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作业使用闭合流程卡的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的放炮作业,包含煤矿的爆破工作、巷道掘进等相关工程作业。
第二章责任和组织第三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的放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放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经过特地的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放炮作业方案,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备准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全部参加放炮作业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测。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不得显现任何异常情况。
第四章放炮作业操作要求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在特地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与其他作业区隔离。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已经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必需的警示提示。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时,应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雷管和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期间,其他人员严禁靠近作业现场,必需时应设立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尘面罩、耳塞、防护鞋等。
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人员作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绪论火工品是指能产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光能、压力等能量并引起爆炸的物品。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其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储存、使用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火工品管理(一)火工品存放1.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存放于专门的仓库或指定场所,禁止存放于住宅区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
2.火工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3.火工品仓库应严格按照品种、数量、等级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放发生事故。
(二)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货物安全。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装载和卸载过程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三)火工品使用1.火工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2.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放炮管理(一)放炮前准备1.放炮活动应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放炮场地应选择在开阔无障碍、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放炮操作1.参与放炮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2.放炮操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并且在现场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
(三)事故应急处理1.放炮活动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和现场医疗救援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一)职责分工1.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日常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存放、运输、使用及放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属于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测量、布鞋、配合用炮剂等。
2.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法的炸药证书。
3. 放炮人员必须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鞋等。
4. 放炮现场必须进行安全封锁,确保没有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5.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用于实时监测瓦斯、温度、压力等安全指标。
6.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和指挥,确保操作安全。
7. 放炮前必须进行警告广播,通知井下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8. 放炮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9.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是否有未爆炮药,确保安全。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以上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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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放炮安全管理,规范放炮作业行为,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放炮安全管理,预防放炮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放炮作业,包括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隧道工程、爆破作业等。
1.3 本制度旨在建立完善的放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二、放炮作业人员管理2.1 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放炮作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2.2 放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放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3 放炮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放炮作业程序。
三、放炮作业安全管理3.1 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放炮作业的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2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3 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包括放炮设计、药量计算、起爆方法等。
3.4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5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场,确保作业现场无人进入。
3.6 放炮作业前,必须设置警戒区域,确保警戒区域内无人进入。
3.7 放炮作业前,必须切断电源,确保作业现场无电流。
3.8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放炮作业的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9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10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四、放炮作业应急处理4.1 放炮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2 放炮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和处理。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为加强矿井下放炮及一氧化碳报警的日常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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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1、井下放炮必须由取得放炮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无放炮证的任何人员不得放炮。
2、井下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监督工作安检员必须严格执行切实负起责任。
3、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放炮期间必须停电、撤人、设警戒,否则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组织放炮工作。
4、施工单位技术员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明确规定放炮距离以及放炮期间的停电、撤人、设警戒等各项工作。
5、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停电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电工落实,瓦检员、安检员监督;由瓦检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电工按照停电顺序逐级进行停电,并将停电结果汇报矿调度室。
②放炮前撤人工作由瓦检员负责,安检员监督。
