方式的销售行为的应税销售额①折扣销售(即“打折销售”,指销售时销售方给购买方的价格折扣)应税销售额 = 按折扣价取得的销售额(杨注: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除外)。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学习讲义_2章增值税7节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学习讲义_2章增值税7节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第二章 增值税法考情分析本章地位:最重要的税种之一,重点难点最多的一章;本章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题、综合题,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与其他税种结合出题;分数17分左右;随着营改增,本章越来越重要,2017年可能达到20分。

第七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海关代征)知识点: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3(一)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范围(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知识点: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3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与境内商品交易税率相同,即17%和13%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适用17%和13%的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进口货物不分纳税人身份,只按货物情况适用17%或13%的税率,不适用征收率知识点: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3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⑴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⑵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税率为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实际交易价格:货物零售金额、运费和保险费不免关税①超过单次限值、②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制的单次交易,以及③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1]成交价格: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2]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种税金。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考试《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考试《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

第二章增值税法【高频考点1】增值税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特别提示】就“营改增”项目而言,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境内、业务范围、为他人、有偿”四个条件。

具体是:①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③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④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归纳1】地域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重要)要点基本规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特殊销售主体的境内销售(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2】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重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项目。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包括政府管理服务、纳税人自我服务等等:(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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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 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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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 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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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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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 • • • • • •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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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 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 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 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 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 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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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 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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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19.就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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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 • •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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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 • • • • • • 7.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 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3)个人转让著作权。 •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 取得的运输收入。 •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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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 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 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 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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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 【提示】注意三项经营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应税行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 供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 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 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公司。
•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
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017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法
• • • • • • • • • • • 第一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及管理(★★)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第八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第九节 税收优惠 第十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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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17.住房类 •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 的收入。 • 18.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 含土地使用权)。 •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1)随军家属就业。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 征增值税。
•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 免征增值税。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 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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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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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1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 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 金账务往来业务。 •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 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 12.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 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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