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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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土部门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或在已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土地行政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

第五条市国土局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局负责本区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搞好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

建设用地计划按下列规定编报:(一)区县属以下单位和城乡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局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二)市属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三)中央、省和外地驻渝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本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编制;(五)全市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汇总编制,经市计委综合平衡后,联合上报。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重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

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荣昌府办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9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范围和权属(一)农村集体复垦资金范围。

以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收入按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乡镇企业用地,按政策规定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份额;2﹒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复垦收入。

(二)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权属。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归属于依法拥有该复垦土地所有权的村级或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或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三)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纳入“村财民理镇街代管”体系,由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代管和核算。

区土地整治中心将属于村或组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直接划入镇街统一设立的农村集体资金专户,村或组通过该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作为村或组的“公积公益金”,其收入、使用、结余等情况纳入该村或组集体财务统一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登记入该村或组的相关资产或资源台账;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分村、组进行核算,每季末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资金收入、使用及结余情况;村或组按财务公开规定,将复垦资金纳入专项资金公开;复垦资金使用时,按月或工程进度进行适时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项目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资料要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备案资料
(一)前期测绘成果
1.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2.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500测绘成果;
4.测绘资料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成果
1.实施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签字); 2.项目片块1:500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及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指标核定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形成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核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按指标主要使用方向分为地票交易类、增减挂钩类、拆旧建新类。

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四条各区县要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政策宣传,尤其是受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分知晓、理解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二)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或规划农村居民点内;(三)持有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五)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存在主体房屋;(六)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七)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人益。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一)复垦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 份;(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条件和管理切实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69号)、《关于加大监督公示力度强化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范实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90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市、区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制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明白告知卡、宣传单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流程图宣传单;全年不定期的开展移动办公、院坝会、发放复垦宣传手册及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复垦政策深入民心。

各镇街加大地票作为市场产物的宣传力度,在受理复垦申请时,应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地票交易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复垦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复垦申报原则(一)坚持“图地”一致原则。

土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报复垦地块的四至界线和申请人与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一致,复垦地块四至界线范围与其对应的最新1︰10000现状图和最新卫星遥感图像均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程序规范原则。

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按程序逐级向上申报,稳步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三)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为了充分利用重庆市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制定了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土地整治。

通过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质量和肥力,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 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加大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灌溉效率,保障农作物生长需要。

3. 落实土地复垦政策。

依法征收土地,合理安置农民,推动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土地保护。

建立健全土地保护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耕地资源的安全。

5. 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通过土地复垦,扩大农田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三、重点工作。

1. 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对土地进行分类整治,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 完善农田水利设施。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修建灌溉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落实土地复垦政策。

依法征收土地,合理安置农民,确保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

4. 健全土地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5. 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通过土地复垦,扩大农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3.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土地复垦工作,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五、预期效果。

通过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实施,预计将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总之,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为重庆市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于推动农业持续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治理部门”)按照职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畴内;(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治理;(七)具备复垦后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三)项目实施方案;(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五)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

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治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要紧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势、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讲明和预算表格;(六)实施治理:组织、制度、进度打算、质量操纵,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什么?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什么?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什么?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地类型属于建设⽤地、符合⼟地利⽤规划、权属清晰、具备合法证明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复垦的程序和要求来进⾏申请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定。

⼀、重庆复垦的条件是什么?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现状为建设⽤地,且符合⼟地利⽤现状分类;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利等⼯程设施⽤地范围外,符合⼟地利⽤规划,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四)复垦后有合法有效、稳定的住所。

⼆、有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转让条件】⿎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户⼀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相应转让。

符合第⼗条宅基地‘⼀户⼀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条【回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经原批准⽤地的⼈民的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或者撤销有关批准⽂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权:(⼀)⾃批准使⽤宅基地之⽇起满⼆年未动⼯兴建的;(⼆)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后三个⽉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四)户⼝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之⽇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的;(五)宅基地使⽤权⼈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港、澳门居民、外籍华⼈),通过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九条【退出机制】⿎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户⼀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户多宅占⽤的宅基地。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0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1036-201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活动造成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对费用进行监管;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的初验。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长寿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长寿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长寿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退地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39号)和《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公布增减挂钩项目有关费额标准的通知》(长国土发〔2013〕174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概念1.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包括增减挂钩类和地票类。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一定行政辖区内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等措施,在― 1 ―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3. 地票。

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二)基本原则1.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条件进行复垦资格认定,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复垦范围,严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等方式骗取复垦资格。

2. 尊重农户意愿。

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由农户自己选择是否退出合法宅基地用于复垦、是否进行户口迁移、是否入住农民新村或者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和监督权。

2022年重庆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2022年重庆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2022年重庆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有哪些现在国家在农村宅基地这⽅⾯管的是越来越紧了,农民不能够随便乱建房,但同时国家也对⼀些贫困家庭给出了补助。

重庆市在出台了⼀些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政策,具体内容下⾯⼩编会为⼤家展现。

黔江区农村宅基地复垦政策,具体是深度贫困乡镇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在集镇、城镇规划区外。