③放炮前放警戒工作由班组长亲自负责落实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任何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④由班组长确认全部到位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意放炮后、调度及时将同意放炮命令通知瓦检员、安检员,最后由班组长向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⑤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⑥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⑦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由瓦检员、安检员监督。
6、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少一次检查罚瓦检员50元。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次罚瓦检员100元。
8、未按规定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罚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各50元。
9、在放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现场安检员监督不力的罚50元。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引言火工品是指在生产、科研、施工等过程中使用的爆炸物品、燃烧物品、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物品。
在矿山、隧道、爆破工程等领域,火工品的使用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火工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采购管理(1)采购火工品时,必须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采购火工品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火工品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 火工品储存管理(1)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功能。
(2)仓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火工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必须明确标识,严禁混放。
3. 火工品使用管理(1)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使用火工品时,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4. 火工品废弃管理(1)废弃火工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丢弃。
(2)废弃火工品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必须进行监督。
三、放炮管理制度1. 放炮申请(1)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放炮申请,填写放炮申请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放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放炮地点、放炮时间、放炮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放炮审批(1)放炮申请必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必须对放炮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放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放炮管理制度(新)
安龙县戈塘吉祥煤矿放炮管理制度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放炮管理办法一、放炮员管理:1、放炮员由各施工队组负责管理,业务上由安全科指导、监督、考核。
2、放炮员基本任职条件是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经培训取得认可的放炮资格证书方可担任。
3、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4、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4)爆破工必须以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6、发现放炮违反放炮管理制度的按规定罚款.二、井下火工品存放规定及要求;1、井下火药箱、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附近.2、火药箱必须离底板30公分、巷邦10公分,要保持不潮湿.3、火药箱和雷管箱要分开放置,距离不得低于20米。
三、放炮工具1、放炮员上岗必须将放炮工具携带齐全,如:发爆器及其钥匙,放炮母线,装引药用的竹木棍及瓦斯检查仪器,放炮手册,放炮员资格证书,雷管箱,放炮联锁牌,圆珠笔并进行检查校对。
一个工作面只准配备一个放炮员,一台发爆器。
2、放炮母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电阻小、同一材质的双线,具有一定强度和揉软性的专用线,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2)接头破口必须用绝缘胶皮包好。
3、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发爆器,严禁用其它电源放炮。
发爆器钥匙,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
发爆器有故障要交回仪修室检查处理。
严禁在井下私自打开。
4、放炮员领取放炮用具要认真检查,有问题及时更换。
工程施工放炮规定
工程施工放炮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爆破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爆破作业。
三、一般规定1. 工程施工放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
2. 工程施工放炮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作业方案,方案应包括爆破作业的目的、内容、方法、安全措施等,并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3. 工程施工放炮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做到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4. 工程施工放炮前,应进行现场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作业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交通、环境保护的影响等。
5. 工程施工放炮前,应进行现场警示和警戒,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域。
6. 工程施工放炮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防止噪声、振动、飞石、有毒有害气体等对环境的影响。
7. 工程施工放炮后,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爆破作业达到预期效果,并对现场进行清理。
四、特殊规定1. 在城市、乡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地区进行工程施工放炮的,应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2. 工程施工放炮涉及国计民生、重点工程、重要设施的,应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调整爆破作业方案。
3. 工程施工放炮时,应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远程控制、电子雷管等先进技术,降低爆破作业的风险。
4. 工程施工放炮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五、监督管理1. 当地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放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3. 工程施工放炮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爆破作业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火工品的管理及放炮管理是确保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火工品的使用,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就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2、火工品管理制度2.1 管理机构和责任(1)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2)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明确责任人,并且责任人要具备相关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执行管理任务。
2.2 火工品的分类与管理(1)对各类火工品进行明确的分类,根据特性和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对所有进出库的火工品进行登记并核对。
(3)要求火工品的使用者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个人私自携带、放炮或者非法购买、销售火工品。
2.3 火工品储存管理(1)明确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和储存规模,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2)建立合理的储存制度,确保不同类别的火工品相互隔离储存,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储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储存条件良好,火工品没有损坏和过期。
2.4 火工品运输管理(1)建立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严格控制。
(2)确保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运输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火工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破损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2.5 火工品使用管理(1)火工品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关许可证书。
(2)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燃放点,严禁在非指定的场所和时间燃放火工品。
(3)在燃放火工品时,要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防止意外发生。
3、放炮管理制度3.1 放炮活动的规定(1)凡是举行放炮活动的场所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放炮前必须对场地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和其他安全隐患。
(3)明确放炮活动的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者超出规定的时间。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作为煤矿开采的一种常见方法,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井下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放炮前的准备工作、放炮操作的规定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共计2000字,为煤矿井下放炮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一、放炮前的准备工作1. 安全培训煤矿井下所有参与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包括放炮的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应急措施等知识。
培训内容需定期更新,并进行考核。
2. 放炮方案的编制煤矿井下必须对每次放炮作业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包括炮眼布置、装药量、引爆方式等内容。
放炮方案需由专业人员编制并经过合理性、可行性的评审。
3. 环境检查进行放炮前,必须对井下环境进行细致的检查。
包括检查通风系统、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因素,确保放炮时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设备的检查放炮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引爆装置、防爆设备、瓦斯检测仪等。
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5. 安全警示标识在放炮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烟火、禁止操作等,提醒现场人员注意安全。
二、放炮操作的规定1. 操作人员的限制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进行放炮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放炮区域的控制放炮区域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控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尽量减少井下人员的聚集。
3. 装药操作规范装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装药时应做到不撞击、不摩擦,防止意外引爆。
4. 炮眼布置规定炮眼的布置必须符合放炮方案的要求,确保炮眼的位置和角度正确,避免出现盲炮。
5. 爆炸装药的注意事项禁止使用已过期或受损的爆炸物进行装药。
在装药前必须检查装药管道是否畅通,确保装药的安全可靠。
三、事故处理1. 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矿工进行紧急疏散。
同时报警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救援及时到达。
2. 事故调查与分析发生爆炸事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煤矿企业、矿工、监控人员等。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放炮,不得擅自更改。
2. 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查和隐患防范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3. 采取科学的爆破技术和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每次放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确保下次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放炮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区域的排查和环境状况的评估;2. 放炮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清单;3. 作业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任务安排;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5. 其他与作业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参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八条放炮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岩层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并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人员,负责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应当在作业前组织安全会议,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十二条放炮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地下电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放炮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设备、工具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山体稳定及有害气体排浆等预处理工作应提前进行,并确保预处理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放炮管理规定
11401炮采工作面放炮管理规定一、钻眼相关规定:1、必须坚持湿式钻眼严禁打干眼,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2、打眼工必须固定专人,工作时应该严格按照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操作,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壁平直。
3、打眼时,必须两人配合操作,一人握风煤钻,一人协助确定眼位,拉移、吊挂风水管。
4、打眼时发现煤壁有伞檐、片帮、冒顶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停止作业,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5、工作地点有淋水时,要加以遮盖,严禁在老炮眼、残炮眼、煤岩缝隙和节理上布置炮眼。
二、装药: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爆破材料规定的人员运送。
2、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容器内,严禁将炸药装在衣袋内。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5、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放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炸药箱内只准放炸药,严禁将瓦斯检测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不准混放,药箱要上锁。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火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火药箱上。
6、装配引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雷管应从非聚能穴端部中心位置插入,雷管脚线至少在药管上缠绕三圈以上,以防装药时雷管从药卷中拽出。
装药时可由经过培训的打眼工协助其工作,其它任何人不允许装药。
7、装药必须采用正向起爆,雷管聚能穴一律朝向眼底,充填水炮泥,送药和封泥时要逐渐增大用力,严禁胡乱装药和反向爆破。
8、正常情况下炮眼深度不能小于600mm,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1/2,眼深大于1m时封泥长度不得不于500mm,炮眼必须封满,炮泥必须捣实。
炮泥要做成圆柱状,封填实要紧帖药卷,捣泥时要用力均匀。
9、装药炮眼必须当班放完,特殊情况下留炮, 当班放炮员必须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模版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了保障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火工品管理1.火工品的购买1.1单位和个人购买火工品必须具备合法购买资质。
1.2单位购买火工品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采购申请,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1.3个人购买火工品应在指定销售点购买,并进行身份识别和实名登记。
2.火工品仓储和保管2.1单位和个人应将火工品存放在指定的仓储场所,避免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2.2仓储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3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知识。
3.火工品使用3.1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工品前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使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2禁止在无关人员密集区域、易燃物附近或其他违规场所使用火工品。
3.3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并配备灭火设备和应急措施。
4.火工品运输4.1火工品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
4.2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火工品的碰撞、挤压和摩擦,确保运输安全。