(⼆)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地的管护利⽤。

(三)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户⼀宅”。

(四)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必须是⼟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建设⽤地地类。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争议,不损害相邻关系⼈合法权益。

(六)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是能拆除房屋并复垦成耕地的地块。

(七)⼟地权利⼈不再申请建新的,须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农村建设⽤地复垦的程序:农村建设⽤地复垦,具体程序是:农户具备建筑实体、合法产权及⾃愿申请复垦的前提下申报,项⽬承担单位申报;区国⼟局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员进⾏审查,区国⼟局委托专业队伍实地测绘;区国⼟局将测绘成果以项⽬为单位上报市农村⼟地整治中⼼;市农村⼟地整治中⼼初审认定后再将项⽬资料移交市调查办,市调查办委托专业队伍对移交项⽬资料进⾏核查并出具技术核查意见书后,由市调查办对区国⼟局出具农村建设⽤地复垦⼆次调查数据审查确认书,然后按程序实施农村建设⽤地复垦项⽬、验收及补偿复垦款。

三、复垦⾯积的认定、农户应得价款的结算及地票价款的拨付(具体补偿内容):农户应得⾯积的计算:是指复垦验收确认的⾯积扣除预留建新指标后的⾯积,单户农户应得⾯积不能超过667平⽅⽶,超过667平⽅⽶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户应得价款的结算:按不低于12万元/亩计算,具体应得价款按照实际地票交易价款进⾏结算。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江津府办〔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5〕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流程,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2号)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领会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是贯彻执行重庆市地票制度的基础,盘活了城乡资源要素,维护了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实现了农民财产性收益,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是农户转户进城的有效途径,助推了城镇化进程。

同时,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也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措施,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产生地票,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指标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要素保障。

二、进一步严格标准,坚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一)坚持政策标准、质量标准。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提高复垦质量,切实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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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复垦项目实施细则

复垦项目实施细则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按指标主要使用方向分为地票交易类、增减挂钩类、拆旧建新类。

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四条各区县要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政策宣传,尤其是受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分知晓、理解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二)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或规划农村居民点内;(三)持有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五)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存在主体房屋;(六)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七)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一)复垦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及地票价款拨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及地票价款拨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及地票价款拨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及地票价款拨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9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保障建设用地复垦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地票改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等规定,现将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及地票价款拨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本为3.7万元/亩。

其中:管理成本1.1万元/亩,包括区县管理成本1万元/亩,主要用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村社等管理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自行确定;市国土整治中心项目管理成本0.1万元/亩。

工程成本及融资成本按2.6万元/亩包干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凭审计机构出具的结果据实支付本项目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不可预见费及融资成本,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管理成本。

(二)国有城镇建设用地等其他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执行,工程及融资成本据实结算。

(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项目管理成本标准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执行,工程成本据实结算。

二、实行地票交易最低保护价格地票交易最低保护价格为17.8万元/亩。

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并发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地票交易最低保护价格等。

本通知印发后新申请交易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地票交易最低保护价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后期管护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215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后期管护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215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后期管护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后期管护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215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今年4—5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对我区开展土地例行督察时,发现我区个别地方存在在已复垦土地上从事非法建设的问题。

为整改问题,加强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管护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管护责任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复垦地块的监督管理;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负责监督指导,配合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违法主体及时整改到位。

二、全面开展自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清理辖区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利用情况,对自查发现非法改变复垦地块用途的情况,按占用建房、占用搭棚、修建基础设施损毁等类别分类统计,并上报区国土房管局。

三、依法查处整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依法查处改变复垦地块用途的行为。

对非占用复垦地块的建(构)筑物,要及时予以拆除并复耕复绿;对已审批且无法拆除复垦的,要严格按照《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破损的配套设施,要及时进行修复,所需资金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地票收益中列支。

四、完善管护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管护机制,细化落实村社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强化复垦地块的监管,严防改变复垦地块用途从事非法建设等情况发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27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为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复垦项目”)管理效率,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局决定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严格工程建设标准前提下,调整2012年3月1日前入库备案的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复垦项目变更原则(一)变更理由真实充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复垦点权利人放弃复垦或一二调差异导致规模减少、工程布局调整和原规划设计不能在实地实施导致工程内容、布局、数量调整属正常变更情况,允许变更。

(二)变更规划设计合理合规、群众满意。

变更规划设计应坚持建设标准不降低、总投资预算不突破、工程建设内容调整与预算调整相一致和群众满意原则,并经相关复垦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签字认可。

预算单价确需调整的报市局批准,总投资确需提高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变更程序完整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应出具复垦项目变更意见书;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备案。

乡镇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项目按批准的变更方案实施。

二、复垦项目变更管理权限复垦项目剔除因权利人放弃而整片块不能复垦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后,工程施工总费调整比例15%以上、单项工程施工费调整比例20%以上和各项实体工程量调整比例20%以上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备案;其余项目变更,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备案,将变更备案通知书报市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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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2009-05-2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呈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令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l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一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l: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
近景照片各l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

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区土地使用权入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
单个片块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按“初验一竣工验收一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l: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l: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l: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11、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l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

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申请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验收抽查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挂钩项目实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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