4.3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放炮管理1.放炮审批1.1单位或个人如需进行放炮活动,必须提前提交申请,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1.2审批通过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放炮活动。
2.放炮安全措施2.1放炮活动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2.2组织放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和安全保障。
2.3禁止在有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放炮活动。
3.放炮警示措施3.1放炮活动前,必须提前通知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并采取警示措施。
3.2放炮现场周边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行人和车辆绕行。
四、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火工品管理和放炮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放炮管理制度
为坚决遏制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放炮安全,现特制定新大地公司井下放炮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1、经过区、矿审查,有2 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按规定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同时不少于2 个月的现场实习操作,经过通风区、队现场操作鉴定后,并同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一通三防资格证》、《爆破作业证》、《爆破合格证》方可上岗。
(1)、发爆器①、每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②、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③、数字式发爆器既能导通单个雷管电阻,又能检测爆破网络电阻,是有效检测电爆网络的先进手段, 因此全部使用数字式发爆器.(2)、放炮母线①、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放炮母线,不得有破口或者明接头。
②、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最小撤人距离,通风队建立放炮员母线发放管理制度,母线及时补充,满足使用要求。
③、每一个放炮员、每一个工作面只允许配备一趟母线和一台发爆器。
严禁一个工作面使用2 趟母线.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
④、每次放炮前首先对电爆网络进行导通。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⑤、严禁将雷管脚线取下当做连接线使用。
煤巷放炮母线必须直接与脚线相连,半煤岩和岩巷放炮可使用专用连接线连接。
⑥、放炮母线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后也必须扭结短路。
(1)、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2)、爆炸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记录必须有放炮员、操作人员签字盖章。
(3)、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
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
严禁放炮员或者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4)、井上、下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及人力运送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保障生产人员生命资产安全,本制度订立适用于我公司井下作业现场。
全部从事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井下作业精准明确、安全、高效进行,保障人员生命资产安全。
2.岗位责任明确: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风险评估与掌控:在井下放炮作业前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三、井下放炮前准备工作1.井下煤瓦斯检查: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需进行井下煤瓦斯检查,确保井下煤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2.安全装备准备:准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状态。
3.系统检查:对放炮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含电气线路、仪表设备、掌控系统等,确保其正常工作,避开故障发生。
四、井下放炮操作要求1.许可证制度:必需持有合法的井下放炮作业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人员限制:只有持有有效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以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严禁非授权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3.操作流程:依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井下放炮作业,确保每个步骤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火药储存与运输:严格依照规定的方式和地方储存和运输火药,杜绝火药泄露和意外碰撞。
5.起爆系统检查:在放炮前,必需对起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信号传输正常,避开误暴发生。
6.放炮时限:严格限制放炮时间,确保其他相关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撤离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
五、井下放炮现场安全管理1.现场标识: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和标识,明确井下放炮作业区域,警示其他人员注意安全。
2.人员防护措施:全部参加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需佩戴头盔、防护鞋、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并确保其使用合格。
3.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职责明确:明确井下作业现场的各级责任人员,包含作业负责人、安全员等,确保对现场安全负责。
2024年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xx。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第十八条按设计要求,炮孔口若要覆盖则应防止损坏起爆网路,避免电爆网路短路,覆盖后必须重新导通检查。
第十九条联结导火索火雷管,必须在专门房内加工。
房内不准有电气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
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践踏。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井下放炮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独立完成放炮作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确保放炮作业专业、独立进行。
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的安全防护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放炮前,应进行煤矿井下排风、瓦斯抽采和工作面及井巷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浓度超限时,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各项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本地煤矿安监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中的救援程序。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放炮管理,杜绝因放炮而引起的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管理规定第一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爆破器同时爆破。
第三条在高瓦斯矿井中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的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工作面残眼及其他非爆破眼,必须用炮泥填满封实。
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
第五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低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爆破。
严禁打残眼或在残眼内装药爆破。
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使用专用炮器爆破,爆破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第七条高瓦斯及突出区域的采掘面爆破作业,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第八条协助爆破工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且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
贯通爆破时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对方瓦斯,并给爆破中签字。
迎头班组长亲自安排专人警戒,专人联系。
如果需要电话联系,警戒人到指定位置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爆破前,爆破工向调度所询问对方警戒落实情况,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爆破。
第十条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打眼工、班长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十一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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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放炮作业使用闭合流程卡的管理规定正式版放炮作业使用闭合流程卡的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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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闭锁式网络导通放炮器和井下放炮作业闭合流程卡的顺利实施,切实强化井下放炮各个环节的监督时控,杜绝放炮引起的种类事故发生,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管理规定1.放炮器和放炮母线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2.放炮员下井后,首先到发放室领取放炮器具和爆破工时控卡,认真检查,填写放炮器具的完好情况,并由发放室人员签字。
3.放炮员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放炮器闭锁开关钥匙交给安监员保管,充电放炮开关钥匙由放炮员自己保管,放炮时先由安监员打开闭锁开关,然后放炮员充电、放炮。
4.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后,要认真填写炸药、雷管及水炮泥的数量,并由库管员签字。
5.放炮员做炮头时,要用竹签扎眼,电雷管要由药卷的顶部全部插入药卷内,并扭结好雷管脚线,灌好水炮泥,否则按严违处理。
6.放炮员定炮前要首先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0.8%以下时,方准定炮,并对放炮地点前后3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否则按严违处理,并由安监员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7.放炮员定炮时,要使用好水炮泥,封泥长度要符合《规程》要求,并使用专用炮棍定炮,定炮时,班组长要对连通放炮地点的各个巷道进行设岗堵人,设岗堵人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拉好警戒牌,定炮时要由安监员进行监护,并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8.放炮前,放炮员要检查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打开放炮地点的各种水幕,落实好设岗堵人情况,当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准拉线放炮,拉线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由班组长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9.放炮后,放炮员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及检查是否有残炮、哑炮,有残炮、哑炮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班组长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10.放炮员在炸药、雷管、爆破器具退库时,要将爆破工时控卡片一同交到爆破器具发放室,并由库管员、发放人员签字。
11.放炮员、安监员、库管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放炮作业闭合流程卡,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按照规定严格考核。
(二)爆破器具发放室人员岗位责任制1.发放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岗。
2.发放室人员每班都要打扫好室内的卫生,做到环境整洁、卫生,爆破器具存放整齐。
3.爆破器具退库时,发放室人员要认真检查放炮母的长度,是否有损坏,放炮器是否完好,并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4.爆破器具必须保证时时完好,发现有损坏的爆破器具必须及时进行汇报,并按要求及时上井维修。
5.发放室人员及时将三班交回的放炮作业流程卡收集整理后交安监处存档备查。
五、综合规定(一)强化管理管理,严格执行对爆破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领、退爆炸材料登记制度,把住爆炸材料的发放关口。
杜绝爆炸材料的流失。
一旦发现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事故,要立即汇报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认真追查。
(二)严格进出爆炸材料库管理,进入爆炸材料库的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矿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定期组织涉爆人员学习爆炸材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煤矿“三大规程”,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各单位必须对班(组)长、爆破工、警戒人员落实以下责任:1.班(组)长是当班施工地点爆破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当班的爆破安全管理。
2.爆破工是当班爆破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进行爆破。
3.警戒人员是当班每次爆破前警戒工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在警戒地点担任警戒工作。
4.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到警戒地点检查警戒情况,确保无误并通知安监员后方可通知爆破工起爆。
(五)安监员对所属范围内的爆破管理工作负安全检查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爆破工作进行处理。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在爆破所影响范围内同时施工时,爆破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落实好爆破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负责人,爆破管理责任人,落实好爆破管理的各项规定,其他单位必须听从爆破单位的命令。
(七)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4.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八)一个采掘工作面只允许使用一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九)电雷管必须有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他人运送。
运送时必须用药箱,严禁用手直接提携炸药。
爆破工不得同时运送电雷管和炸药。
(十)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乘车时不得与其他人同坐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十一)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二)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三)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十四)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十五)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拉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眼应用炮泥封实,且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不得小于0.3米,浅眼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十六)装填炮泥: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扭结。
(十七)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300g。
2.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下部空间的瓦斯。
3.爆破前必须洒水。
(十八)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规定时;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3.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采煤工作面风向不稳定时;6.采掘工作面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等情况时;7.炮眼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9.发现拒爆、残爆等未处理时。
(十九)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30米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
(二十)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挂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0.3米以上。
4.只准使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回路。
5.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二十一)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安监员的钥匙由本人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二十二)“三人连锁爆破”即爆破前,班组长安排人员对巷道洒水降尘工作后,由班组长再负责派人警戒,并检查警戒人员到位情况、工作面人员撤离情况和清点人数,完成无误后,班组长在“爆破时控卡”上签名;爆破工开始检查瓦斯,并在“爆破时控卡”上签名,然后定炮、连线、拉线等作业,并开启放炮喷雾、净化水幕,到规定爆破警戒地点;安监员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无误后在“爆破时控卡”上签名允许爆破;首先安监员用钥匙打开闭锁开关,爆破工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爆破,爆破作业完成后三人共同检查爆破现场情况,此过程由现场安监员监督落实执行。
放炮工序完成后,安监员取出闭锁钥匙,放炮员保管发炮钥匙,戴上防尘帽。
(二十三)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爆破知识的人员到各警戒地点担任警戒工作,必须亲自到各警戒地点检查警戒情况,确保无误并通知安监员到现场后方可通知爆破工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